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田麗慧 編者注 |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律所法律意見 今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本條規定包含了兩句話。第一句是對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的解讀,第二句是今年新修訂的處罰法中新增加的條款。下面小編主要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以下解讀。 第一句:“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句中有兩點: 一、“一事不再罰”中的“一事”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 “一事”是指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或違法事實。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下,作出的同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個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同一違法行為人;(2)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3)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該違法行為的整體而非一部分;(4)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最容易混淆,尤其應當注意區分。同一類違法行為一般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多個違法行為。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但對多個同一類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處罰多次。不過,同一個違法行為與同一類違法行為之間有時也存在相互轉化的情形,對處于持續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是界定為同一個違法行為還是同一類違法行為呢?小編認為,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對于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根據期間是否被行政機關處罰為依據來進行區別對待:(1)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前處于持續狀態或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當界定為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同一類違法行為。(2)對于被行政機關處罰后,行為人不及時糾正而繼續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界定為同一類違法行為而非同一個違法行為。 司法實務中,將行政相對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界定為同一類違法行為,并作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可以有效防止行政相對人在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后,便以“一事不再罰”原則為借口,憑此次處罰為擋箭牌而繼續實施同樣的違法行為。 看是否已被處罰。對于處罰前處于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的多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于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的一個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處罰。 看違法內容是否相同。對于違法內容完全一致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于違法內容相似(不太相同)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多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罰。 看執法機關有無責令整改。“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被查處后,相關部門已責令整改,當事人事后又從事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處罰;若相關部門沒有履行責令整改義務,當事人事后又從事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就不宜再作處罰。舉例而言,一輛超載車輛第1次被處罰后,執法交警沒有責令駁載,在處罰結束后讓其繼續通行,在這種情況下,第二次查獲地不宜基于同一事實再次予以罰款處罰(但是可以重新責令駁載),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該超載行為被交警查獲時,沒有被“合理”地打斷(雖然已被罰款),至第二次被查獲時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二是民警沒有嚴格執法,按照法律規定消除該違法狀態或責令當事人自行消除該違法狀態,本身存在失職行為,不能因執法部門自身的失職而對當事人課以兩次處罰,這與法治精神不符。相反地,如果能證明該車在第一次處罰時,執法民警已將超載的貨物駁載或已責令當事人自行卸載,則第二次查獲的超載行為是另外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查獲地民警可以再次進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民警在履行責令整改義務時,要注意固定證據,將《駁載通知書》《駁載記錄》等材料附卷備查,如果是簡易程序處罰,則可以在決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注明違法狀態消除情況,讓當事人簽字確認,防止事后引發行政爭議。 把握了上述三“看”,我們基本上就能對眾多似是而非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 違法行為作出正確判斷,進而準確執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二、“不再罰”主要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處罰。 一般情況下,“不再罰”應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已經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不應根據同一法律規定再受罰款處罰,但因屢犯而受到多次處罰的除外;二是同一個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能由幾個行政機關依據同一法律規定而處罰,但對于同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不同法律規定的則可予以不同處罰,只不過不能處以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不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1)行政機關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行政處罰的并處。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可以并處兩種處罰的,則不屬于重復處罰。 (3)行政處罰的換罰,主要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處罰由于客觀原因而難以實現,可以更換另一強度相當的處罰形式。 (4)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并處,等等。 綜上,同一違法行為的界定事關處罰權的行使,相關部門在行使處罰權時,應準確界定“同一違法行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帶來的行政執法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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