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高企優惠政策內容 1.低稅率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二十八條) 2.“兩免三減半” 對新登記注冊經濟特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第二條) 3.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抵免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第一條) 4.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 02、認定條件詳解 ![]() ![]() ![]() ![]() ![]() ![]() ……………… 04、征收管理要求 ![]() ![]() 后續管理要求 ·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 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例:2018年認定的高企,證書有效期:2018.11-2021.11,在2021年重新認定通過前,季度申報仍按15%稅率預繳,2021年底若未通過重新認定,則需補回相應已減免稅款; · 對取得高企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11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企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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