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職責中第四條款就是“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由于應急預案沒有演練或者演練不熟練,發生事故之后應急預案就不能發揮相應的作用,這樣的案例有很多。 這一個條款應該和企業負責人的職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比理解。 對企業負責人來說他是要組織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全單位的應急預案一般是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來起草的,而具體的部門應急預案是由相應的部門來制定的,當然這一部分內容并沒有寫進安全生產法。 要開展相應的演練,綜合應急預案的演練是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來組織的,企業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是由相應的部門來組織的,當然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要參與相應的演練。 應急演練的要求,國務院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有具體的內容,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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