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專門設計了《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文書樣式,這是完善郵寄送達制度的重要舉措。《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的實施是解決送達難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如何理解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的問題上卻存在許多疑問,本文僅就最高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涉及的問題作以略述。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提供對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是應盡的義務。當事人可依據工商登記信息和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信息查詢對方的登記住址,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提供的信息無法送達為由駁回起訴或終結訴訟。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已提供了對方的工商登記地址或身份信息,應視為已提供了對方的準確送達地址。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福建省米兜熊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華達洗化商貿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魯13民終2084號】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本案中,上訴人一審時向原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碩遠公司的工商登記地址和馬永強的身份證信息,應視為上訴人提供了兩被上訴人準確的送達地址。原審以上訴人不能提供該兩被上訴人的準確送達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證明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2、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的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補充材料,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依據當事人補充材料仍不能確定對方住址的,法院不得以不能提供對方真實、準確送達地址為由駁回起訴或裁定終結訴訟。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曹璐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黑02民終1067號】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本案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被上訴人曹璐的地址,無法送達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重新提供被告的準確送達地址,無法向被告送達為由裁定駁回起訴處理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下列幾種情形可推定為已按確認地址送達了法律文書:1、當事人向法院預留聯系電話和送在地址,但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被以“無人”“拒接”等理由退回的,視為法院已經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法律文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王強與關佰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19)吉民申2699號】中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七條‘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第八條‘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規定,原審法院按照王強民事上訴狀預留的電話和地址于2019年2月13日用郵政EMS向其郵寄送達開庭傳票,該郵件以‘無人、不接’的理由被退回妥投,應視為原審法院已經向王強依法送達開庭傳票。”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依當事人在一年內進行訴訟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法院依此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方式通知受送達人。湖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西安標普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成安縣怡祥運輸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冀04民終2113號】中認為:“公告送達應當是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都無法有效送達的情況下使用的最后的手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19號第八、九項的規定,在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涉訴合同往來信函地址、一年內其他訴訟、仲裁案件提供的地址、一年內民事活動經常使用的地址,以上均不能送達的可以按照法人登記地址作為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留置送達等方式。本案中,西安標普公司與怡祥運輸公司2019年曾因運輸合同糾紛歷經一審、二審,且即使不按照曾經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也可以按照西安標普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的住所地和聯系電話進行送達。一審法院在向西安標普公司送達開庭傳票所用地址與聯系方式為怡祥運輸公司提供的西安標普公司地址和聯系電話,在兩次送達未成功的情況下,未能按西安標普公司一年內訴訟地址和聯系電話,也沒有按照該公司登記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送達,即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西安標普公司送達,在未能有效送達的情況下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違反法定程序。”3、即使當事人未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但法院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載明的住址,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過法律文書,只要當事人簽收或部分簽收的,該地址即視為該當事人的確認送達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在邢福楹、傅小娟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中【(2019)最高法民申292號】中認為:“送達制度不僅以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為核心,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其知情權,而且還承擔了推動訴訟進程的重要功能,文書一經送達,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以邢福楹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載明住所為送達地址,先后采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證據、開庭傳票,邢福楹也部分簽收,一審法院從而將該地址明確為送達地址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繼續通過郵寄送達一審判決書、上訴狀副本并無不當。在訴訟期間內,邢福楹未將送達地址變動及時告知受案法院,導致一審法院通過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并且,一審法院在郵寄送達退回之后,還以公告送達方式再次送達一審判決書、上訴狀副本,已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盡到較大的保護,因此,邢福楹主張一審法院剝奪其辯論權利,不能成立。”4、當事人在一審訴訟時向法院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案件進入二審和執行程序后仍然是有效的。在一個案件完整的訴訟程序終結前,當事人未申請變更送達地址的情況下,送達地址確認書應該在整個程序中均為有效。這種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中都可以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宿州市白馬置業有限公司、宿州市白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733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經審查,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白馬置業公司出具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為宿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海大道8號。一審法院按照上述送達地址向白馬置業公司郵寄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在本案的二審審理過程中,白馬置業公司并未書面申請變更送達地址,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審法院根據白馬置業公司在一審確認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符合法律規定。白馬置業公司出具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雖不完整,但該地址確認書上加蓋了白馬置業公司公章,能夠確認上述送達地址即為白馬置業公司確認的地址。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經審查,二審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按照白馬置業公司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郵件被值班人員拒收。因白馬置業公司拒收郵件,郵件于2019年3月31日被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后二審法院又多次聯系白馬置業公司相關人員,但均無人員與二審法院聯系,故因白馬置業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其未能參加訴訟,二審法院以此按白馬置業公司撤回上訴處理并無不當。另,白馬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被監禁并不影響法院根據白馬置業公司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向其公司送達。”三、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明確相關的法律后果,具有相當于《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在合同中,送達地址條款可表述為:“合同各方約定的送達地址作為送達催收函、對賬單以及產生糾紛后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若送達地址發生變更而當事人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文書被退回的,視為文書已經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在金旺角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廣西金旺角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000號】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潘雪梅在《委托貸款質押合同》第二十條明確其聯系地址為‘南寧市青秀區金州路11號金旺角商住樓3層6號’,送達方式約定為‘以郵政信函遞交的,寄出后滿七日視為送達’,在其遞交的《民事上訴狀》確認的地址也是‘南寧市青秀區金洲路11號金旺角商住樓3層6號’。一、二審法院按照潘雪梅在《委托貸款質押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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