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1. 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理論基礎是禁止權利濫用。如果股東存在權利濫用的行為,譬如將公司的財產與自身的財產混同、任意處置公司財產等,此時才可以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 2. 有逃避債務的主觀目的 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時,股東有逃避債務的主觀過錯也是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必要條件。 3.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利益的實際損害是法人人格濫用的結果,這也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準。只有股東濫用了法人人格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股東濫用法人人格沒有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則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當關聯公司的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