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章: 一、桃山田氏簡介 據清光緒八年(1882)紫荊堂《桃山田氏族譜》:桃山田氏遠祖田之元,原籍江西南昌府南昌縣硃砂南街,元末同子世爵遷居蜀之中州。爵生四子:長承典居中州,次承封、四承誥,分遷施南(今湖北恩施市)、巴東(今湖北巴東縣)。其三子承吉,同妻崔氏,于明洪武年間遷于長陽桃山(今資丘鎮淋湘溪村及桃山社區一帶),是為桃山田氏始遷祖。田承吉有四子:汝福、汝壽、汝康、汝寧,遂衍為四房,即:三、五、六、七房(以兄弟姊妹出生順序論)。繁衍至今,已歷25代,后裔主要聚居于縣內資丘、磨市、火燒坪、榔坪等鄉鎮及宜都等省內縣市及四川等省。其字輩為:承汝子單泰應單,臣元楚啟興子單。(前十四派)德厚卜家昌,繼維世守長。克培多顯祖,繩振輝明良。(續二十派)光華茂昭,遠耀宗庭。吉士代有,高科聯登。(光緒年間續定十六派) 桃山田氏歷史上名人輩出。如十一世田啟玉,字藍珍,乾隆己酉歲貢,曾任黃岡縣訓導,因德藝雙修載入舊志《鄉賢傳》。當今社會,桃山田氏后裔也多為各行各業骨干,涌現一批文化名流、農業模范、商業精英、政界楷模等。 二、桃山田氏家訓的作者、主要內容及特點 光緒八年《桃山田氏族譜》卷首,收錄有家訓四則,為當時族中名流于同年撰寫,以期為家族矜式,涵育后人。 在四則家訓中排在首位的是田金成撰《家訓八條》。田金成(1829—?):桃山田氏十四世,派名田鑠,庠名金成,字光青,號純夫,一號镕齋,長陽紅土溪(今屬磨市鎮黃荊莊村)一帶人,邑廩生,晚清長陽知名文人。《家訓八條》共有八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敦孝悌、睦宗族、務勤儉、戒奢侈、正閨門、息爭訟、重師友、正習尚。其次為田宗山撰寫的《教家撮要四條》。田宗山(1824—?):田氏十四世,派名田錝,字名玉,號寶臣,捐名宗山,長陽金家埫(今屬資丘鎮五房嶺村)人。譜載:“為人涵容有度,精悍有為。因同治九年土匪滋擾,以國子監加知識果敢,保奏軍功六品、藍翎職銜,以知縣調用,辭不赴。”《教家撮要四條》共有四方面內容,即:立祠、孝親、睦族、治家。其三、四,分別為十五世田德懋撰寫的《家范八條》《家規四要》。田德懋(1827—?):田氏十五世,庠名廷標,為邑庠生。《家范八條》主要圍繞治家育子訂立。《家規四要》主要是針對提升個人素養提出的建議,分為:為學之要、修身之要、處事之要、接物之要。從內容上看,《教家撮要四條》《家范八條》及《家規四要》,均為《家訓八條》的補充,對相關內容進行強化。 四則家訓強調,族人要通過修身達到齊家目的,以維護自身和家族乃至地方利益。家訓中的大多數內容,集中體現了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優秀傳統道德文化,至今仍有積極意義。其中有關孝敬父母、崇尚節儉、反對奢侈、端正家風、重視教育、和家睦族、守望相助等許多內容,可為當今家庭建設、基層治理等方面借鑒。當然,家訓中的一些觀點已不和時宜,如“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是男尊女卑時代的產物,父母去世后“齋葬”“越用越發”、父母墳塋風水關乎后人興旺的觀點帶有迷信色彩、缺乏科學依據,如此等等,需要讀者批判吸收。 值得一提的還有三點。第一,桃山田氏家訓有主有輔,構成一個系統完整的家訓讀本,充分體現了當時家族賢達對家族(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視,這在清代民國時期長陽各姓氏家族中是少有的。