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被告提出級別管轄異議,認為原告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是否虛高訴訟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 答:人民法院不應當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額是否虛高、抬高案件級別管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理由如下:第一,立案階段原則上應僅就原告訴請的標的額進行形式審查,其訴請的標的額是否有依據、是否應予支持,均屬實體審理的范疇,不應在還未進入實體審理的立案階段進行,這是立審分離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是否虛高標的額、抬高案件級別管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實質上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法院應支持的標的額大小進行實體審,顯然違反了立審分離原則,導致立案與審判職能的同質化,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打亂了立案與審理機構的明確分工,擾亂了法院內部合理的訴訟運行機制。第二,虛高訴訟標的本質上是濫用訴權行為,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針對此類行為已規定了專門的規制辦法,不應通過立案階段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實質審査來規制。首先,訴訟收費制度具有防止當事人任意提高訴訟標的額的作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特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由此可知,當事人起訴時須預先交納的案件受理費與其所訴的標的額成直接的正相關關系,而其終局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的數額,與其訴求得到支持的程度緊密相連。因此,訴訟收費制度將促使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權衡通過訴訟所能獲得保護的利益和訴訟成本,結合自己對事實的掌握和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認為合理的訴訟標的額,這在一定程度上阻遏了虛高訴訟標的額的濫訴行為。正因訴請標的額的確定包含了當事人復雜的考量過程,對訴訟請求未獲支持或未獲全部支持的情形,不宜僅據此認定為是濫用訴權或者“虛高訴訟標的額,提高案件級別管轄”。其次,如果當事人確實濫用訴權,存在《民事訴訟法》第十章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最后,如果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涉嫌虛假訴訟罪的,則應當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問:對審判決書中已經作出認定的問題,當事人上訴時沒有作為上訴理由提出,申請再審時又作為理由之一申請再審的,能否成立? 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此可知,審判監督程序應為糾錯程序,即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才可進入再審。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一審判決作出后是否上訴、針對哪些問題上訴、提出哪些上訴理由,一審或二審判決生效后是否申請再審、針對哪些問題申請再審、理由如何,均在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范疇之內。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一方面,對于一審判決中已經作出認定的問題,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時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對一審判決相關認定的認可。在二審判決作出后,當人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時再對此問題提出異議,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處分行為,有違《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審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二審程序中,若當事人對此問題提起上訴,雙方未形成爭議,二審法院即不必對此問題進行審查,更談不上錯誤與否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再以此為由主張二審判決錯誤并申請再審,顯然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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