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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中和言稅 | 平臺經濟下直播帶貨的稅收治理研究

       雨送黃昏xzj 2023-05-03 發布于四川

      平臺經濟下直播帶貨的稅收治理研究

      雷雪梅

      摘要

        隨著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直播帶貨逐漸衍生為新業態中的一股經濟力量,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更是呈現出欣欣向榮的勢態,發揮著擴內需、促銷費的重要作用。然而,直播帶貨在創造龐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治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F階段我國涉及直播帶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尚且無法適用新業態、新經濟的發展,存在納稅主體、扣繳義務人不明確、打賞收入定性模糊、稅收洼地不當避稅、稅收監管薄弱等問題。本文從主播與中介機構合作、與直播平臺合作、與品牌方合作以及成立網紅工作室四種直播帶貨運營模式出發,針對存在的各項稅收治理問題,提出了明確納稅主體、打賞性質,完善法律法規、稅制,以及利用大數據實現信息獲取等多個對策。

      ● 關鍵詞

        平臺經濟;直播帶貨;稅收治理

      一、引言

        “Oh my God!”“買它!”這標志性的吆喝聲下,帶貨主播李佳琦創造了5分鐘賣出一萬五千支口紅,10秒賣出一萬支洗面奶的商業奇跡。且在2021年“雙11”的第一天預售,李佳琦和薇婭直播間更是創造了106.53億元和82.52億元的銷售業績,兩人一天的帶貨金額就超過了4000家A股上市公司全年的營業收入。如果按照最低銷售分成20%計算傭金收入,那么李佳琦和薇婭僅第一天的預售傭金合計就高達37億元??梢姡辈ж涍@一新興業態可以給網絡主播帶來巨額的收入。

      放眼當下,直播帶貨作為平臺經濟下的新經濟業態,依托于互聯網得以迅速發展,高度滲透于人們的日常消費和生活娛樂之中,并成為引領新時代新一輪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和新動力。特別是在2020年全球經濟低迷,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劇的背景下,直播帶貨更是在“逆流”中呈現出欣欣向榮的發展態勢。然而,當前直播帶貨稅收治理由于存在納稅主體、扣繳義務人不明確,打賞收入定性模糊,稅收洼地不當避稅、主播違法逃稅以及新業態下稅收監管相對比較薄弱等問題,無法適應當前平臺經濟下直播帶貨新業態的發展,導致行業存在嚴重的稅款流失,征管效率低下的問題。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提出 建立直播平臺準入制度,明確各方扣繳義務,將打賞收入定義為勞務報酬所得,并完善我國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稅制、直播帶貨法律法規,提高新業態稅收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等一系列建議。

      二、直播帶貨相關內容

      (一)直播帶貨現狀

      直播帶貨自2016年萌芽以來發展迅速,2019年處于行業風口,2020年更是在新冠疫情“催化”作用下,憑借其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高效連接消費者和產品等優勢,迎來行業的爆發期。其受眾范圍與交易規模與日俱增,僅管當年經濟低迷,但直播帶貨仍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據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8.12億,全國網上零售額達到61133億元。且南方財經在《2020年直播帶貨趨勢報告》也指出,以淘寶主播薇婭、李佳琦,快手主播辛巴為代表的帶貨主播,僅在2020年下半年就分別實現了225.39億元,139.31億元以及76.13億元的總銷售額。

      然而,火熱的直播帶貨經濟在創造商業奇跡、締造財富神話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稅款流失問題。就在2021年12月20日,“帶貨一姐”薇婭因為偷逃稅,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該數字已經創下了明星、網紅個人被罰稅款的最高記錄。但網絡主播偷逃稅行為并非個案,就在剛過去的11月,主播雪梨、林珊珊同樣因為偷逃稅款,分別被罰6555.31萬元和2767.25萬元。且據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2016年披露,某直播平臺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累計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最終補繳稅款6000多萬元??梢姡W絡直播行業作為新經濟業態,在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也長期處于稅收的“灰色地帶”。

