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釋 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指的是出現某些情形的情況下,未到期債務直接加速提前到期,到期時間可以是該特定情形出現的時間,也可以是該特定情形出現以后,一方采取特定的行動的時間,該特定的行動可以是通知、催告等。債務加速到期可以是基于合同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基于約定的債務加速到期,由于整個私法領域,對個人意思自治持尊重的態度,基本上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基于法律規定的債務加速到期,具體的法律條文并不多,也并不完善,這一制度往往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中經由法律解釋而得到補充。 二、問題由來 在整個的商事交易過程中,由于對于對方信用狀況的不了解,也往往由于涉及的標的較大,沒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往往雙方都會互相給予對方一定的履行期限,以降低風險、促進交易。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往往出現一些訂立合同之處意想不到的情況,這些情況的出現,導致在訂立合同之初為對方設置的期限利益變成自己主張權利的障礙。 法律規定,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和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之下,可以加速債務到期,這兩處的規定,涵蓋面太小,不足以應付千姿百態的社會生活,那么,是否可以借鑒這兩處立法背后的旨意,經由法律解釋,而將債務加速到期的適用范圍拓展呢? 三、理論分析 1.履行期限的價值 (1)履行期限可以降低合同風險:合同是交易雙方據以確定彼此權利義務的憑據,而市場的交易并不總是發生在彼此熟悉的雙方之間,對方的信用狀況難以為自己所了解,并且,每個人的信用狀況總是在變化之中的。為了彌補對于對方信用狀況的不了解,降低己方的風險,才在合同之中約定履行期限,這種期限,最常見的為分期付款。 (2)促進交易進行和市場發展:市場交易過程往往涉及金額較大,交易主體難以一次性提供金額以履行,分期履行,尤其是分期付款,是緩解資金壓力的措施。一次性履行,不論是付款還是其他種履行,在履行標的巨大的情況下,往往需要巨大的資金支持,這對于市場主體來說,往往是他們達不到的,因此,這種情況下,不取消交易,分期履行便應運而生。 (3)履行期限體現整個私法的價值取向:意思自治。合同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這種意思自治體現的是主體性,所以只要意思自治沒有超過一定的限度達到需要干涉的程度,就應該得到尊重。 2.在固守期限利益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又存在惡意或者違約的情形下,債務加速到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節約司法資源,同時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履行期限對于整個市場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價值,這是毋庸置疑的,當事人雙方設置了履行期限,就應該嚴格地按照設置的期限履行,每一方的期限利益都應該得到保障。但是,當出現一定的情形的情況下,如以下的司法判例中出現的,一方以行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這種不履行損害己方商業信譽的情況下,如果嚴守合同,要求守約方等每一筆履行都到期的情況下分別起訴,則耗費司法資源,同時,也難于保障守約方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剝奪違約方的期限利益,加速債務到期,有其合理性。從既有的成文法規定中,也可以看到這種旨意,只是,成文法的規定的適用范圍太狹窄,有必要經由法律解釋而擴大適用范圍。 四、相關案例及類型化嘗試 在合同領域,由于其本質特征在于意思自治,故在合同雙方有約定債務加速到期條款的情形下,法院對于此種約定持支持的態度,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條款履行,此處不做展開論述。值得研究的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直接依據法律法規主張債務加速到期。 檢索法律,相關的加速到期條款只出現在分期買賣合同之中和實現抵押權中,具體規定為:“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時,如抵押人不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也不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到期債務?!边@兩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援引這兩條規定不足以應對復雜的現實,通過檢索相關案例,發現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沒有約定也會基于法律作出債務加速到期的判決,這種情形包括: 1.一方已經違約,另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對方會對后期履行違約的,所有債務加速到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一種民四(商)終字第147號,該案中,甲公司拖欠乙公司款項242萬余元,2011年6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送催款函,要求全額支付款項,甲公司未支付。2011年9月10日,乙公司做出讓步,與甲公司達成協議:甲方應于2011年9月底前支付90萬,剩余款項2011年11月底和2012年春節前分兩筆支付。甲方未按照約定在2011年9月底之前支付90萬,乙方起訴,要求甲方支付包括按照2011年9月10日達成的協議并未到期的兩筆款項。法院審理認為:綜合考察雙方業務往來、結算和付款的過程可以看出,乙公司早在2011年6月20日即向甲發出催款函,要求其全額支付貨款,但甲并未及時全面地履行付款義務。在此背景下,雙方于同年9月10日簽訂結算單,約定甲將分三次支付剩余貨款。此種約定系乙公司對債務履行作出的讓步,有利于作為債務人的甲。然而,甲仍未按照約定于同年9月底前支付900,000元。該行為對甲商業信譽造成了損害,足以使乙公司對其履行付款計劃的信用產生懷疑。因此,甲雖未必然確定地違反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后兩筆付款義務,但乙公司根據現有情勢有理由相信毀約風險的客觀存在,從而侵害其期待的債權。本院亦注意到,二審期間,甲亦確實未按照原定的付款計劃清償已到期的全部債務。因此,法院判定甲公司公司償還所有的,包括未到期的款項。 2.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按協議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該違約導致合同難以履行的,債務加速到期。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終1317號,該案中,彭昌友、張賢兆、張宏雷三人簽訂協議,共同掛靠在一家建設公司,承建美好鄉村建設項目。后原告彭友昌將自己投入的工程款180萬轉讓給被告張宏雷,張宏雷應該用出售房屋所得價款支付該180萬轉讓款,被告應支付款項的時間:2015年12月10日支付80萬、2016年4月30日支付50萬、2016年6月30日支付50萬。第一筆債務到期,被告未支付,原告立刻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包括未到期債務在內的所有債務180萬。一審法院認為:合伙開發建設的房屋已大部分出售,張宏雷未用出售房屋的價款償還應支付的到期轉讓款,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按協議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根據本案案情,一旦房屋全部出售,將不利于合同的履行或者造成合同難以履行,故彭昌友要求債務加速到期,提前履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二審法院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3.債權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嚴重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以降低債權風險的,債務加速到期。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終1514號,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為甲公司賓館裝修,被告負責收取相關款項,后被告成為甲公司股東,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項。2017年4月1日,經過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原告工程給本金加分紅款拾叁萬元整,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還清?!庇捎诒桓尕搨^多,被多人提起訴訟,原告未到期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拾叁萬元工程款及分紅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下欠原告合伙工程款及分紅13萬元是事實。在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中,雙方所約定的付款期限雖未到,但尚未到期的債務能否加速到期,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原告作為債權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完成了合伙事務,而被告也明確表示已經結算了裝修款項,具備向其他合伙人給付的前提條件;二是被告作為債務人其償債能力嚴重惡化,已經不能按期足額支付其到期債務,喪失了商業信譽;三是被告作為債務人未能提供適當擔保以降低原告的債權風險。因此,涉案債務符合加速到期的條件,原告要求提前收回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在實踐中,還是會根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和實現抵押權中規定的債務加速到期條款背后的立法旨意,擴大適用范圍,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