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郵寄毒酒殺乙,開瓶即死,結果由于郵遞員投遞錯誤,把丙殺死了。 淺析 以前的時候,什么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感覺都學傻了,而忘記了區分它們的初心。其實,這些就是刑法中的錯誤論問題,而錯誤論的本質在于解決故意犯罪的既遂問題。如果你能恰當判斷出行為人的認識與對結果的態度,可以不管這些這個說那個說的。 我國刑法對于故意的規定是固定的,即對構成要件要有認識與對結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態度。由此來展望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就很清晰了。 法定符合說,基本是一種違反故意法則的學說。例如,甲射殺乙,由于槍法不好,打死了路人。而按法定符合說認為,反正想殺人,也殺死人了,定故意殺人罪既遂。但是對照我國刑法故意的概念,已經移花接木了。實際上,甲對路人之死有兩種可能心態,一是放任,如果是這一種,直接定故意殺人罪既遂了事,不用再區分什么學說了,二是對路人死亡無意志,那么甲就是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具體符合說,還是比較照顧我國刑法故意概念的,但是在隔離犯認定中也有花哨一面。例如,甲郵寄毒酒殺乙,開瓶即死,結果由于郵遞員投遞錯誤,把丙殺死了。具體符合說,從危險流偏離角度啥的,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其實也不一定,如果個案中發現,行為人郵寄時知道乙丙關系好,丙時常代收乙的郵件,那么認定行為人對丙的死亡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就直接搞定了,就不存在打擊錯誤問題了。 因此,錯誤就是認識錯誤問題,在故意和疏忽大意過失里會存在,由此接著判斷對結果的態度就行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