第二,家訓內容既是對封建社會傳統道德進行高度概括,又全面吸收了中國歷代優秀家訓的觀點,同時又針對當時社會、家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提出觀點和建議,體現了編撰者的用心良苦,也為當今新時代家規家訓訂立提供了指導、思路。第三,家訓語言流暢,善用駢文、對句,間又有不少白話,文字大多通俗易懂,說理平和直觀,有《圍爐夜話》之風,可謂雅俗共賞。特別是《教家撮要》中的《治家》一篇,全部用五字句、俚語寫就,讀之朗朗上口,便于記誦。由于具備這些特點,就方便了家族成員學習和傳承,必然會使家訓發揮作用。 家訓也為研究古代長陽西部民俗提供了歷史資料。如《家訓八條》中說“〔桃山〕地雖偏僻,風卻古樸。如巴里郢腔,即《十姊妹歌》與《喪鼓歌》等類,雖不免俗,猶無大害。其冠婚喪葬,各從其便,儒釋道不必強同。”這里面提到的《十姊妹歌》反映了土家族哭嫁習俗,《喪鼓歌》則是土家族喪葬舞蹈“撒葉兒嗬”的歌詞,字里行間顯示,這些習俗為巴楚遺風,流傳已久。“儒釋道不必強同”,反映了長陽古代文化兼容并包的一面,體現了長陽先民宗教信仰的多元化、長陽地域自古以來的開放性。《教家撮要》之《孝親》篇中,詳細介紹了清代長陽的喪葬注意事項,其中許多規矩延續至今,是研究長陽喪葬習俗流傳演變的材料。 三、桃山田氏家訓四則原文及注釋 1.家訓八條 敦孝悌(1) 教民親愛,莫先于孝;教民禮順,莫先于悌。故中也養不中,才也養不才,人皆樂有賢父兄也。(2)為子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謂之悖德(3);為弟不敬其兄而敬他人,謂之悖禮(4)。今人于父母之前不知承順(5),兄弟之間視若仇讐(6),獨不思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世間最難得者兄弟耶!嗣后(7)養必盡(8)歡、喪必盡哀,財必相讓、患必相恤。孝友有虧,務按其輕重懲之。 注:(1)孝悌(tì):孝,指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悌,指兄弟姐妹之間的友愛。孝悌就是孝敬父母、尊重愛護兄弟姐妹。(2)大意是:品德修養好的人教育熏陶品德修養不好的人,有才能的人教育熏陶沒有才能的人,所以人人都樂于有好的父親和兄長。出自《孟子·離婁章句下》。原文為:孟子曰:“中也養不中,才也養不才,故人樂有賢父兄也。如中也棄不中,才也棄不才,則賢不肖之相去,其間不能以寸。”中:指無過猶不及的中庸之道,代指品德好的人。養:培養、熏陶、教育之意。(3)悖德:違背仁德。(4)悖禮:違背禮法。(5)承順:敬奉恭順。(6) 仇讐(chóu):仇人。(7)嗣(sì)后:以后。(8)盡:竭盡。 睦宗族 古人云:“雖有小忿,不廢懿親。”(9)蓋宗族雖分門別戶,要皆一本所生也。以尊凌卑,以長凌幼,詬厲(10)固由自取。而坐不讓于諸父(11),行不讓于諸兄(12),禮節不講,名分何由定乎?況復互生嫌隙(13),各逞機謀(14),操戈于同室(15),搆訟于公廷(16),先祖有靈,當亦重譴(17)不恕也。而今而后,務各由身而念及親,由親而念及祖,各存厚道,毋傷和氣。 注:(9)出自《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如是,則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意思是:兄弟間雖然有一些摩擦,但還是一脈相連的親緣。(10)詬厲(gòu lì):指責;嘲罵。(11)諸父:宗族中與父親同輩分的伯父、叔父,泛指族中長輩。(12)諸兄:同宗之兄。(13)嫌隙:因猜疑或不滿而產生的隔閡、仇怨。(14)機謀:計謀,計策。(15)操戈于同室:即“同室操戈”,意思是一家人動起刀槍來,比喻內部相斗。