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業主非常郁悶,小區開發商配備前期物業,物業服務很差,卻還收著高昂物業費,自己只有吐槽的力氣,卻拿物業無可奈何。小編告訴你,可以成立業主委員,實行業主自治,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九十日的。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之一,可成立! 第十七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業主聯名可以申請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業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七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業主意見后制定業主代表產生辦法,產生辦法應當包括業主代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推選方式、異議解決等內容。其中業主代表的基本條件不得低于本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一) 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二) 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五) 擬定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名單,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四)在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上簽字;籌備組組長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履職或另行指派組長。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第二十四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辦法。(四) 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 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六) 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收支預算決算報告;(七) 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的方式、收益分配;(十)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補貼的來源、支付標準;(十二)決定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八、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三)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與收益分配;(十)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后七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也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河南省物業管理綜合監管平臺'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向業主委員會頒發《河南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書》,同時將備案情況抄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備案機關變更備案。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印章內容應當包括業主委員會任期時間信息。至此,業主委員后成立。 1、籌備組費用問題:新區建設方承擔、老區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新建小區所需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單位小區所需籌備經費由所在單位承擔,老舊小區所需籌備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僅限用于與籌備有關的會議場地租賃、紙張購買、業主大會文件和選票印制等工作開支。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結束后,籌備經費仍有剩余的,納入業主大會共有經費。 2、投票數確定問題:一戶一票,可委托處理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 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二)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中的專有部分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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