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大量夫妻購房后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與子女名下,或者僅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這些房屋是否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出臺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5條區分了二種情形: “(1)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有。所有權登記中未約定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2)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所有權僅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一般應當認定為子女的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將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真實意思僅是代名登記,夫妻雙方并無贈與意思的,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亦即,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及子女名下,該房屋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有,所有權登記中約定共有比例的為按份共有,未約定的為共同共有。 如果房屋僅登記在子女名下,一般推定為子女的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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