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惟天下之靜者,乃能見微而知著 出自《辨奸論》,事務有其自身的發展趨勢,道理有其固有的客觀存在;只有“靜者”才能見微知著,從細微的征兆預知事務發展的方向,從細小的現象看到本質,從而推斷出結論和結果。“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出自西漢劉向編訂的《戰國策·齊策四》,“見微知著”源自戰國韓非子《韓非子·說林上》“圣人見微以知萌,見端以知末,故見象箸而怖,知天下不足也。” “惟天下之靜者,乃能見微而知著”不難理解。“見微知著”是透過現象看本質和通過細微征兆預判全局趨勢。世間事物萬變不離其宗,而且,萬變及其宗都是可以認識的;前提是必須靜下心來,用心專一且一以貫之,潛心悟道,不被好惡亂心,不為利害亂懷,只有這樣方能探賾索隱和鉤深致遠。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存在幾種差異理解。一是看待“事有必至”與“理有固然”的關系不同,理解便會不同;看成是并列關系時,理解為“事務有其自身的發展趨勢,道理有其固有的客觀存在”,是這里采納的理解;看成是因應關系,理解便為“事務自有的內在規律決定其有自身的發展趨勢”,即俗話所說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二是對“事有必至”的“事”的看法不同,理解也會不同;“事”的一種理解泛指已經發生或客觀存在的事務,此時,“事有必至”理解為“世上發生的事有其自身發展趨勢”,是經驗總結,這里采納這種理解;另一種理解指概率上“可能”發生的事,正如墨菲定律揭示的那樣,可能發生的總會發生,雖然現在可能還沒發生,看似“可能”“偶然”實則“應該”“必然”,此時,“事有必至”便理解為“世上可能發生的事都有其自身發展趨勢”,是一個推論。 10)夫功之成,非成于成之日,蓋必有所由起;禍之作,不作于作之日,亦必有所由兆 出自《管仲論》,功業的完成,并不是完成在成功之日,必然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禍亂的發生,不是發作于它產生之時,也一定會有它的根源和預兆。 咋一看似有“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石穿非一日之功”之意,實則不然。理解這句話需要結合下一句“故齊之治也,吾不曰管仲,而曰鮑叔;及其亂也,吾不曰豎刁、易牙、開方,而曰管仲。”蘇洵所強調的并非“非成于成之日”和“不作于作之日”,即并非強調事務演變的長期性,而是強調“所由起”和“所由兆”,齊國治平的“所由起”是鮑叔舉薦管仲為相,齊國衰亡的“所由兆”是管仲沒有薦賢自代,是對佛教“三世因果”論的參透,極富思辨色彩,以此將齊國衰亡的責任推給管仲,縱使管仲再生也有口難辯。因果通三世,事出必有因,“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讀《管仲論》,雖氣憤管仲死不該不薦賢自代,但更恨的是齊國衰亡在用人不當上,“夫天下未嘗無賢者,蓋有臣而無君者矣。”封建專制國家“以一人興,以一人亡”,悲也。奸佞當道,賢臣無門,君自昏聵,不能“去小人”“用賢良”,悲也。要“賢者不悲其身之死,而憂其國之衰”,先薦賢自代后才可以死,國無選賢用賢育賢制度,悲也。 11)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后天下同 出自《申法》,度量衡和法律必須由官方掌控,以求天下大同。計量物體長短(度)、大小(量)和輕重(權衡)的度量衡必須全國統一,否則,拿著東家的尺去比較西家的東西,不僅不準確和沒法比較,而且會生出不公和欺詐。制定法律也一樣,為了天下大同和維護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必須全國統一,各地定一些地方法規去限制他人,致使地方保護主義橫行,只能讓人無所適從。 既然要“資之官”,這個“官”就必須代表民情和民心,但民有界別之分,如何統一各界別的民情民心殊是不易,此時,“仁義”如一把尺子,“以仁義行法律”最為重要。蘇洵在《議法》中論述了“以仁義行法律”與“以法律行仁義”的不同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