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二線城市的房價都很貴,沒有父母的幫助,年輕人很難買房結婚,一般情況下,年輕情侶要買房結婚,一方或雙方父母都會給一些資助,有條件的父母甚至全款給子女買房。一旦雙方日后離婚,房子的歸屬便成了爭奪的焦點,引起的法律糾紛也不斷增多。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都對父母出資買房的性質做出了規定,《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已廢除,最高院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和原司法解釋相比,有一個重大變化(見下圖),給子女買房的父母們要注意了。 從上圖可以看出,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該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這一點新的司法解釋和從前的司法解釋一致;但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新的司法解釋摒棄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的規定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就是說,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給買的房子,如果事先沒有明確約定歸誰,也沒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應當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老王有個女兒前幾年結婚,現在女兒為了孩子的學業,想換個學區房,老王不差錢,全款給女兒買了一套學區房,并且登記在女兒名下,老王并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就是給女兒一人。在《民法典》實施前,這個房子推定為老王對女兒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女兒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應優先推定為老王對女兒和女婿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老王希望這套房子只屬于女兒一個人,則要有明確的約定或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 (1)書面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老王和女兒女婿簽訂一個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如果是贈與,約定清楚是只贈給女兒,還是贈給女兒和女婿;如果是借款,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2)簽訂贈與合同或婚內財產協議。老王可與女兒簽訂贈與合同,明確只贈與女兒一人,或是女兒女婿簽訂一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老王贈與的房屋歸屬。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針對婚后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買房,子女日后離婚的情形,法院會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將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產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但《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情形在實踐中如何裁判,目前還沒有相關判例可供參考,日后會不會出臺更詳細的規定也未可知。無論如何,在現代婚姻財產屬性越來越強的情況下,父母給兒女買房,都應該事先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是贈與子女個人還是雙方,以免未來發生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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