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財會〔2006〕3號): “第九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 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 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 因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并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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