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春峰 導語: 新版《私募基金備案須知》頒布之后,基金業協會如何在私募基金備案過程中同步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簡稱“管理人”)?對于“單一投資標的”的私募基金在備案過程中應當注意什么?下面通過筆者最近協助成功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一支私募基金詳細解析,期翼對管理人對該類基金的備案有所幫助。 一、協會對管理人持續監督之原則 新版《基金備案須知》結尾處規定如下: 協會再次重申,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做到非公開募集、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管理人應當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投資者應當“收益自享、風險自擔”,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不是“一備了之”,請管理人持續履行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運作信息的義務,主動接受協會對管理人及私募投資基金的自律管理,協會將持續監測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筆者認為,上述協會再次重申的內容主要包括: 1. 重申私募基金應當“非公開+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2. 明確管理人的信義義務(管理人應當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和投資者的信義義務(投資者應當“收益自享、風險自擔”,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3. 強調對私募基金的持續監測(備案不是“一備了之”,主動接受協會對基金的自律管理,持續監測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4. 強調對管理人的持續監督(持續履行向協會報送基金運作信息的義務,主動接受協會對管理人的自律管理)。 二、協會如何通過基金備案持續監督管理人 新版《基金備案須知》規定如下: 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過程中,若發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暫停備案: 1. 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 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 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4. 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 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議的; 6. 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 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 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惡意規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和本須知要求,向協會和投資者披露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根據上述得知,其實基金業協會是通過一定情形下的基金暫停備案來對管理人進行持續監督,上述也是基金業協會首次通過具體規定的方式將基金備案與對管理人的持續監督關聯起來。 在上述8種情形中,筆者提請管理人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形: 第6種情形:多次實名被投資者舉報。請管理人注意不管是基金的募集、投資階段,還是在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退出時,都要嚴格依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則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管理人的義務,避免因為投資者的實名投訴觸發該第6種情形,從而影響了管理人的募資能力及基金的備案。 第7種情形: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中六項不予登記的情形中,尤其要注意管理人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包括通過官網或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平臺對外宣傳的信息或材料)不要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否則在基金備案過程中可能會引起基金業協會的重點關注。 三、“單一投資標的”基金備案的三次反饋 下面結合筆者最近協助完成基金備案的一則最新案例來詳細解析一下協會對于“單一投資標的”基金備案過程中應當關注的核心要點。 【第一次反饋】 “請列表統計管理人登記通過以來所有已經備案通過的基金名稱、目前實繳規模、投資標的名稱、完成投資時間、目前投資金額及進度,是否工商變更及后續工商變更進度安排等信息,涉及通過多層架構投資于最終標的的,需上傳基金架構圖,體現最終投資標的信息。” 【解析】 1. 基金業協議對管理人自備案以來所有的基金情況、投資情況進行了關注,而且對基金架構及最終投資標的的情況進行了重點關注,提請管理人重點注意。 2. 充分體現了新版《基金備案須知》項下基金業協會將基金備案與對管理人的持續監督關聯起來的要求,通過基金備案對管理人的合規情況持續進行監督。 【第二次反饋】 “請對照【風險揭示書格式指引和備案須知】的要求核查本基金應進行的特殊風險揭示,結合基金自身的特殊情況在風險揭示書中闡明具體風險。請注意,風險揭示書中未明確指明單一標的風險。” 【解析】 1. 對于“單一投資標的”的私募基金,在基金備案過程中,建議按照風險揭示書格式指引和新版《基金備案須知》的具體要求單獨列出“特殊風險揭示”予以明確特殊風險,尤其是“單一投資標的”的具體風險,并非“泛泛而談”。 2. 對于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及糾紛解決機制在風險揭示書中充分披露,對于“單一投資標的”,尤其是在“特殊風險揭示”中充分揭示“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的相關情況。 3. 其實在應對本次反饋時,當時管理人只是對其已經提交的“風險揭示書”進行了補充說明,但是基金業協會對此并沒有“買單”,于是緊接著有了下述第三次的反饋【注:當時筆者的意見是重新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三次反饋】 “請對照風險揭示書格式指引和備案須知的要求核查本基金應進行的特殊風險揭示,結合基金自身的特殊情況在風險揭示書中闡明具體風險。【請注意,風險揭示書中未明確揭示單一標的集中度風險。】” 【解析】 1. 基金業協會再次對“特殊風險揭示”進行追問反饋,并明確要求揭示“單一投資標的”的集中度風險。 2. 在應對基金業協會的反饋時,筆者建議盡量以“問什么答什么”為主要原則,且結合基金的實際情況,全面統籌考量,透過基金業協會的問題明晰基金業協會關注的重點。 3. 本次反饋后,管理人讓所有投資者重新簽署了“風險揭示書”,最后圓滿通過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四、結語 基于上述的梳理總結,筆者認為: 1. 盡管新版《基金備案須知》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但是對于現在的基金備案,基金業協會已經按照新版《基金備案須知》的相關內容進行規范或要求。 2. 將來基金業協會會通過基金備案對管理人的合規情況持續進行監督,無疑對管理人的“募、投、管、退”提出了更高以及更為全面的要求。 3. 在基金募集階段,提醒管理人尤其要注意“募集推介材料”及“風險揭示書”的具體要求,建議盡量根據新版《基金備案須知》的要求并結合擬備案基金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明確、充分的披露,尤其是對于“單一投資標的”的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