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樓道間堆砌雜物 家中儲藏空間 確實省出來了 公共安全隱患 也就此埋下了 …… 樓道雜物起火 鄰居重度燒傷 事發時,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化名)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因火災產生了大量濃煙和灼熱氣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后經醫院診斷,小瑞存在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誰來賠償?怎么賠償? 鄰居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王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老王在樓道內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隱患,導致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確認火種的遺留人即具體侵權人,老王及物業公司應對小瑞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共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康復期間食宿費、經營財產損失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33萬余元。其中,雜物堆放人王某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小瑞賠償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對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有話說 撿拾廢棄物品屬于個人自由,但不應該將雜物堆放在樓道空間,不少雜物都屬于易燃物品,一旦引發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難以計數,甚至會危及自己和鄰居的生命安全! 法院在此提醒,作為公民個人,我們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規,不要亂堆亂放雜物,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文章來源:公眾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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