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資 來源:搏實資本 一、關聯交易的相關定義 (一)關聯關系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三)關聯方 由于出發點和側重點不同,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關聯方的界定也有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企業會計準則層面】: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企業所得稅法層面】: 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股票上市規則層面】: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方)包括關聯自然人和關聯法人。 關聯自然人定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科創板);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主要負責人); (五)第(一)項和第(三)項(科創板為(一)(二)(三)項;創業板為(一)(三)(四)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關聯法人定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注:除外情形 本項所列法人與上市公司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形成關聯關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科創板、創業板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深主板: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創業板: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特殊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12個月內,將具有上述兩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上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規定的情形之一。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中規定:上交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二、關聯交易的披露及審議標準 披露標準 披露+股東大會審議標準 我們來看個案例: SHZYD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XJZYDY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關聯方SZHLC先后簽訂無真實業務往來的合同,并基于合同產生資金往來。關聯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并占公司上一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68%,達到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也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上交所對SHZYD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2.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來看個案例: 某公司關聯擔保的公告,當中有明確提到審議的程序: RFYY公司為GDRF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事宜構成關聯擔保,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1年5月28日召開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于上述標準。 4.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三、關聯交易的金額計算方法 上市公司在十二個月內如發生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進行計算。 注:上市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 具體操作: 圖1 交易金額累計圖示 如圖所示: 來看個案例: 四、豁免事項 部分關聯交易因其程序公開、交易交割公允,或因交易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或者豁免履行相關義務。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的,在股票上市規則當中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簡單看一個案例: 主板上市公司NHGS在第十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當中審議并批準了《關于控股子公司GJXC參與認購JSZL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議案》,同意NHGS子公司GJXC以現金方式按其持有的JSZL股權比例,參與認購JSZL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該項決議涉及關聯交易事項,NHGS控股子公司以現金方式認購JSZL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可以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