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務人員入行開始,我們就在會計實務中學習到了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中提到,可以選用的4種折舊方法,分別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的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我們會計核算上其實沒有所謂的一次性折舊,因此會出現稅會差異,會使用到“遞延所得稅”科目。可往往很多財務人員可能對遞延所得稅不太了解,也可能是為了避免稅會差異,而使用稅法的口徑去進行賬務處理,這是非常不正確的做法。今天筆者就以案例的形式來分享一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的賬務處理和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處理。
【案例】A公司2018年底購入研發部門研發設備(甲)原值100萬元,按照10年計提折舊,無殘值,每年折舊10萬元;2020年底新購入研發設備(乙)價值240萬元,會計按照10年直線法折舊,無殘值,每年折舊24萬元。(企業均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2019年度
(一)賬務處理:(本年折舊)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000
貸:累計折舊 100 000
(二)年度匯算清繳處理:
由于選擇一次性稅前折舊扣除政策,稅法折舊100萬元,會計折舊10萬元,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如下:

(二)稅會差異,賬務處理:
由于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減90萬元,因此我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需要調減22.5萬元(90×25%),需要做相關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25 000
貸:所得稅費用225 000
二、2020年度
(一)賬務處理:(本年折舊)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340 000
貸:累計折舊340 000
(二)年度匯算清繳處理:
由于選擇一次性稅前折舊扣除政策,稅法折舊0萬元,會計折舊10萬元,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如下:

(三)稅會差異,賬務處理:
由于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增10萬元,因此我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需要調增2.5萬元(10×25%),需要做相關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25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000
三、2021年度
(一)賬務處理:(本年折舊)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340 000
貸:累計折舊 340 000
(二)年度匯算清繳處理:
由于選擇一次性稅前折舊扣除政策,其中:設備(甲)稅法折舊0萬元,會計折舊10萬元,納稅調增10萬元,設備(乙)稅法折舊240萬元,會計折舊24萬元,納稅調減216萬元,合計納稅調減206萬元,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如下:

(三)稅會差異,賬務處理:
由于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減206萬元,因此我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需要調減51.5萬元(206×25%),需要做相關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15 000
貸:所得稅費用 515 000
綜上,由于固定資產一次折舊稅前扣除政策產生的稅會差異,賬務及稅務的處理會存在很大的不同。筆者認為,賬務核算和稅務處理是兩個不同的口徑,切勿為了圖省事,按照稅法的口徑去進行相應會計的處理,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