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有關國知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之點評——黃璞琳有關商標法的文章和資料(六) 假冒服務商標也可能構成犯罪——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犯罪有新規定了! —————— 商標行政執法中,如何把握商標犯罪案件移送? 黃璞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三類與商標有關的罪名,分別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發現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7〕6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相關罪名的涉刑移送標準如下: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移送。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有關刑事追訴標準的原規定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就前述法條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作出明確解釋。 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以及法發〔2011〕3號文件就原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中“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刑事追訴標準,細化解釋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同時,前述司法解釋及文件,就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情節嚴重情形”之刑事追訴標準,是細化解釋為包括“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為此,筆者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新解釋之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新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應予移送:(1)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銷售兩種以上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4)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此處的“明知”,包括: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4)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5)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6)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前所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相關犯罪,均限于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還包括在同一種服務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生產銷售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標的侵權商品,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侵權商品,數額再大也不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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