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當事人不懂法,更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在很多時候,律師就得幫著自己的委托人做選擇,就算律師并不一定情愿去做這件事。所以說,引導當事人做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是律師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也恰恰體現著律師職業的特殊價值。 辯護人應當尊重委托人的選擇,這毋庸置疑。但是有一種困境,仍然值得思考,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通過律師專業的前期工作,律師已經確信,被告人的辯解極為無力,純屬狡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該被告人的要求所展開的辯護完全是一種無效辯護。這種情況下,為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這一核心目標,辯護律師應當明確建議被告人改變思路、調整辯護策略,爭取更為有利的結果。這是律師應有的態度。 但,“明確建議”不等于要求當事人完全接受律師觀點。鑒于最終承擔訴訟結果的人,不是律師,而是當事人本人,我在制定訴訟策略時,總愿意把相應的利弊盡可能地說清楚、講明白,以便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 我一直不喜歡把訴訟比作賭局,更不愿意自己的委托人卷入到賭局般的訴訟活動中去,但這不意味著我可以責令當事人“戒賭”。我認同,當事人的抉擇始終高于律師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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