(16)搆訟:造成訴訟。公廷:公堂,法庭。(17)譴:責備,斥責。 務勤儉 一夫不耕則受饑,一女不織則受寒,蓋不勤也。然所入之少,不敵所出之多,是雖勤弗(18)儉,亦無濟。古之人,生眾為疾以開其源,食寡用舒以節其流,所以恒足于財,不至空乏其身。(19)族中男女貴以治生(20)為本,農桑(21)是務,間有本業(22)不足者,百工技藝亦可以營身,貿易鬻販皆能濟用。以務勤儉為急,切毋游手好閑。 注:(18)弗(fú):不。(19)原文見《禮記·大學》:“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20)治生:經營家業;謀生計。(21)農桑:泛指農業生產。(22)本業:本來的行業。此指農業。 戒奢侈 驕奢淫泆(23),禍亂之媒。嘗見素封(24)之家習于怙(25)侈,傾家蕩產而弗恤;貧寒之輩亦尚奢靡,危身辱親而弗顧。故或一年罄數歲之藏,或一人耗數人之用。始以為顧大體、講大方(26),后來家財耗盡、衣食俱無,智者生事害人,愚者覓食作竊。試看許多下賤之侶(27),皆先曾奢侈之人也。為家長者,當先裁省冗費,禁止奢華,留贏余(28)以備不虞(29)之需。子弟有不遵從者,以家法治之。 注:(23)驕奢淫泆:同“驕奢淫逸”。意思是形容生活放縱奢侈,荒淫無度。(24)素封:指無官爵封邑而富比封君的人。(25)怙(hù):堅持。(26)從此舉看,作者主要是在抨擊族中許多人在婚喪嫁娶、迎來送往等場合講排場、講面子,存在奢侈浪費之風。(27)侶:同伴。(28)贏余:收支相抵后的財物;多余;剩余。(29)不虞:出乎意料的事。 正閨門 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30),男女正而后家道成。《禮》曰:女子晝不游庭,夜行以燭(31)。所以避嫌疑也。春秋鄭衛好淫(32),以故民嗟鮮飽、婦歡仳離(33)焉。又況“萬惡淫為首”,報復之道亦正不爽。今人不知禮義,毫無忌憚。試思“男女授受不親”,焉有瀆倫亂理而能不玷家聲乎?族眾倘有不守閨范者,務各嚴加督責,不可徇情。 注:(30)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語出語出《周易·家人·彖》:“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意思是:女在內聽命,男在外主事。(31)出自《禮記·內則》。原文為:“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本文中《禮》均指《禮記》。(32)鄭衛:春秋戰國時鄭國與衛國的并稱。古稱鄭衛之俗輕靡淫逸,因此常以鄭衛借指風俗浮華淫靡的地方。(33)嗟:嘆息;感嘆。仳(pǐ)離:夫妻離散,特指妻子被遺棄而離去。 息爭訟 圣人以無訟為貴,《大易》(34)戒終訟則兇施之。鄰里猶不可,況一家乎?近(35)世人不古,若或爭一時之閑氣,或矜一己之才華,一言弗合,即怒目相加、破頭壞面,出縣拜府。而唆事(36)從而挑弄是非,希圖射利(37)。彼此傾家蕩產、危身辱親,雖悔何及?曾亦思張公百忍九世同居、陳氏尚義七百口共食(38)。嗣后務知爭不如忍、忍不如讓,各敦一本之愛,毋效雀角(39)之爭。 注:(34)大易:即《周易》。(35)近:當今。(36)唆事:挑唆是非之人。(37)射利:謀取財利。(38)張公百忍:即古代張公藝家族。張公藝(577—676),鄆州壽張(今河南臺前縣孫口鎮)人,中國古代著名壽星,中國歷史上治家有方的典范,多次受到朝廷旌表。其家族九代同居,合家九百余人和睦相處,傳為美談。唐高宗泰山封禪時,詢問張公藝治家之法,其以書“百忍”回答。陳氏指義門陳氏,即江州陳氏,是發源于江西省九江市德安縣的家族。