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的離婚案件較多,在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配偶有外遇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就稱對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對方的重婚罪。但是,我國刑法對于重婚罪的構成是有嚴格的限定的,不能以簡單的生活經驗隨意加以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罪首先要從構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客體上,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稱為重婚者;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稱為相婚者。主觀方面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自己沒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騙,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實踐中,社會意義上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1、法定婚+法定婚;2、法定婚+事實婚;3、事實婚+法定婚;4、事實婚+事實婚。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一、行為人前后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二、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并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三、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后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四、有重婚行為的,并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13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對于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1、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2、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3、被拐賣后再婚的;4、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最后,要特別注意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對此的解釋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于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來源:懷遠法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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