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2條規(guī)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有關高度危險物安全規(guī)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占有的高度危險物要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高度危險物,將高度危險物放置在特定的區(qū)域,并由專人看管,防止高度危險物被盜或者非法流失。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一旦導致高度危險物被非法占有,將對社會產生巨大危害,嚴重威脅周圍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因此,應當加重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使其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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