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19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下稱《新備案須知》),新備案須知對私募基金實務中遇到的許多疑難爭議點進一步予以了明示,給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的機構特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很好的指引,本文結合私募實務中經常遇到的一些問題,對新備案須知做一些簡單介紹與解讀,希望對私募機構有一定的幫助。 在閱讀本文之前,有必要先了解私募投資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類體系,以方便從整體上來理解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類型,按存在的形式和所投資的標的分類,分別如下: 一、新備案須知的整體認知框架 在具體分析新備案須知前,我們可以從整理上概覽一下該新備案須知的知識點情況,如下圖: 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總體性要求詳細如下圖: 二、重點條款的解讀與分析 (一)禁止剛性兌付與保本保收益 新備案須知規定: 【禁止剛性兌付】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以及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 投資者獲得的收益應當與投資標的實際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類似存款計息的方法計提并支付投資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機構使用“業績比較基準”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等概念,應當與其合理內涵一致,不得將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預期收益,使投資者產生剛性兌付預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設置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基金收益或虧損,不得以自有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形式提供風險補償,變相保本保收益。 筆者解讀: 1.規則適用對象: (1)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 (3)基金管理人股東; (4)基金管理人關聯方; (5)募集機構。 2.剛兌行為表現: (1)承諾最低收益; (2)承諾本金不受損失; (3)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 (4)按照類似存款計息的方法計提并支付投資者收益; (5)將“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等用于明示或暗示基金預期收益,產生剛性兌付預期; (6)設置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基金收益或虧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7)以自有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形式提供風險補償,變相保本收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存續期及基金合同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 新備案須知規定: 【約定存續期】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約定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的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基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合同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對于協會不予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告知投資者,及時解除或終止基金合同,并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清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 筆者解讀: 1.關于私募投資基金存續期 (1)不同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有不同的要求,總體要求就是所有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存續期必須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明確。 (2)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兩個特殊的期限要求,首先是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同時鼓勵7年及以上存續期; (3)針對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要求使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 2.關于基金合同的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 (1)總體要求是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在備案未通過后,及時告知投資者,并辦理解除或終止基金合同以及財產清算事宜。 (2)基金到期后,或展期或清算;3個月內管理人未展期亦未提交清算申請的,協會暫停該管理人新的基金備案申請,也即“舊的不去,新的不來”。 (三)基金杠桿要求 新備案須知規定: 【基金杠桿】私募投資基金杠桿倍數不得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杠桿倍數要求。開放式私募投資基金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內設置極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級安排進行利益輸送、變相開展“配資”等違法違規業務,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就私募產品的杠桿比例規定如下: 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 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 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筆者解讀: 私募投資基金杠桿適用于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開放式私募投資基金是禁止份額分級的。基金份額分級比例,新備案須知并沒有直接規定,但根據2018年“資管新規”的規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其中優先級份額包括中間級份額。這個分級比例,按照產品類型的不同,有不同的比例要求,最低為1:1,最高為3:1。 (四)關聯交易要求 新備案須知規定: 【關聯交易】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防范利益沖突,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和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上述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 管理人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筆者解讀: 1.關聯交易定義: 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①管理人、②投資者、③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④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⑤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 2.關聯交易原則: (1)防范利益沖突原則; (2)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 (3)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 3.關聯交易制度安排: (1)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 (2)關聯交易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制度; (3)關聯交易特殊決策機制; (4)關聯交易回避安排機制; 4.關聯交易禁止事項: (1)不得隱瞞關聯關系; (2)不得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3)不得利益輸送; (4)不得內幕交易; (5)不得操縱市場。 延伸閱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第六條第(一)款就“關聯方”有如下規定: 【關聯方定義】申請機構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法律意見書應明確說明相關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根據上述登記須知,關于“關聯方”的定義結構可拆解如下: (五)專業化運營原則與利益沖突業務禁止 新須知規定: 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的,屬于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投資活動,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范圍。 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不得從事與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沖突的業務。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托人責任轉委托。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筆者解讀: 1.新備案須知針對沖突業務,在原來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這11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保理資產,并新增融資租賃、典當資產。 2.同時,再次強調了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不得從事利益沖突業務,并不得轉委托。 3.另外,新增“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的規則。 延伸閱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 第四條第(二)、(三)款就“沖突業務與專業化運營”有如下規定: 【沖突業務】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沖突的要求,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范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專業化運營】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自律規則,為進一步落實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原則,切實建立有效機制以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提升行業機構內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若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確有經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實際、長期展業需要,可設立在人員團隊、業務系統、內控制度等方面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的獨立經營主體,分別申請登記成為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沖突的要求,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范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后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同時,為落實《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于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六)基金托管要求與資金流監管 新備案須知規定: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托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后獲取并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 筆者解讀: 1.新備案須知對私募投資基金是否必須由托管人托管,按照兩個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了規定,有的必須托管,有的則沒有明確規定。 2.按照存在形式分類,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托管,有相關制度安排的除外;而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與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是否必須要由托管人托管并沒有明確規定。 3.按照投資標的分類,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托管,沒有例外情形;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亦未明文規定是否需要由托管人托管。 4.此外,新備案須知還規定,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情形下,必須由托管人托管。 (七)合格投資者及其穿透核查 新備案須知規定: 【合格投資者】私募投資基金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對外募集。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穿透核查投資者】以合伙企業等非法人形式投資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投資者為依法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管理人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和協會的相關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筆者解讀: 1.新備案須知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多,強調了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格投資者的認定要符合三個方面: (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與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3)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或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的個人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2.同時,新備案須知再次明確了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合格投投資者的穿透核查規則,并合并計算合格投資者人數。 3.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其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與有限責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合格投資者人數是否有下限要求,暫且未有明確規定,根據筆者實務中所接觸的私募投資基金,最低可以為1人。 延伸閱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3.《公司法(2018年修)》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合伙企業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八)投資者資金來源合法及代持禁止 新備案須知規定: 【投資者資金來源】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購買私募投資基金。 