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呈開發規劃,對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廢(放)棄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 第四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令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行政管理。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 第五條 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所屬土地整理機構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六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維護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村、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第七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行項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報核查制度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區縣國土管理部門申報下年度的復墾計劃。 (二)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在每年l2月30日前,會同農業等部門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下年度復墾項目計劃進行審查;組織項目踏勘,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等情況;向市國土房管局報送下年度復墾計劃。 (三)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國土房管局下達的年度復墾計劃,在當年6月30日前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當年復墾項目入庫核查備案,并辦理通過核查備案項目的入庫手續;監督承擔單位組織實施并會同農業等相關部門驗收復墾項目;申請市國土一房管局抽查確認項目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 第八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可納入土地整理開發項目實施,并遵循項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第九條 復墾項目投資由承擔單位籌措。 第十條 申報復墾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 (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三)符合士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 (四)實施區域相對集中同一村社或鄉鎮范圍內; (五)復墾項目實施單個片塊原則上不超過20個; (六)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 (七)具備復墾后宜農用途的管護利用條件; (八)實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申報復墾項目應提交的資料: (一)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承擔單位提交的申請書; (二)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鄉鎮村建設規劃圖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規劃圖; (三)項目實施方案; (四)項目區1:1萬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統計臺帳; (五)項目片塊l:500規劃圖和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含項目區勘測報告); (六)項目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l張); (七)項目片塊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八)復墾協議。 復墾協議指項目承擔單位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契約。復墾協議應明確項目位置、面積、土地權屬、安置補償方案、權屬調整方案、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依法確認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廢棄農村建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復墾協議。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入庫備案應提交的資料: (一)項目入庫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入庫申報資料和區縣國土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項目區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環境和周邊土地利用、基礎設施狀況等; (二)項目土地利用現狀:土地面積、復墾片塊構成,原土地利用類型、數量、質量、土地權屬等; (三)項目分析:適宜性、潛力、公眾參與分析等。 (四)規劃設計: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布局、工程設計、工程量等; (五)投資預算:預算依據、預算說明和預算表格; (六)實施管理:組織、制度、進度計劃、質量控制,土地權屬調整和后期管護利用等; (七)附件:項目區位置及復墾片塊構成應落實到圖幅號、圖斑號、村社及土地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復墾項目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施工合同制、實施公告制和項目審計制等管理制度。 項目入庫后,承擔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工程建設單位。項目區土地使用權入三分之二以上有實施意愿并具備實施條件、項目單個片塊田間道路和農田水利工程投資在20萬元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由承擔單位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項目區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工程施工費直接兌付給參與工程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后的土地質量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40厘米,礫石及瓦礫含量不超過15%; (二)耕地平均臺面坡度不超過15度,園地不超過25度; (三)生產道路通達,排灌溝渠相連,相對集中連片: (四)田埂、土石坎結構堅實美觀。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按“初驗一竣工驗收一驗收確認”的程序進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初驗。 (二)區縣國土管理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1、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2、項目竣工報告及其相關附件; 3、l:500復墾項目規劃圖和單體工程設計圖; 4、l:500復墾項目竣工圖、現狀圖和l:1萬復墾前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電子光盤; 5、財務決算報告及批復文件; 6、審計報告; 7、新增耕地測算報告; 8、新增耕地分等報告; 9、工程監理總結或農民群眾監督資料; 10、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補劃基本農田條件的圖件、表冊、責任書; 12、復墾前后對比照片(按單個片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l張)和土地整治標志、標識牌照片; 13、招投標資料和相關合同、協議書; 14、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護協議等資料: 16、申請項目驗收的圖、表、冊及初驗意見。 (三)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對項目驗收抽查,確認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申請項目驗收抽查確認應提交的資料: 1、項目驗收抽查確認申請表; 2、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原土地使用權屬不變。復墾協議書中另有約定需調整土地使用權屬的,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的,經驗收抽查確認后應將地類變化情況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 第十九條 國土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管理臺賬,完善項目申報、入庫、備案、實施、驗收和復墾指標使用等登記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有弄虛作假、侵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市國土房管局將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不予確認新增耕地面積或注銷新增耕地合格證的處罰;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與“土地復墾”的相關土地政策,土流網小編整理推薦: 【2013】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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