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說: 擬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激勵對象往往對上市完成后何時可以轉讓股份、收回投資收益較為敏感。本文中,我們將詳細介紹激勵股份及持股平臺的鎖定期、減持規則,以供讀者參考。 快來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陳艷 | 作者 目錄 一、鎖定期規則 二、減持規則 三、結語 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訂)》的規定,并參考IPO審核案例(如致遠互聯(688369)、容百科技(688005)、意網壹創(300792)等),通常情況下,激勵對象股份鎖定期為一年。但在下列情況下,激勵對象的鎖定期應作特別處理,此時如企業激勵員工較為強勢、不愿在上市完成后被長期鎖定的需予以特別關注,以免未來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通常而言,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們可以判斷持股平臺與實際控制人構成一致行動關系:1)持股平臺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且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擔任GP;2)持股平臺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且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股持股平臺;3)持股平臺與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之間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或其他特殊安排文件的。此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審核部門可能也會對持股平臺的獨立性產生質疑,我們提示企業盡可能從嚴把控:1)持股平臺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但GP人選合理性存疑的,或GP系由實際控制人提名推薦的,或GP與實際控制人存在其他利益關系的;2)實際控制人對激勵對象人選的確定及變更、持股平臺重大事項享有決定權或一票否決權;3)LP發生特殊回購情形時,實際控制人應作為回購義務人的。同時,如企業擬認定持股平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不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的,審核實務中還可能被重點關注持股平臺的治理規則、GP人選的確認原則等安排,據此我們建議選擇職工代表監事,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負責持股平臺的管理,并擔任持股平臺GP(有限合伙)、總經理(有限公司)等職務。 如持股平臺與實際控制人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的,則需與實際控制人適用同等減持規則,即原則上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如上市時公司尚未實現盈利的,則實現盈利前,鎖定期為3個完整會計年度,且第4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如上市后6個月內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鎖定期至少再延長6個月。 2.激勵對象是否屬于公司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 毫無疑問的是,就董監高“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無論是否通過股權激勵取得,均應當遵守《公司法》、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文件的要求履行限售義務;但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關于董監高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的股份是否亦需遵守鎖定期限制的問題咨詢。對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董監高股份變動規則》”)已經明確,董監高所持公司股份應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即間接所持股份原則上不受董監高相關限售義務的約束。 但需注意的是,實務中出于增強審核部門及投資人信心、降低董監高履職信用風險等原因,中介機構大多會要求董監高在公司IPO環節、董監高上任時或其他重要時點承諾就其直接及“間接”所持股份遵守董監高各項限售及減持規則,若董監高就間接所持股份作出股份限售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該等承諾。 根據《董監高股份變動規則》等監管文件,董監高所持公司股份應當遵守的限售規則如下:
特別的,針對科創板申報企業認定的核心技術人員而言,就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承諾鎖定的間接股份亦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規則,包括: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公司首發前股份;2)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3)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3.是否符合“閉環原則”要求,且持股平臺未穿透計算股東人數 在同時滿足以下三項要素的情形下,持股平臺可以適用“閉環原則”,此時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可以將持股平臺視為1名股東,而無需穿透計算間接激勵對象人數:1)員工持股計劃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2)持股平臺內均為公司員工,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3)鎖定期后,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詳見本系列之《IPO激勵人數過多及股份支付相關問題解析》)。 據此,如持股平臺符合“閉環原則”要求,且在計算公司股東數量時將持股平臺及激勵對象視為1名股東的,持股平臺股份鎖定期應為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 4.是否存在突擊入股情形 為打擊短期套利行為、控制“股權代持”“影子股東”“利益輸送”等潛在法律風險,證監會于2021年2月5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根據該規定,IPO申報前12個月內新增的股東應當承諾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此外,此前《首發問答》亦明確規定,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對此,我們傾向于認為兩項規則應當疊加適用,即綜合而言,若激勵對象或持股平臺屬于申報前12個月內的新增股東的,則需承諾所持股份自取得之日(通常為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如屬于申報前6個月內自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處通過受讓老股突擊入股的,鎖定期應比照實際控制人。 5.持股平臺承諾,及激勵實施時的相關約定 除上述情形外,如出于增強審核部門及投資人信心、降低董監高履職信用風險等原因,持股平臺對股份鎖定安排作出特別承諾的,上市完成后亦應當嚴格遵守。 需另外提示的是,不少企業會在激勵協議、持股平臺合伙協議/章程等文件中對激勵對象的鎖定期及減持行為進行額外限制。該等限制原則上并不屬于上市鎖定期的范疇,但若激勵對象違反該等限制的,可能面臨直接或間接所持股份被持股平臺(或相關主體)低價回購、變現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等違約處罰,因此,也提請激勵對象予以關注。 減持規則與鎖定期規則并不相同,鎖定期指股東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份的時間;鎖定期結束后股東可以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減持,但該階段仍需遵守一系列減持限制。 1.持股平臺減持公司股份、及激勵對象減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持股平臺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若持股平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大于5%的,根據2017年5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相關交易所配套規則,將被認定為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或大股東,需遵守一系列減持限制,具體限制內容如下:
注:以上集中競價1%及大宗交易2%減持額度可同時適用,即持股平臺可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合計減持3%。 在遵守鎖定期及減持規則的前提下,持股平臺因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可以根據股權激勵方案、激勵協議及各方屆時磋商結果,在持股平臺內部通過分紅、回購等方式進行分配。 2.激勵對象減持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除上文另有提及外,現行監管規則并未對激勵對象減持持股平臺份額的間接減持行為進行明確限制,若激勵對象未就間接所持股份作出特別鎖定承諾的,原則上可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章程、相關協議的約定,與公司及持股平臺溝通處理。但如上所述,在持股平臺符合“閉環原則”要求,且未穿透計算持股平臺股東人數的,需注意,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 通過本篇及《IPO激勵人數過多及股份支付相關問題解析》,我們已為讀者介紹了持股平臺及激勵對象所涉鎖定期及減持規則、擬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激勵對象人數過多,及股份支付常見問題。如在股權激勵實施及激勵股份回購過程中企業與員工產生爭議的,讀者可參考本系列另一文章《股權激勵實務之激勵股份回收爭議及解決思路》。 股權激勵的設計對企業長期發展、資本運作都有深遠影響,本文所述內容也只是其中冰山一角。如讀者在計劃擬定及實施過程中遇到其他法律問題,或對上文所述內容仍有疑問的,請隨時與我們基小律團隊聯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基小律法律服務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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