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股權購買、資產購買等過程中涉及的業績補償、或有對價等,是近年來市場較為常見的交易安排。在現行國際國內準則下,對此類交易安排的會計處理可能存在不同模式,針對部分特殊交易還可能尚未形成統一的會計處理規定。本專題研究基于現行國際國內準則及相關規定,對不同交易中涉及的或有對價處理進行了分析歸納,并以實務中常見典型案例說明相關會計處理。 ![]() 四、實務應用解析 (一)非同一控制企業合并或有對價處理 2.以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或有對價 案例背景: A上市公司于2×15年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B公司100%股權。同時,A公司與B公司原股東S公司簽訂了業績補償協議。S公司承諾,如果B公司2×15至2×17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達不到約定金額,A公司將在業績承諾期各年末,以1元對價回購S公司所持A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回購股份數量按照承諾期內各年末實際業績與承諾業績的差額除以股份發行價格(15元/股)確定,且下一期實際業績若超過承諾業績不再沖回上一期已補償股份。雙方約定于B公司每年度審計報告出具后2個月內辦理股份結算及注銷手續。在收購日,A公司預計未來收到B公司補償的公允價值為零,以發行股份公允價值作為合并對價,形成1億元商譽。B公司2×16年未完成業績承諾,A公司根據協議約定,以B公司2×16年度未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及收購日股份發行價格計算,應獲得補償股份數量為200萬股。2×16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18元/股。B公司審計報告于2×17年4月20日出具,A公司以B公司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計算應收回股份為210萬股,A公司當日股票收盤價格為17元/股。A公司與B公司于2×17年6月10日辦理了應補償股份相關回購及注銷手續。 (1)2×16年12月31日A公司應如何對上述業績承諾協議進行會計處理? (2)2×17年4月末A公司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3)2×17年6月末A公司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2×16年12月31日: A公司應以其股票當日收盤價18元/股,以及預估B公司應補償股份數量200萬股,計算確認或有對價相關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3 600萬元(18元/股×200萬元-0元)。 案例啟示: 實務中,在對以自身股份結算業績補償后續公允價值計量的常見錯誤是,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應補償股份數量×收購日股份發行價格作為公允價值。正確的方法應為,以應補償股份數量×資產負債表日股份市價作為公允價值。 對于以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或有對價,當業績承諾期結束,應補償股份數量確定,但尚未辦理股權變更及注銷程序,是否仍然需要反映應補償股份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近年來監管機構討論關注的問題。例如,上述案例中,2×17年4月末雙方根據標的公司經審計凈利潤,確定應補償股份數量后,至2×17年6月辦理股權變更及注銷程序之間,是否需要繼續以應補償股份市價反映及價值變動。經過多次討論,證監會于2020年11月通過《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明確了該問題: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或有對價中,若購買方根據標的公司的業績情況確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數量,該或有對價在購買日不滿足“固定換固定”的條件,不屬于一項權益工具,而是屬于一項金融資產。因此,購買方應當在購買日將該或有對價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隨著標的公司實際業績的確定,購買方能夠確定當期應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體數量,則在當期資產負債表日,該或有對價滿足“固定換固定”的條件,應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他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相關股份的公允價值計量,并不再核算相關股份的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在實際收到并注銷股份時,終止確認上述其他權益工具,并相應調整股本和資本公積等。” 對于根據業績對賭安排收回自身股份所產生的或有對價資產,購買方初始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股份實際結算前,購買方收回自身股份的合同權利尚未終止或轉移,也并未發生對原合同條款的重大修改。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隨著標的公司經審計利潤最終確定,購買方能夠確定當年應當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體數量,但該事項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不應當終止確認該或有對價資產。購買方也未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該或有對價資產也不得進行重分類。 隨著標的公司經審計利潤最終確定,購買方已經能夠確定當年應當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體數量,該事項屬于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不屬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或合同修改。 (二)同一控制企業合并或有對價處理 對于同一控制企業合并中不同形式的或有對價,基本處理原則如下圖所示: 案例8-5 以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業績補償 案例背景: 217年12月31日,A公司自母公司B公司購入其另一子公司C公司60%股權,A公司獲得C公司控制權。協議約定,A公司購買價款為1億元。B公司在協議中承諾,如相關交易標的在任一承諾年度內,實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未達到承諾金額,則交易對方應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為股份補償,即A公司無償回購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如B公司所持股份不足補償,則其應根據相關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約定進行現金補償。A公司每年回購股份數量計算方法為:應補償股份數量=(當年盈利目標金額—實際盈利金額)/合并日股份公允價值(1元/股)。在各年計算的補償股份數量小于0時,按0取值,即已經補償的股份不回沖。三年應補償股份于業績承諾期滿后一次辦理回購注銷手續。 問題:A公司如何對上述補償進行會計處理?(假設各年及最終應補償股份數未超過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數。) (三)業績補償與商譽減值的關系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當被購買業務的業績未達到預期,觸發業績補償義務時,通常表明商譽已經發生減值,需對商譽計提減值準備。此時,就業績補償(收取業績補償款的權利)確認的收益可以部分地與需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相抵,緩沖商譽減值對凈利潤的影響。 在通常情況下,除非出現業績補償條款顯著不公允的情況,否則不應出現應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小于業績補償收益的情形。這是因為:業績補償僅僅是針對被并購后的若干年(一般為3年)的實際業績低于承諾業績的差額,但商譽減值是依據未來更長時間內相關資產組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出現實際業績低于承諾業績的情況,導致相應調低被收購方未來較長時間內的現金流量預測時,對商譽減值損失的影響將大于本期可確認的業績補償收益。 2×16年,C公司未達到當年度盈利預測目標,差異金額為7 500萬元,觸發業績補償條款,甲某需就上述差額以現金進行補償。同時,根據公司進行的減值測試結果,C公司于2×16年12月31日減值11 500萬元,甲某當期應現金補償金額3 500萬元。2×17年4月27日,公司已收到甲某當期合計應現金補償的金額為11 500萬元。 A公司在2016年年報中確認了商譽減值損失11 500萬元,同時,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1 500萬元,且均作為非經常性損益列示。 問題:上述業績補償金額及商譽減值損失是否均作為非經常性損益列示?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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