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高凱、周赫然: 經查,你們在中興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簡稱ST中天或公司)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立信中聯審字〔2021〕C-0006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往來款項審計方面 一是未識別“預付款項”列報分類錯報。對ST中天應收湖北九頭風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頭風)的債權2.66億元、應收CANADIAN ADVANTAGE PETROLEUM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加拿大優勢)的債權3.85億元,你們獲取了九頭風和加拿大優勢的還款承諾,但未對其承諾通過以油氣資產抵債等方式清償相關債務,且后續無相關供貨安排的信息保持充分關注,未識別相關6.51億元債權錯誤分類為“預付款項”的錯報。 二是未識別應收債權減值準備計提不足的錯報。ST中天對九頭風和加拿大優勢的預付款項和其他應收款作為整體債權一并考慮,對應收九頭風的其他應收款按照50%計提減值準備。但對應收九頭風和加拿大優勢的前述6.51億元債權未計提減值準備,對同一債務人所欠款項的會計處理不一致,你們未予充分關注。同時,ST中天以《ABE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預評估報告》(以下簡稱《預評估報告》)的預評估結論作為相關債權未進一步減值的主要依據。由于評估標的未經審計和加拿大新冠疫情的影響,你們未對《預評估報告》的產量及財務數據等基礎數據進行確認,也未對《預評估報告》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保持充分關注,導致未識別前述6.51億元債權減值計提不足的錯報。 三是對山東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金石)應收賬款減值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訪談政府工作人員但未獲簽字,函證山東金石未獲回函且未執行替代程序,擬訪談山東金石管理層但無法取得聯系,未能獲取與山東金石取得山東省政府產能轉移補償及補償使用情況的審計證據,得出無需補提減值的審計結論依據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0號——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四十八條及五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預計負債審計方面 你們對ST中天違規擔保預計負債計提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的情況未保持充分關注。對已被判決或仲裁承擔連帶責任的2.38億元違規擔保,ST中天仍按20%計提預計負債,預計負債計提不足,你們未識別相關錯報。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五條和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合并范圍審計方面 ST中天自2019年起不再將武漢中能燃氣有限公司(武漢中能)和湖北合能燃氣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納入合并范圍。你們未對控制權轉移與否保持充分關注,未識別合并范圍錯報。武漢中能和湖北合能存在募投項目,你們未對ST中天未按規定履行股東大會審計決策程序,后續交易存在撤銷可能的情況保持關注。且未對ST中天尚未與交易對手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且交易對手方存在股權處置、資產處置以及分紅等權利受限的情況保持關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的規定。 四、審計意見方面 你們對ST中天2020年財務報表發表帶強調事項段和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對應收九頭風和加拿大優勢債權減值事項和違規擔保預計負債計提事項作為強調事項披露。經查,相關事項存在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的錯報,僅作為強調事項披露,并發表無保留意見不恰當。 此外,你們在2020年非標準審計意見專項說明中未披露使用的合并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及上期非標事項消除情況,已于2021年7月28日進行更正披露。但對解釋性說明涉及事項不影響注冊會計師所發表審計意見的詳細依據披露仍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七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第七條的相關要求。 五、質控復核方面 質控復核合伙人對大額債權收回可能性及違規擔保預計負債計提充分性,以及上述事項作為強調事項是否合適提出復核意見,但是在項目組回復僅為審計底稿既有內容,未取得進一步有說服力證據的情況下,未進一步質疑。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當重新出具審計報告,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你們應充分關注執業風險,全面掌握監管規則和準則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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