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精選 張女士和范先生,于2019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感情日益淡泊,范先生認識了李某,為示愛多次轉賬給李某,用于購買奢侈品和日常花銷,共計270萬元,后張女士發現范先生與李某保持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要求李某離開范先生,李某執意不聽,張女士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70萬元,并支付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原則上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范先生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妻子將270萬元轉賬給李某,嚴重損害了妻子張女士的利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有悖社會倫理道德。李某基于與范先生的不正當關系接受贈與財產,雖主觀上不具有善意,但其行為有悖公序良俗,有損社會道德和利益,故該贈與行為無效。李某依法應當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70萬元,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張女士未提供相關依據,不予支持。 二、轉給“小三”的錢,如何要回呢? 方法一:本人主動提起撤銷贈與之訴 適用條件:1.本人因遭受第三者的欺詐,脅迫所贈與財物 2. 第三者有損害贈與人利益的重大過錯行為,比如:第三者又同時與他人保持男女關系 缺點:1.舉證被欺詐或者脅迫贈與難度較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證明第三者有過錯,亦難取證 方法二:本人以借款名義主張要求返還 適用條件:1.有借款事實存在,有轉賬記錄,有借條 2.轉賬之時,有證據表明是借款 缺點:1.須有證據表明是借款,比如:有錄音或者微信聊天記錄表明轉賬是借款 2.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只能要回部分,與實際轉賬金額差距較大 方法三:原配以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撤銷贈與之訴 優點:法院一般都會支持,是最有效拿回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 缺點:1.需主動告知原配事實情況,并提供流水及轉賬證明 2.需要以原配名義起訴 總而言之,贈與“第三者”的財物,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回的。我們辦理此類案件,不是墨守成規,而是根據當事人不同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的方法,盡全力去幫當事人去爭取更多的利益。 三、律師建議 第一步,先將夫妻共同財產追回,再解決夫妻雙方感情問題。 第二步,不要將事情徹底鬧翻,要私底下,確認是否屬實,固定對方出軌證據。 第三步,收集轉賬記錄,一方贈與第三者的財物。比如:查看轉賬記錄,尋找購物消費小票。 第四步,跟另一方溝通,問清楚“第三者”的個人信息。姓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第五步,理性維權,去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切記不要采取過激行為,避免觸及法律底線。 第六步,雙方內部協商婚姻問題,如不能達成一致,可到法院訴訟離婚,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分割財產時,可主張多分。 總結,夫妻雙方能走到一起,實屬不易,應相互扶持,互相照顧,相互信任。切記不可做出觸及道德底線以及法律底線的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