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2日
來源: 本文作者:翟純塏 實務中,有些納稅人對”固定資產后續轉讓時,是否需要調整之前已經一次性加速折扣的金額“產生疑問,本文就一直困擾納稅人的這個問題進行舉例說明。 筆者認為,固定資產后續轉讓不需調整之前已經一次性加速折舊的金額,但是轉讓的計稅基礎需按照加速折舊后的價值計算,因此賬面上的損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1. 2019年12月,甲企業支付銀行存款購買設備不含稅價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5.6萬元,當月取得發票并投入使用。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固定資產 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6 貸:銀行存款 135.6 2. 2020年該設備計提折舊12萬元(假設折舊期間10年,無殘值): 借:制造費用 12 貸:累計折舊 12 會計上從取得固定資產的下月起開始計提折舊,即2020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2020年共計提折舊12萬元(120/10)。 3. 2020年匯算清繳時,一次性加速折舊12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由此可知,甲企業的這臺設備在2019年12月投入使用,次月為2020年1月,所屬年度為2020年,因此在2020年一次性折舊。 注:此處需注意,雖然發票時間是2019年12月,但是2019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得適用一次性加速折舊政策。 4. 2021年1月,甲企業以50萬元價格轉讓該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7 累計折舊 13 貸:固定資產 120 注:2021年1月計提了折舊1萬元,分錄略。 借:銀行存款 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 借:資產處置損益 57 貸:固定資產清理 57 5. 2021年匯算清繳 結論 1. 固定資產后續轉讓不需調整之前已經一次性加速折舊的金額,但是轉讓的計稅基礎需按照加速折舊后的價值計算,因此賬面的損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 該設備折舊費用:會計13萬元,稅收120萬元,納稅調減107萬元;該設備損失支出:會計57萬元,稅收-50萬元,納稅調增107萬元。該設備一共在所得稅前扣除額為70萬元,即為轉讓設備產生的損失70萬元(1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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