從731年起,這個家族延續了332年不分家的歷史,合居一處的家人達到3900多人,和諧相處,井井有條,多次受朝廷表彰。北宋嘉佑七年,出于抑制“義門陳”和封建統治的考慮,宋仁宗下旨讓義門陳分莊天下。今義門陳氏后裔已遍布全國,人數巨萬。(39)雀角 :指獄訟;爭吵。 重師友 上等之人不教而善,中等之人教而后善。(40)故家有子弟,得好師友以成之。上達者,足以光耀門閭;未能者,亦可會計(41)家政。斷無有事而可以廢書者。乃富者恃富以驕人,而不知重師;貧者畏貧,以惜錢而不能重師。因而情疏禮薄,坐視子弟之無成,為可嘆耳。為父兄者,須知有田不耕倉廩虛、有書不讀子孫愚。家雖清貧,隆重其師,自可玉成(42)子弟。惟燕朋匪友(43)、相助為非之人,最宜切戒不可與近。 注:(40)語出邵康節《戒子》一書的論述:“上品之人,不教而善;中品之人,教而后善;下品之人,教亦不善。”(41)會計:會和謀劃。(42)玉成:促成,造就。(43)燕朋匪友:酒肉朋友、狐朋狗友。燕,古又同“宴”。 正習尚 古云:習俗移人,賢者不免。夫既曰賢者,何尚為習俗所移乎?誠以山川所阻隔,耳目所濡染,風尚所沿,習在一方,既習以為常,豈一人而忍為異。此古冕今純,無妨從眾。魯人獵較(44),孔子不違也。然小異乎古者無妨從俗,而大逆于倫者正所當變。 我始祖落籍桃山,地雖偏僻,風卻古樸。如巴里郢腔,即《十姊妹歌》與《喪鼓歌》等類,雖不免俗,猶無大害。其冠婚喪葬,各從其便,儒釋道不必強同。惟間有強悍之習、游蕩之風,如子弟游手好閑、婦女打街罵巷(45)皆是;子弟讀書不以功名為念,略識幾字,便生事害人,弟謀其兄,侄害其叔,甚至兵連禍結(46)、搆訟百端,傾家敗產尚不知止。此等惡習,最宜痛改。 嗣后務共念一本,毋相謀害。即素有仇怨者,亦當思冤仇可解不可結也。茍族眾人等果以余言為可采,當父以教其子,兄以教其弟。讀書者務講真正學問,不好名不生事,功名自然可求;耕貿者務求實在生理,但憑心但盡力,富貴并可自至。豈必定害人利己然后可富,逞強恃豪然后為名哉?故正習尚,尤為吾族所最要也。 注:(44)獵較:泛指打獵。(45)打街罵巷:意思是尋釁鬧事,耍無賴。出自清·夏敬渠《野叟曝言》。(46)兵連禍結:此指清代嘉慶年間及同治年間發生在長陽的白蓮教起義及田世珺(俗傳為田士群)起義,包括桃山在內的長陽西部不少民眾或自愿、或裹挾參加起義,最后兵敗人亡,甚至滿門抄斬。 光緒八年壬午歲季夏月谷旦,十四代裔孫、邑廩生金成謹志。 2.教家撮要四條 立祠 古無祠之名,天子立七廟(47),四時祭;諸侯五廟(48),祭缺其一;卿大夫以遞降(49);庶人無廟。四時薦新(50),必祭于寢(51)。《禮》所云“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是也。漢以后,士庶之家皆得立祠,其有公祠、支祠之分者,以族大地遠,即大宗、小宗(52)之別也。然自始祖以下及高祖,皆入公祠,支祠則自高祖以下及于禰(53),皆每年二祭,雖高年貴顯(54),必躬拜奠,元旦、清明祭墓亦然。但非求福佑,做榜樣與后人也。正以報本追遠,教孝教敬,理求如是而始當,心求如是而始足。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以其有祖先父母也。若無此,尚得為人乎? 注:(47)七廟:本指古代天子四親(高祖、曾祖、祖、父)廟、二祧(高祖的父和祖父)廟和始祖廟。后泛指帝王的宗廟。《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48)古代諸侯立五廟,即父、祖、曾祖、高祖、始祖之廟。(49)遞降:依次降低(規格);逐漸降低(規格)。(50)薦新:以時鮮的食品祭獻。(51)寢:寢廟,帝王宗廟。(52)大宗小宗:周代以后的古代社會為宗法社會,在宗法制度中,嫡長子為大宗,其同母弟或庶母弟為小宗。