      (二)直播帶貨收入構成及運營模式

        1.直播帶貨收入構成

      直播帶貨區別于傳統的線上購物,主播身份較靈活,其收入額巨大且來源多樣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銷售返傭,即品牌方根據產品銷售量支付的傭金,通常分成比例為25%至40%。二是坑位費,即品牌方產品出現在主播直播間時必須支付的入場費用。如果同一場直播有來自多個品牌方的產品,那么坑位費價格的高低取決于出場的先后順序。三是粉絲打賞,即觀看直播的用戶使用虛擬貨幣購買禮物贈送給主播所產生的收入。四是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根據主播與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訂的合同類型,判斷收入的類型。

      2.直播帶貨運營模式

      直播帶貨業務涉及多方主體,主要包括網絡主播、直播平臺、中介機構,例如經紀公司和MCN機構(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Multi-Channel Network,簡稱MCN機構)、品牌方和消費者,但目前涉及的稅收爭議主要集中在網絡主播、直播平臺和中介機構三方上。因此,探析其稅收治理問題,就必須以厘清直播帶貨運營模式為前提。當前直播帶貨業務中主流的經營模式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主播與中介機構合作。與中介機構合作是直播行業中常見的一種經營模式,它可以幫助主播完成內容設計、資源整合、平臺傳播等,實現個體操作向團隊化運營與管理的轉化,主要包括與經紀公司的合作和與MCN機構的合作。而兩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經紀公司為經濟實體,因此主播與機構簽約的方式也不同:通常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MCN機構簽訂勞務合同。以薇婭直播帶貨模式為例,首先品牌方與薇婭所在的經紀公司謙尋公司達成合作,約定直播間中商品的價格、坑位費以及銷售返傭比例,并向提前支付坑位費,謙尋公司向品牌方開具發票。在直播帶貨完成后,品牌方取得經直播平臺抽成后的銷售收入和開具的發票,并向帶貨主播薇婭所在的謙尋公司支付20%銷售傭金。需要注意的是,該筆銷售收入并非在直播一結束就進行結算,而是需要等待一段周期,這是因為直播帶貨在完成后還會涉及部分消費者的退貨退款。這些交易流水由直播平臺進行動態監控,最后結算的銷售收入以確定成交訂單的金額為準。在該模式下,帶貨主播與直播平臺沒有直接的關系,而是通過中介機構達成合作,主播獲得分成后的銷售返傭和坑位費根據其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協議形式進行預扣預繳。如果主播加入的是經紀公司,則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由經紀公司按照工資薪金預扣個稅;如果主播加入的是MCN機構,則簽訂的是勞務協議,由MCN機構按照勞務報酬預扣個稅。主播獲得的粉絲打賞通常由直播平臺先結算給機構賬戶,再由該機構結算給主播或是直接由平臺結算給主播。

      第二,主播與直播平臺合作。該經營模式較為簡單,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主播與直播平臺簽訂勞務合同,雙方成為雇傭關系。此時主播進行直播帶貨屬于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取得的銷售收入為直播平臺所有。而主播獲得平臺支付的收入屬于工資薪酬,由平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二是主播作為獨立的自然人與直播平臺達成合作,此時雙方僅為單純的勞務關系。主播通過直播帶貨取得的所有收入由平臺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主播個人還需自行申報增值稅及附加,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第三,主播與品牌方合作。該經營模式也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帶貨主播作為品牌方的銷售職工,通過直播推銷本公司產品。根據公司要求,主播可選擇不同的直播途徑,一是使用直播平臺的公司賬號或者公司自有的直播平臺,二是使用個人在直播平臺的賬號。如果采用前者方式,主播獲得的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由主播任職受雇公司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采用后者方式,主播在獲得固定工資的基礎上,還會獲得直播平臺支付的粉絲打賞收入。該部分屬于個人提供勞務收入,需要按約定比例支付給帶貨主播,直播平臺就該部分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且主播還需自行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第二,帶貨主播受托為銷售公司提供勞務,并非公司員工。此時主播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由銷售公司預扣預繳,除此之外,主播就該筆收入還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第四,主播成立網紅工作室。常見的工作室類型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工作室因其不具法律實體,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存在一定的籌稅空間,因此成為頭部主播們最喜歡的選擇。據企查查查詢,李佳琦名下有6家個人獨資企業,薇婭名下也有數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網紅雪梨、林珊珊也在上海、廣西、江西等地設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主播以工作室的名義與品牌方、直播平臺三方達成合作,銷售返傭、坑位費按照事先工作室與品牌方簽訂的協議,由品牌方支付給工作室,而粉絲打賞根據工作室與直播平臺的分成比例,由直播平臺支付。獲得所有收入后,工作室均按照經營所得繳納稅款,可查賬征收,也可核定征收。前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年度終了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匯算清繳,后者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再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三、直播帶貨征稅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主體、扣繳義務人不明確

