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金云 王國榮 曾玉潔 前言 隨著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斷卡行動”以來,全國辦案機關受理的涉及幫助跑分、套現的刑事案件呈井噴式增長。根據裁判文書網的數據統計,僅2021年全國涉及幫助跑分、套現的刑事案件數就達萬起,涉案人數眾多。如此高發的幫助跑分、套現刑事案件,也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一罪名推上了全國第三大罪名的行列。除了案件數量眾多,這類案件同時呈現出了被告人低齡化、大量學生涉案的特征,社會危害性較大。那么,究竟幫人跑分、套現將面臨何種刑法后果呢? 01 什么是幫助跑分、套現? 所謂“幫助跑分、套現”,就是利用自己或他人的正常的銀行卡、信用卡、微信收款碼、支付寶賬號等支付工具,幫助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收取、轉移資金,從中賺取傭金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違法犯罪嫌疑人會專門搭建平臺,通過“跑分”將贓款分流洗白,通過不斷倒賬,或將資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機關追查資金流向的難度。 02 幫助跑分、套現有哪些表現形式? 多數案例中,跑分、套現通常表現出以下形式: 1、出售、出借銀行卡、信用卡、或互聯網賬戶等支付結算工具(卡頭、卡農、卡販); 2、使用淘寶店鋪、拼多多店鋪等,進行虛假刷單,幫助收取被害人錢財,或者轉移犯罪所得款項等; 3、提供刷臉驗證、轉賬、體現等幫助行為。 03 幫助跑分、套現構成何種罪名? 根據幫助跑分、套現根據行為模式不同,主要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事前與他人沒有通謀,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行為,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事前與他人沒有通謀,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收款、轉款、提現等轉移、隱瞞幫助行為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的罪定罪。 3、洗錢罪 事前與他人沒有通謀,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收款、轉款、體現等轉移、隱瞞幫助行為的,以洗錢罪定罪。 4、上游犯罪的共犯等 事前或事中與他人通謀,明知他人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如何實施等,例如開設賭場、電信詐騙,仍為其提供銀行卡、二維碼等支付結算工具,或者提供其他幫助收取、轉移受害人錢財,或者幫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按照上游犯罪的共犯處理,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 04 幫助跑分、套現會面臨何種刑法后果?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法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法條: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洗錢罪 刑法后果: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刑法》法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5 幫助跑分、套現的行為入罪追訴標準是什么? 1、幫助跑分、套現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況下,立案追訴標準為: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4)二年內因此受到過行政處罰,又幫助實施的; (5)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6)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可進行追訴。 2、幫助跑分、套現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況下,立案追訴標準為: (1)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3)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4)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3、幫助跑分、套現涉嫌洗錢罪情況下,立案追訴標準為: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數額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4)跨境轉移資產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總之,幫助跑分、套現可能構成后果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一定不能貪圖眼前的利益而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 、收款碼等,更不得進行幫助其轉賬、套現等行為,現實生活中應盡量做到規范使用銀行卡、互聯網支付賬戶等,拒絕出租、出借等行為,避免因涉嫌犯罪而遭受調查,承擔刑事責任。 - 作者簡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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