大宗和小宗的關系不僅是家庭等級關系,大多數情況也是隸屬關系。(53)禰(nǐ):指古代對已在宗廟中立牌位的亡父的稱謂。(54)高年:高齡老人。貴顯:富貴或顯達之人。 孝親 事親者,一安其心,一養其身。作好事,為好人,德業并進,閨門(55)肅和,所以安父母之心也。勞役以身代之,飲食必常備之,疾病則擇醫治之,所以養父母之身也。人子養親,莫重于養生;欲養生,莫先于教婦。未有婦不賢而能養親者也。 父母在堂,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方,所習必有業(56)。壽期(57)年節,必跪拜。沒后(58),遇父母生日勿喜,忌日必哀。其在父母之前,樂事快言,憂事徐言,怒事笑言,悲事疑言,駭異之事平言,恐懼之事勿言,不幸之事、憂戚之事,叮囑別人,均皆隱言。親有錯失,必要乘機設言(59)以悟之;親有怒忿,必要順言以醒之。 親有疾病,立刻延醫調治。子婦(60)不離側,不滿容(61),不戲笑,不宴游。病室須掃潔凈,壁戶必要固密,衣帳衾裯(62)一切必要時妥。出入病室勿聞喧嘩,如竊如尸,多言高聲之人不準入內。悲哀慘愁之事勿聞勿告,湯藥必親自檢點煎嘗。人子盡心竭力,正在此時,稍有疏虞,悔何及矣! 壽衣必要色新潔凈,細軟壽器必要縝密堅固。入斂(63)更必細心放正,棺內必要塞滿,莫令空缺,恐致搖動。生時有自積齒發指甲等物,用布緊包棺內。掩蓋棺口,宜用漆、細灰調勻披滿,勿令絲毫遺漏。又漆灰,用羅篩(64)篩過,防有粗塊硬子。不能抿縫作筍(65),用木不用鐵。齋葬務要盡力莫茍。俗云:“多用多發。”葬要擇請明師,縱不講發富貴,亦要生順死安也。況后世子孫窮通壽夭、富貴貧賤,實系于此乎?又不要葬溝池、城郭、佛廟前后,半巖空洞必遭兇險,切忌勿忽。塋墓定要修理,勿論精粗,大小高卑,總要刊石勒碑,不致毀塌,俾后世子孫久遠有徵,可以隨時修補。年節清明,任地之遠近;時之晴雨,務必誠心掛掃。 為人若此,庶生死葬祭,事親之始終,備矣。 注:(55)閨門:指家庭。(56)出自《論語》及《弟子規》。《弟子規》言:“出必告,反必面。居有常,業無變。”意思是:出門一定要告知父母,歸家一定要稟報父母。居住的地方要安定下來,工作的地方不要經常變動。“出必告,反必面”的要求是為了讓父母隨時了解自己的行蹤,讓父母安心。“居有常,業無變”,則是號召為人子女者要時常陪伴在父母身邊,工作、居住的地方不要離父母太遠。因為兒女居無定所、四處漂泊會讓父母牽掛擔心。《論語·里仁》:子曰:“父母在,不遠游,游必有方。”既強調子女應奉養并孝敬父母,但又不反對一個人在有了正當明確的目標時外出去奮斗。(57)壽期:壽辰。(58)沒后:去世后。此指父母去世后。(59)設言:說話。(60)子婦:兒子和兒媳婦。有時專指兒媳婦。(61)滿容:滿臉洋溢著喜笑的容顏。(62)衾裯(qīn dāo):指被褥床帳等臥具。(63)入斂:指入殮。意思是把死者遺體安放棺材。(64)羅篩:一種篩粉狀物的細篩子。(65)筍:通“榫”。制作木器時,以凹凸相入接合兩件材料,其中凸的部分即為筍。 睦族 和睦宗族者,先妥先靈(66)也。族茍不睦,先靈安乎?然所謂睦之者,非僅不爭、不訟、不相圖害已也(67)。凡一姓之尊卑長幼饑寒迫身、婚嫁后時(68)、愚悍、失學、禍患、急難、喪葬不舉,皆非己心之所安,即非先靈之所安也。族眾不幸有此,當竭力匡救,為之設法,勿得坐視。倘若冷眼相看,是謂不顧根本。既忘枝葉,從之尚何望其發達乎? 注:(66)先靈:祖先的神靈。(67)已也:而已。(68)婚嫁后時:指大齡男女青年未婚未嫁。 治家 正人先正己,治家如治國。先當重祖宗,萬年總一脈。竭力孝父母,小心敬叔伯。長幼必有序,夫婦要和睦。度量放寬宏,見識休促局。莫聽婦人言,兄弟傷骨丹。常存君子心,忠厚待鄉曲(69)。