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今年是我國制定行政訴訟法三十周年。三十年來,尤其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到修改的二十余年間,中國的民主與法治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行政審判在持續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過程中不斷進步和發展。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頒布,意味著我國平等保護產權的法治理念進一步增強,行政審判的內在結構進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處理政府監管與市場競爭的相互關系,促進國家治理方式的轉型與發展,行政協議案件即將成為行政審判最具活力的發展領域。 國家經濟建設中,政府和市場在資源分配方面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的完善,政府行政管制措施由高權行政向平權行政轉變,行政指導、行政計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新模式開始出現,使政府“有形的手”與市場“無形的手”有機結合、相輔相成,包括行政協議在內的柔性執法成為政府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行政協議是行政法與民法的交匯與融合領域,以公私合作方式實現國家事物管理,體現了協商行政、服務行政的特點,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為順應行政管理從“管制行政”到“協商行政”“引導行政”的巨大變化,依據行政協議公法特性,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確立行政協議訴訟制度。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兼顧了依法監督政府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事由行使的行政優益權,平等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產權,在利益受損時給予合理救濟,充分發揮出行政審判在監督依法行政和推進政務守諾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行政協議作為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因其功能優勢被大量運用。隨之而來,征地補償、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以政府為主導的活動中因政府單方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糾紛也開始不斷增多。司法實踐中,因為行政協議類案件的審理規則、裁判標準不明確、不統一,行政協議與傳統行政訴訟區別較大,行政管理與契約自由之間的沖突一直難以得到解決,案件的疑難問題較多、爭議極大,亟需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解決行政協議的范圍、管轄、審理方式、法律適用、判決等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以滿足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頒布與實施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又一次發展與完善,將有效解決行政協議爭議屬于行政爭議還是民事爭議這一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將在把握公法規則基礎上科學地借鑒民法規則,更好地規范行政機關守信履約,平衡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利益,兼顧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打開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新局面,構建行政協議的新秩序。 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重要目標之一。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必將助力于我國法治建設,發揮良法善治的價值作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出公正、誠信的法治化環境。 責任編輯 | 閻 巍 執行編輯 | 駱芳菲 執行編輯 | 王宇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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