募集機構應當核實投資者對基金的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相匹配,且為投資者自己購買私募投資基金,不存在代持。 筆者解讀: 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合法: 1.首先,投資者自己應當確保來源合法; 2.其次,投資者不得匯集他人資金購買私募基金,也即資金來源應當是自有資金。 3.再次,募集機構應當核實投資者是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不得代持,這也是確保投資者資金來源合法,不是他人的資金。 4.最后,募集機構還應當核實投資者對基金的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相匹配,其目的亦是核實投資者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真實情況。 延伸閱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 第五條 機構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 【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九)私募基金募集推介與風險揭示要求 新備案須知規定: 【募集推介材料】管理人應在私募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介紹管理人及管理團隊基本情況、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存續期、分級安排(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業績報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估值測算、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擬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實質一致。 筆者解讀: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推介材料信息內容應當包括: (1)管理人基本情況; (2)管理團隊基本情況; (3)托管安排(如有); (4)基金費率; (5)存續期; (6)分級安排(如有); (7)主要投資領域; (8)投資策略; (9)投資方式; (10)收益分配方案; (11)業績報酬安排。 2.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信息內容還應當包括: (1)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 (2)估值測算; (3)基金投資款的用途; (4)擬退出方式。 3.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實質一致。 新備案須知規定: 【風險揭示書】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充分揭示各類投資風險。 私募投資基金若涉及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向投資者進行詳細、明確、充分披露。 投資者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風險揭示書中“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項聲明簽字簽章確認。管理人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進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更新時,應當及時更新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風險揭示書。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投資者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筆者解讀: 1.一般風險披露: (1)基金的資金流動性; (2)基金架構; (3)投資架構; (4)底層標的; (5)糾紛解決機制等。 2.特殊風險揭示: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如下業務安排: (1)關聯關系; (2)關聯交易; (3)單一投資標的; (4)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 (5)契約型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 (6)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 (十)募集完畢標準及備案時間、備案承諾要求 新備案須知規定: 【募集完畢要求】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并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承諾已知曉以私募投資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所應承擔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本須知所稱“募集完畢”,是指: 1. 已認購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基金合同,且相應認購款已進入基金托管賬戶(基金財產賬戶); 2. 已認繳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并進行工商確權登記,均已完成不低于100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管理人及其員工、社會保障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的首輪實繳出資要求可從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 【公司型與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記和投資者確權】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設立或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筆者解讀: 1.新備案須知對“募集完畢”有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約型基金要求投資者均簽署基金合同且認購款已入賬;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要求投資者均簽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并工商登記,同時均已完成不低于100萬元首輪實繳出資且已入賬。 2.再次強調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要申請備案,同時以簽署承諾函的形式加強了相關責任的管理。 3.以單獨一個條款強調公司型與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記與投資者確權。 (十一)備案前臨時投資 新備案須知規定: 【備案前臨時投資】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備案前,可以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 (十二)封閉運作要求及例外 新備案須知規定: 【封閉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下同)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退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不在此列。 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1. 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 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于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 5. 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筆者解讀: 封閉運作: 1.適用對象: (1)私募股權、創投類基金; (2)私募資產配置基金; 2.封閉要求: 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認購/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 3.封閉例外: (1)基金分紅; (2)退出投資項目減資; (3)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 (4)基金份額轉讓; (5)滿足條件的增資。 增資: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 1)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依法由托管人托管; 3)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基金組合投資,投資于單一標的資金不超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 5)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6)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3倍。 (十三)信息披露與年報報送及審計報告 新備案須知規定: 【信息披露】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和投資運作中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向投資者依法依規持續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資架構、特殊目的載體(如有)的具體信息、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資金賬戶信息、主要投資風險以及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應當及時將上述披露的持續投資運作信息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進行備份。 【基金年度報告及審計要求】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為有關基金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解讀: 新備案須知加強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報中的會計報告的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內容。 (十四)重大事項報送 新備案須知規定: 【重大事項報送】私募投資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相關事項并向投資者披露: 1. 管理人、托管人發生變更的; 2. 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的; 3. 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4.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財產糾紛的; 5. 投資金額占基金凈資產50%及以上的項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 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延伸閱讀: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相關規定 1.《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 第七條第(二)款 【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第十一條第(二)款 【持續內控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等相關要求,為保證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的穩定性,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有效執行登記申請時所提出的商業運作計劃和內部控制制度,自《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發布之日起,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重大事項變更相關要求 (一)【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后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二)【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變更的內部程序證明材料、向投資人就該事項信息披露材料,并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對于上述類型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并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十五)信息公示 新備案須知規定: 【信息公示】管理人應當及時報送私募投資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情況及清算信息,按時履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的,在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累計達2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對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后,協會將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私募投資基金基本情況。對于存續規模低于500萬元,或實繳比例低于認繳規模20%,或個別投資者未履行首輪實繳義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協會將在公示信息中持續提示。 (十六)緊急情況暫停備案 新備案須知規定: 【緊急情況暫停備案】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過程中,若發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暫停備案: 1. 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 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 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4. 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 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議的; 6. 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 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 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惡意規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和本須知要求,向協會和投資者披露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筆者解讀: 此次新備案須知的更新,結合了《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關于不予登記的規定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的相關規定。可以對比理解。 延伸閱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 八、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后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記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過渡期及其他安排 新備案須知規定: 本須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協會之前發布的自律規則及問答與本須知不一致的,以本須知為準。為確保平穩過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協會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本須知第(二)條中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該私募投資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后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