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發放高息貸款后主張返還 2013年4月9日,被告張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A公司借款800萬元,約定利息為4%,借期為一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向原告A公司償還本金300萬元,余款500萬元及利息被告不能按期償還。2013年7月22日,在多次索要欠款無望的情況下,原告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向原告A公司立即歸還余款500萬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發放高息貸款的行為無效 經查明,原告A公司的經營范圍僅為創業投資、項目投資、實業投資,并非國家許可的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原告A公司作為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張某出借款項800萬元,約定利率4%,明顯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屬高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法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規定,原告A公司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向自然人張某提供大額借款的行為應屬無效。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發放高息貸款的效力? 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對外發放貸款均應遵守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不具有貸款資質的企業對外發放貸款,屬于非法放貸,所簽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法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就是對“如何認定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發放高息貸款的效力?”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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