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優先權人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一、司法實務觀點變化 二、關于例外情形的討論 三、小結 第二部分 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與異議之訴 一、概述 二、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異議之訴的適用范圍 (一)針對企業法人能否適用參與分配,存在重大爭議和變化 (二)針對企業法人的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存在爭議 (三)針對“案款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存在爭議 第三部分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一、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一)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只處理實體問題,不處理程序問題 (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不解決執行依據錯誤的問題 (三)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限于原異議范圍 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裁判思路 (一)《民訴法解釋》的原則性規定 (二)執行費用的具體范圍 (三)優先權的類型及順位 (四)優先權的具體范圍 (五)普通金錢債權的具體范圍 三、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判決方式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問題 一、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 二、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 三、分配方案異議、異議之訴期間是否停止分配 四、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主體 優先權人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一、司法實務觀點變化 二、關于例外情形的討論 (一)最高法院層面 三、小結 一、概述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系對執行分配方案的訴訟救濟路徑,與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制度相銜接。目前,針對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并無法律層面的直接規定,系通過司法解釋建構起相應的制度體系。 1.首次提出參與分配。1998年頒行的《執行規定》第90條-96條,首次構建了執行階段的參與分配制度。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2.首次提出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2008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執行程序解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首次構建了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此后,2015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至五百一十六條,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的相關內容。后經2020年、2022年兩次修訂,僅條文序號發生變化,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為便于理解,我們將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的基本流程圖示如下: 二、參與分配、分配方案異議、異議之訴的適用范圍 結合原《執行規定》第90條、《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參與分配的制度目的在于解決公民、非法人組織破產制度缺位情況下,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問題。因此,狹義的參與分配制度要求被執行人應當是“公民或非法人組織”。但實務中,囿于企業法人破產路徑有時并不順暢,且執行階段對于是否符合“資不抵債”很難作出準確判斷,導致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也有啟動執行分配的客觀需求。因此,對于企業法人能否適用參與分配制度,存在廣泛爭議。 (一)針對企業法人能否適用參與分配,存在重大爭議和變化 注釋: [1] 《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三)》5.案外人基于特殊擔保物權形成的優先受償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處分行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駁回異議,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質押等擔保物的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但該處分行為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 ①導致案外人享有的質權、留置權喪失或者可能減損抵押物價值的; ②導致案外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受到實質性損害的。 [2] 《關于審查處理執行裁決類糾紛案件若干重點問題的解答》4.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是否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意見: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可以排除執行,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說明: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僅影響受償順序,不影響執行標的權屬,案外人認為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當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另行主張權利。 [3] 《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修訂版)》十七、對同一不動產所涉及的抵押權、建設工程優先權、一般不動產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和消費者物權期待權應如何確定保護順位? 案外人認為其對作為執行標的物的不動產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一般應當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或者依法另行提起訴訟;案外人認為其對作為執行標的物的不動產享有抵押權的,一般亦應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或者另行提起訴訟。 [4] 《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年)三、案外人以具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具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法定優先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鑒于法定優先權僅影響受償順序,不屬于排除執行的事由,一般應告知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或者分配方案異議程序解決。 [5] 例如(2021)豫民終1047號、(2019)最高法民申3207號、(2019)冀民終957號、(2019)內民終408號案件。 [6] 3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7]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8] 第六條: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9] 第二十八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10] 例如(2010)執復字第13號案件。 [11]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2] 第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13] 6.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享有質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案涉賬戶或款項的查封、凍結措施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享有質權為由,請求實現質權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凍結措施或者請求不得扣劃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支持:(1)案外人與出質人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2)出質人已經開設專門的保證金賬戶;(3)該賬戶內資金已經移交給案外人實際控制或者占有;(4)該賬戶有別于出質人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賬戶。 [14] 7.案外人以其對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到期債權)享有質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查封、凍結或不得強制執行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判決不得執行該應收賬款債權:(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合同;(2)該質押合同簽訂于案涉債權被查封或凍結之前;(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質押登記協議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4)案涉債權與登記的應收賬款具有同一性;(5)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存在惡意逃債以及規避執行情形。 [15] 8.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主張其對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發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質權,請求不得凍結或扣劃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該質權有效設立的,應判決不得執行案外人享有的質權范圍內的案涉財產 。 [16] 第二十三條: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留置權、且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履行債務寬限期尚未屆滿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處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7]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18] 參見司偉:《擔保物權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資格及其類型化思考》,載于微信公眾號“法盞”,2022年8月1日。 [19] 例如(2021)魯民終1977號案件。 [20] 例如(2021)魯民終1977號、(2021)魯民終2241號、(2021)遼民申6637、(2020)桂民終1953號案件等。 [21] 第五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22]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條認為: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不得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普通債權人申請對企業法人財產參與分配的,應征求其意見,建議其同意移送破產審查或者直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債權人堅持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23] 一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答: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由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五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處理。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處理。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當事人對清償的先后順序或者對與執行依據無關的債權數額等提出的異議,屬于執行行為異議,執行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當事人對執行依據提出的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24] 第一百七十五條:他人申請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分配程序發放執行款;特定執行標的的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和執行費用的,應當制作分配方案,但是被執行人有其他便于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分配申請人債權的除外。 [25] 第一百八十二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請求變更分配方案;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該訴訟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沒有爭議的執行款應當及時發放。 查看往期文章,請點擊以下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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