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警匪片中,我們經常會看到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會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并不是香港警方獨創的制度,這句話源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即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這條規則主要是應用在刑事案件當中,在民事案件當中是否有借鑒意義呢,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新《民事證據規定》關于自認規則的認定印證了上述規則也將適用于民事訴訟,具體看規定: 2019年12月26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該《修改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則用7個條文(第3至9條)全面規定了自認制度,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予以認可的行為。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第二款對《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法庭審理”作了擴大解釋,規定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陳述,也可認定為自認。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北京威諾律師提示,你在開庭中所說的每一句話,尤其是對你自己不利的話,都將成為法院可以認定的證據,以往開庭的時候,經常有當事人的主張前后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 在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你要撤回原來的自認,撤回自認的最后時間節點,為法庭辯論終結前,同時,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撤回自認人民法院準予的,應當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裁定。劃重點,如果法院同意你撤回自認,需要作出裁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定。 一句話,你在法庭審理、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關于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陳述和書面材料中對于自己不利的事實的認可均構成自認,即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所以你有權選擇沉默,但是絕不能說錯,你想撤回需要法院裁定才可以,想怎么說就怎么說的時代過去了,總之說之前一定要想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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