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半推半就是否構成強奸罪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關于罪的規定,其核心意思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婦女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違背婦女真實意愿而強行發生性行為。 那么,在“半推半就”情況下,如何認定呢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然后再進行綜合認定。 如果綜合全案證據,能夠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奸節惡劣的 (二)婦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案例:年2月,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向金灣區法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阿金涉嫌強奸罪。不料阿金在法庭上大聲喊冤,稱狀告他強奸的女子王某某在案發之時沒有大聲呼救,而且在事后還吃了他煮的面條,并繼續睡在他床上,后來是案發兩天后才報案,這不算強奸。但法庭審理后認為,受害人這些行為,均不能消除被告人先前的強奸行為和強奸性質。所以他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婦女王某某發生了性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檢察院指控 被害婦女真實拒絕,構成強奸 2004年7月29日18時左右,阿金與被害人王某某在一起看電視期間,他得知原住同一棟樓的她現在沒有上班,沒有工資,且沒地方住宿,遂提出他要上夜班,王可以在其宿舍暫住一晚。于是王某某跟著被告人進入其三灶鎮某公司的宿舍。后來,阿金在與王某某聊天過程中,對王某某作出親昵的行為,王進行反抗,并用手抓傷他的左臉,遭到反抗后的阿金不僅沒有收斂,還將王某某抱上床,王某某繼續反抗,并用放于床頭的紅花油瓶子打他的頭部,但阿金仍然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后來,他將門反鎖到工廠上夜班。阿金走后,王某某在其床上睡著。當晚11時左右,阿金下班回來后,再次與王某某發生性關系,王某某同樣予以抗拒。事后,阿金再次反鎖房門去工廠上夜班。第二天早上7時30分,阿金下班回來,想再次與王某某發生性關系,王某某同樣掙扎抗拒,后未遂。 檢察機關認為,不能簡單的以被害人有無明顯的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只要被害婦女拒絕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就應認定為強奸罪。 阿金辯解 她“半推半就”,我只是不道德 阿金承認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過性行為,但不是強奸,因他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采用威脅手段,且被害人一直沒有反抗。她開始時處于一種猶豫不決的心理狀態,后面又轉化為一種無所謂的心理狀態,屬于典型的“半推半就”。 對此,他及辯護人表示:首先兩人住同一棟樓,互相認識,經常在房東處看電視,有一定的自愿發生男女關系的基礎。加上王某某剛失去工作,沒有發工資,沒地方住宿,心情比較失落,阿金對她予以關心,所以,她自愿發生性關系存在合理性。而且案發現場并不是一個封閉的場所,幾乎沒有隔音效果,被害人王某某也熟悉該樓,她完全可以呼救或自救。兩人三次發生性關系,間隔幾個小時,其間被告人阿金去上班時,王某某完全可以呼救或自救。而且她在與阿金發生性行為后,還吃他做的面條,且兩次都能安然入睡。事隔兩天,王某某告訴其朋友后才報案,不排除其是受人縱恿,出于報復才報案。所以,阿金與被害人發生的性關系,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并不能因此而受刑罰處罰。 法庭審理 被告強奸罪命成立,判刑三年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違背婦女的性意志自由,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的性意志自由關鍵在于強奸行為實施之時,婦女是否自愿,至于犯罪前后的各種因素只對量刑有重要作用,但不影響犯罪的性質。 對于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完全是通過暴力行為,且不顧王某某手抓、瓶子砸等反抗下而實施其奸淫目的的,就這一行為來看,已完全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半推半就”。 法庭認為,被告人阿金違背婦女王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阿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記者劉聯通訊員周志勇、徐吉亭)(來源:珠海特區報)摘自:http://news.sohu.com/20050414/n225185940.shtml 案例2:2014年7月5曰17時左右,被告人溫某酒后到美容院內洗頭,鄭某給溫某洗頭,。按摩房內,被告人溫某向鄭某提出性要求并將鄭某壓在按摩床上親吻、撫摸,與鄭某發生性關系后離開現場。事后溫某告訴店主羅某,案發當晚22時左右,溫某某向公安機關自首。 (一)如何認定強奸案件中的"半推半就"行為 構成強奸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就本案來說,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成為法院作出判決的主要依據。以下就構成要件加以分析。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通常必須借助被害人的行為方式表現出來,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行為方式下,判斷婦女的意志就產生困難。本案中,被害人與被告人在半推半就之下發生了性關系,那么這一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呢? 本案中,當被告人溫某某開始向鄭某提出性要求時,鄭未同意,溫某某將鄭某壓在按摩床上親吻、撫摸,繼而將鄭的衣褲脫去與鄭某發生了性關系。根據這樣的情形判斷,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并不是十分情愿的,但是其不同意僅僅是在口頭上,在被告人進行進一步的親吻、撫摸行為,直至后來脫去其衣褲與其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被害人并未進行明顯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之下與被告人發生了性關系。由此可見,將被害人的行為認定為半推半就是恰當的。 (二)半推半就行為下被害人心理的分析 在認定被害人的行為狀態后,必須進一步依靠對被告人心理狀態的分析來認定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是否為強奸行為。這一點必須結合多種因素來判斷。 其一,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就本案來說,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明顯的暴力、脅迫或者威脅等手段,這一點成為判斷行為人心理狀態的重要根據。無論從被告人的供述還是從被害人的陳述來看,在案發整個過程中被告人未采取暴力、脅迫、威脅等手段,從這一點上判斷,行為人當時在主觀上是不存在強奸的故意的。 其二,被害人是否具有反抗的條件。一般來說,并不能簡單地根據被害婦女是否有過反抗行為來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強奸行為,因為這種情況下不能排除犯罪人有可能利用時間、地點等客觀環境條件對被害人進行的脅迫。行為人利用案發時對于被害人來講極為不利的客觀環境,如發案時間在深夜,地點較偏僻,地勢險峻,周圍無人以及行為人身材高大、體魄強壯或是兩人以上作案等情況,都會使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難以擺脫的困境。這種利用客觀環境條件等對被害人進行的脅迫使被害人精神上產生強制力而不敢反抗的情況應認定行為人利用脅迫手段構成的強奸罪。 最后,從發案的具體場所分析,本案發生于武漢市某區市白象路75號相思美容院按摩房內,從我國目前服務場所的狀況看,不能排除許多服務場所從事非法性交易的可能,案中的被告人進入按摩房內所產生的顯然是一種嫖娼的想法,在被害人并未明顯反抗的情況下雙方發生了性關系,這在被告人看來是明顯的嫖娼行為而非強奸行為。這一點從事后被告人回去辦公室關門后又返回美容院向鄭某道歉支付給店主500元后離去這一行為也可看出。 摘自:https://www.66law.cn/laws/123310.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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