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離婚后,女方發現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偷買了一座房產,于是來咨詢趙律師該怎么辦。對于這種情況,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只要能提交證據,證明男方購買的這處房產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就可以向法院主張將這座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同時,因男方這種行為有惡意隱匿財產的性質,因此女方可以要求多分得一定的份額。 可能有人會認為,如果丈夫買這處房子用的是丈夫自己的錢呢?也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嗎?比如稿費?專利獎金?甚至是父母給的呢?按照民法典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經營性收入以及勞務所得,或者是繼承、接受贈與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繼承或者贈與時有特殊約定僅歸其一人所有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在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隱藏的工資、獎金,甚至是中的巨額彩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都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請在下方留言,或者每天直播間里趙律師給您免費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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