      要想厘清帶貨主播的稅收征管問題,必須以明確納稅主體、代扣代繳義務人為前提。僅管在理論方面,學術界已經較為理想地劃分了納稅主體及扣繳義務人,但在現實生活中,直播帶貨業務卻存在更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增大了難度。例如,一些經紀公司會和成百上千位主播合作,為了減少高額的社保成本負擔,他們通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另一方面,一些網絡主播也不愿意和經紀公司或者直播平臺成為雇傭關系,這是因為當前成為主播的門檻較低,受到稅收的監管力度較弱。對于大多數獨立主播而言,完成一項直播帶貨工作只需要進行平臺注冊登錄即可,無需進行復雜的稅務登記,甚至有的直播平臺連實名登記也不需要。這樣一來,這些分布廣泛且數量眾多的主播就存在較強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一一識別與審核,為部分主播不納稅提供了可乘之機。

      此外,模糊的協議內容和冗雜的法律關系也為直播平臺、經紀公司和MCN機構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提供了推托之詞。以粉絲打賞為例,直播平臺認為自己并非實際支付者,因此不應該承擔代扣代繳義務。而且,有的主播納稅意識薄弱,在實現個人提供勞務收入時,錯誤地認為只需要平臺或公司按照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尚未主動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從而造成了大量的稅款流失問題。

      (二)打賞收入定性模糊

      粉絲打賞作為帶貨主播收入構成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金額巨大,還牽涉收入性質多樣的問題。然而,我國法律目前在打賞收入的征稅問題上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也對其各持己見,其中主要集中在贈予收入、偶然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三個方面。有的學者指出,打賞這個行為是贈予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無償性、單務性、許諾性的法律特征,因此不應當對該部分收入征稅。張櫻(2020)認為,打賞具有一定的偶發性、隨機性,在個稅處理時,應將該收入視作偶然所得征收個稅。蔡昌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時指出,主播獲得的粉絲打賞,如果先進入平臺或銷售企業賬戶,再由企業結算給主播,那么該打賞應視作勞務報酬;但如果該收入直接進入主播個人賬戶,則需視作偶然所得。而打賞收入的定性也會嚴重影響主播的個稅申報,例如,贈予行為不征稅,與勞務報酬和偶然所得稅額相差甚遠。因此,打賞收入是否征稅、如何征稅,是當前稅收治理亟須解決的問題。

      (三)不當避稅違法逃稅

      在“共同富?!钡脑?,我國更強調納稅人的合規經營、依法誠信納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納稅人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采取不當的納稅籌劃,造成我國嚴重的稅款流失問題。從最近兩起主播偷逃稅案可知,不當的納稅籌劃主要體現在利用稅收洼地不恰當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在2019年到2020年里,薇婭通過設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先后將其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而這些企業大多設立在上海崇明的稅收洼地。同樣,在此期間,雪梨和林珊珊也通過在上海、廣西、江西等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轉換所得性質,偷逃個稅。

      為什么這些主播這么熱衷于稅收洼地的納稅籌劃呢?這是因為稅收洼地可以大大減少稅負,獲取更多的實際利潤。我國目前的稅收洼地主要以下情況:一是優惠稅率,例如海南自貿港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二是財政返還獎勵,這是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資,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常用方法;三是核定征收,適用于一些規模較小、無賬可查、難以查賬或者計稅依據不真實的企業??陀^的講,通過正當的稅收洼地實現納稅籌劃目的是符合商業邏輯和稅法規定的,但問題是如何界定節稅和逃稅的紅線?一些主播和平臺公司對直播業務的商業合理性和業務真實性認知不足,納稅意識薄弱,簡單機械地利用稅收洼地設立空殼公司,轉換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性質,從而造成虛構業務、偷逃稅的違法行為,讓稅籌變稅愁。