義方(70)訓子孫,寬恕使奴仆。諸物須儉用,凡事要知足。衣物要均勻,財貨莫私蓄。閨門要謹嚴,兒女要拘束。家法能整飭,自然天賜福。 注:(69)鄉曲:鄉里,鄉里鄉親。(70)義方:指行事應遵守的規矩法度。出自《逸周書·官人》:“省其居處,觀其義方。” 光緒八年壬午歲季夏月谷旦,十四代裔孫、六品軍功宗山沐手敬撰。 3.家范八條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御群。子弟及家眾,分之職,授之以事,而責其成功。制財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71),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兇吉之費,皆有品節,莫不均一(72)。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贏余,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 凡為子婦者,毋得蓄私財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73),不敢私與。 凡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于父兄宗族。(74)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有賓客不敢坐于正廳,升降(75)不敢由東階。 凡子能食,食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稍有知,教之以恭敬尊長,有不識尊卑長幼者,則嚴訶禁之。六歲教之數與方名,男子識習書字,女子始習女工之小者。七八歲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后長者,始教之以謙讓。(76) 凡子弟讀書,先讀《大學》以定其規模,次讀《論語》以定其根本,次讀《孟子》以觀其發越,次讀《中庸》以求古人之微妙。(77) 凡為子事親,須事事躬親,不可委之使令也。蓋孝之本莫大乎順親,故仁人孝子欲順乎親,必先乎妻子不失其好,兄弟不失其和。室家宜之,妻孥樂之,然后可以養父母之志而無違也。 注:(71)稱家之有無:指辦理婚、喪等事不可過奢或過儉。(72)均一:均勻一致。(73)私假:私自借用。(74)古代名門家訓、北宋·司馬光《居家雜儀》原文。(75)升降:此指上下正廳前的臺階。(76)本段系據《禮記·內則》相關文字改寫。(77)《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即《四書》,為古代儒家經典,與《五經》一樣,均為士子讀書應試必讀之書。 4.家規四要 為學之要: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修身之要: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欲、遷善、改過。 處事之要: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接物之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光緒八年壬午歲季夏月谷旦,十五代孫、邑庠廷標德懋敬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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