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個相近的話題分別登上了熱搜。 一個是張子楓主演的“我的姐姐”上映七天票房破5億,成為清明小長假票房冠軍。影片中姐姐安然從小生活在重男輕女的家庭,上大學之后弟弟才出生,沒有共同生活的姐弟間并無多少感情。安然一心想要考研去北京,完成學醫的心愿。可父母意外車禍身亡,留下安然和年幼的弟弟,安然面臨放棄夢想,扶養弟弟長大還是把弟弟送養的抉擇。影片的開放式結局引發了大家的探討。 另一則新聞更是讓人揪心。近日,在浙江杭州一名20歲云南女子跳河輕生被民警救起。女子說她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異了,家里還有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生活的重擔全部壓在一個人的肩膀,她不堪重負。女子手臂上有多處傷痕,已不是第一次有輕生念頭。 那么,僅從法律上來說,姐姐是否有義務扶養弟弟妹妹呢?此問題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討論。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須滿足以下條件: (1)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如果父母有能力撫養,就應該父母撫養,而不能將撫養義務轉嫁給他人。新聞中的云南女子,雖然其父母離異,但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女孩的父母應承擔起對其弟弟妹妹的撫養義務,否則,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 (2)弟弟妹妹是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為成年人。因此,弟弟妹妹須不滿十八周歲。 (3)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健在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無監護能力。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亡,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要有監護能力。如果有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等情形,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兄、姐才對弟弟妹妹具有監護義務。 影片“我的姐姐”中弟弟還未成年,父母已雙亡,若其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話,姐姐安然就是弟弟的監護人,應承擔監護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綜上,姐姐安然是弟弟的監護人,應承擔監護和扶養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