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深刻汲取7.16永安市大湖鎮農村在建房屋坍塌事故教訓,理清農村房屋建設程序各環節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強化部門協作配合,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監管閉環,切實加強農房建設管理確保安全質量,提高農房建設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二、制定依據
1.2019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改進農房建設管理確保安全質量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9〕6 號)
2.2020年4月,《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閩農綜〔2020〕45號)
3.2021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21〕2號)
4.2020年9月,《中共三明市委辦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明市建立健全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明委辦發〔2020〕8號)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明確各級房長職責、落實審批“一支筆”、實施專家“督導制”、完善巡查“網格制”、建立工作“會商制”、健全獎懲“考核制”等6個大點20個小點。
(一)明確各級房長職責,壓緊壓實責任
一是組建房長機構,建立縣、鄉(鎮)、村三級“房長”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轄區內所有建制村(含自然村)和城鄉結合部村改居后仍按農村建房管理的社區(具體范圍由縣級政府確定)的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包括新改擴建住宅和非住宅)。二是縣級房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房長,縣政府分管建設領導擔任常務副房長,明確房長及成員部門職責。三是鄉鎮房長,由鄉鎮黨委書記任“鄉鎮第一房長”,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任“鄉鎮常務房長”,鄉鎮其他領導根據包片情況任“片房長”,負責包片區域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四是村支部書記任村房長,負責全村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
(二)落實審批“一支筆”,嚴把項目關口
一是落實“鄉鎮房長”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審核、審批、查處“一支筆”。二是落實在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設置農村建房服務窗口,對村民住宅建設實行聯審聯批制度,并建立在建農房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更新管理。三是對公建項目,要進行項目報批審核工作,項目開工實行報告制。
(三)實施專家“督導制”,加強安全監管
一是開展鄉鎮干部和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提高各級“房長”農房建設管理水平和農村建筑工匠專業技術水平,建立并公布農房建設安全專家庫。二是落實農房建設項目建筑放樣、基槽驗線、施工關鍵節點(含安拆模板、搭建腳手架)、竣工驗收“四到場”機制,實行“片房長+安全專家+村房長”現場安全督導制度。三是安全專家負責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及下發安全隱患問題清單,“片房長”“村房長”負責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四)完善巡查“網格制”,織密監管網絡
一是實行網格化巡查管理,結合自然資源、林業部門衛片執法檢查、土地督查等疑似違法圖斑核查、群眾舉報等,加強轄區內“兩違”巡查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糾正。二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片房長”“村房長”每周巡查不得少于兩次,在違法行為易發時期(農閑期、節假日等)加大巡查密度。三是加強處置力度,對發現的“兩違”行為及時依法制止、處置,實行銷號管理;有需要的,及時啟動“鄉呼縣應”的執法協同機制,聯合縣級執法隊伍共同處置。對應急項目,可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辦法。
(五)建立工作“會商制”,增強共管合力
一是建立農村建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房長”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轄區“房長制”落實情況,分析研判農房建設問題,不斷提升農房建設管理水平。二是明確部門職責,其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用地規劃許可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建筑風貌管控等工作;相關部門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和審批監管職責。三是探索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農房建設安全監管。以縣為單位,通過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試行農房建設安全巡查和小型公建安全技術指導服務,建立“兩違”舉報獎勵制度和農村建筑工匠不良行為通報機制,形成全社會監管合力。
(六)健全獎懲“考核制”,嚴肅責任追究
一是制定房長年度考核考評和獎懲辦法,考核結果與生態補償、以獎代補等掛鉤,并納入各級“房長”二級績效考評和年終績效考評的內容。二是要依法履職,強化監管,發現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風貌建設等問題線索,認真組織甄別,屬于職責范圍內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領導干部失職失責等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三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定期對“鄉房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察,及時發現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對工作進展成效明顯、難題破解有力的地方和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實行獎懲“考核制”。四是督促各縣(市、區)“房長制”工作,加強組織協調、調度督導,不斷健全完善“房長制”工作機制,實現全市農房建設規范管理、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