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如何設立 【引言】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在房屋領域出現了一個新的名詞:居住權。這種對他人享有房屋享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該如何設立呢? 其一【居住權概念】居住權就是居住權人與產權人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一種權利。通俗的說,就是允許你無償使用別人的房子,而且受到法律保護。 其二【居住權設立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作出約定,例如,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男方,但女方應對其中一間房屋享有終身居住權;另一種是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設立,例如,房屋所有人在遺囑中設定,房產由子女繼承,但應留出一間房屋由照顧其多年的保姆終身居住。 其三【居住權設立的法定要件】居住權是一種登記生效的權利,就好似房屋買賣必須辦理產權證一樣,權利人除了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合同或拿到了房屋所有權人的遺囑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登記要件, 只有經過登記,居住權方能設立成功。否則,居住權是無法成立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作者聲明】本文系天津澤惠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房產糾紛天津律師服務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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