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由法院立案受理,可以向法院詢問案件進展,開庭時間以法院傳票為準。如有需要,可委托律師介入本案。 法律對什么時候開庭沒有規定,但對什么時候審結案件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庭審前需要準備的資料 1、認真審閱案件材料 為保證開庭審理工作的順利,在開庭前,主審法官首先要認真審閱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材料,從中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的審查,審查當事人的主張與證據是否相印證,對案件存在的不清事實,還可以自行擬定出審理提綱,以便查清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為開庭審理奠定基礎。 2、在法律規定期限內運行相關程序和送達手續 目前,采取的是開庭審理前由立案庭送達訴訟文書。 由于立案與開庭存在時差,對沒有傳喚和通知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及將出庭通知書送達訴訟參與人,以保證他們及時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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