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大國有銀行以及七家股份制銀行均已開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展開盡職調查。此舉依據的是今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該文件于7月1日開始實施,被視為中國版“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的正式啟動。 目前各家銀行的摸排工作從個人高凈值客戶金融賬戶開始,政策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專家表示CRS直接影響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財產透明度,間接影響中國高凈值人群在海外的資產透明度,有利于監管防范國際逃避稅和洗錢行為。 中國版CRS邁出第一步 CRS是國際稅務術語,提出者為OECD(經合組織),概念最初來自于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于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CRS可視作全球版的FATCA,即全球范圍內國與國之間的稅收信息交換,是以美國的雙邊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制。 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流程是,首先由一國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向金融機構所在國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的相關信息,再由該國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各國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涉稅信息交換流程示意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OECD于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在G20的大力推動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96個國家(地區)簽署實施CRS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或者雙邊主管當局協議。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向G20承諾實施CRS,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就是對這一國際承諾的履行,并為我國實施CRS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管理辦法》對普通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調查對象為非居民金融賬戶。“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中國稅收居民是指中國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 盤古智庫研究員吳琦對中國財富網表示,“非居民”不能簡單理解為“外國人”,非居民個人是外國自然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我國自然人。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江瀚對中國財富網表示,國內主要受影響人群包括:已經移民、海外擁有金融資產或持有殼公司理財的人,持有海外資產的境內公務員,海外購買大額保險、設立海外家族信托、設立海外公司的人,以及部分財富管理機構從業人員。 除非居民外,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也在管理范圍內。根據《管理辦法》,消極非金融機構包括:上一公歷年度內的被動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以及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可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以及稅收居民國不實施CRS的投資機構。 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江瀚對中國財富網表示,如果一家公司在某個“避稅天堂”國家注冊,然后將子公司開到中國,之后只要將其利潤輸送到母公司,子公司在會計上做成虧損,就可以實現逃避中國稅收的目的了。CRS對這類機構進行排查實際上是避免企業通過跨國轉移收入的方式實現對于一國稅收的逃避,“這屬于國際統一行動,有助于推動國際稅收體系的健康發展”。 銀行首先排查高凈值客戶金融賬戶 目前距年底僅剩不到三個月時間,各大銀行的排查工作已大規模展開。中國財富網梳理發現,今年6月-9月間,各大國有銀行及股份制銀行均已發布公告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開展盡職調查,包括中農工建、交通銀行、郵儲銀行幾大國有銀行,以及廣發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恒豐銀行七家股份制銀行。調查對象為2017年6月30日前在各行開立過存款賬戶、銀行卡賬戶、儲蓄國債(憑證式)及《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賬戶等金融賬戶的存量客戶。 中國銀行北京某營業網點工作人員向中國財富網透露,網點具體的操作程序是:對于新開賬戶的客戶,會讓他們填一個涉稅信息的表格;對于存量客戶,當他們到網點來辦理業務時會讓他們補充涉稅信息。而網點接待的客戶中一般非居民很少,大部分客戶都是居民,“居民的話一般就是出示身份證,然后銀行會聯網核查他的身份信息。在填寫表格時只需要勾選‘中國稅收居民’這一項,與之前的開戶流程區別不大。” 目前銀行的排查工作大部分從個人高凈值客戶的金融賬戶開始。根據9月25日建行的最新公告,建行從9月30日起開展存量個人高凈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盡職調查工作。個人客戶若擁有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需要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于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填寫并簽署相應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同時建行將對留存的客戶信息進行檢索,若檢索到非居民的標識信息,將通知客戶填寫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實施時間表,也是高凈值賬戶的排查在先: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程序,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 將高資產人士作為全球資產透明化進程的主要攻克對象,其實是實施CRS更為核心的目的。江瀚對中國財富網表示,CRS其實不僅僅是追查偷漏稅這么簡單,實際問題在于很多國家的高收入人群或高資產人群都有在全球配置資產的習慣,甚至有部分非法收入通過全球化配置避免監管,所以CRS的實施從高凈值客戶開始,其意義除了防范逃避稅之外,對于甄別是否為合法收入、是否存在非法換匯出境現象、是否存在洗錢現象都有著重要作用。 在2018年9月我國與其他實施CRS的國家進行第一次涉稅信息交換時,超過一定資金數額的中國籍公民在海外的賬戶信息也會被交換回國內,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如果賬戶持有人產生海外收入,可能需要按照相關國內稅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這意味著,境外金融資產和賬戶的信息將更加透明化,此前境外逃避稅的違法行為將無所遁形。 吳琦提出,隨著CRS全球適應性趨勢日益明顯,越來越多國家開始實施標準。我國開始實施CRS,一方面是履行國際義務、聯合打擊跨境逃避稅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基。江瀚表示,實施CRS可增加我國對金融信息的掌握能力,從而增強國家的金融穩定與控制能力,有利于國家更好地維持金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顧志娟 新媒體編輯:熊燁 原創文章 歡迎分享 轉載請注明 本文轉自中國財富幫(ID:china-cfb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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