      (四)新業態稅收監管薄弱

      新經濟是以互聯網、知識經濟、高新技術為代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為核心的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商業模式(韓杰靈,2020)。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與不斷創新,直播帶貨成為了平臺經濟中最具代表性的新業態形式之一,即使在經濟低谷的疫情期間也同樣創造著一個新的千億元市場。然而其產生的收入由于網絡交易的隱蔽性和無紙化特點,難以受到稅務機關的精準監管,對我國的稅收征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再加上我國的法律體系尚且不夠健全,缺乏針對直播帶貨稅收征管專門的法律法規,使得該行業長期處于一個逃避稅收的灰色地帶,嚴重地增大了我國稅款流失的風險。但歸根結底該領域征稅中最大的治理問題,還是在于數據的獲取上。一方面,由于直播平臺信息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技術性,網絡支付又具有虛擬性和隱蔽性,使得交易數據很容易被纂改或刪除,稅務機關無法核實數據的真實性,也難以掌握主播獲得的實際收入,因此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直播領域的參與者稅務知識薄弱,大多不愿主動參與納稅,影響了征稅關系的和諧。另一方面,盡管稅務機關已經開始利用大數據技術調查了網紅明星等繳稅情況,并且成功查處了薇婭、雪梨和林珊珊等人,但仍然存在大數據運用不徹底的問題,特別是表現在數字化稅務信息共享不完全的方面上,這樣一來,會提高我國的征稅成本,影響稅收征管效率。同時,直播帶貨領域中常見的少開發票、“刷單”“買粉”等不良現象也會誤導稅務機關開展監管工作,使其處于信息獲取的劣勢之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等問題。

      三、直播帶貨征稅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 明確納稅主體與扣繳義務人

      規范直播帶貨征稅問題的第一步就是明確該業態的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厘清主播、直播平臺、經紀公司或MCN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改善直播帶貨納稅主體與扣繳義務人模糊的問題。

      第一,建立直播平臺準入制度。在2021年4月1日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地規定了從事電商直播經營人員需依法報送本人身份證明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因此,針對只在平臺注冊登記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主播而言,應當嚴格建立直播平臺準入制度。對于主播使用公司賬號進行直播帶貨的情況,應當要求該公司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待相關條件通過之后才予以入駐直播平臺的機會。對于使用個人賬號進行直播帶貨的情況,應當完善平臺準入制度,實施實名制登記。由于我國的稅務登記是要求納稅人在取得市場主體登記之后在進行稅務登記,且適用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納稅,不利于稅務機關對主播個人的監管。因此,可以以主播的居民身份證號作為納稅識別號,并從法律的角度賦予直播平臺稅收協助義務,定期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賬號或個人賬號,提高稅務機關對獨立主播的稅收征管能力。

      第二,明確直播平臺、經紀公司和MCN機構的扣繳義務。針對法律關系復雜難以確認扣繳義務人的問題,應當嚴格遵循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當主播與支付方為雇傭關系時,由支付方按照工資薪金預扣預繳,當為勞務合作關系時,則由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面對一些特殊情況時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特殊考慮,例如打賞收入,其實際支付方為觀看直播的用戶,稅務機關很難追溯到每一個打賞者并向要求其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可以充分考慮打賞收入的匯入情況,明確其扣繳義務人。在帶貨直播中,粉絲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打賞”,這部分收入通常是先進入直播平臺的后臺賬號,待直播結束后按事先約定比例在平臺與主播間進行分成,但也存在少數情況是粉絲打賞直接匯入主播個人賬號。因此,從直播帶貨行業長久發展的角度來看,應該規范款項的匯入途徑,考慮平臺擁有的對收入分配權和控制權優勢,將直播平臺確認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增加增值稅境內扣繳義務的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知,目前我國的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僅適用于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且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或境內無代理人的情況,以其境內代理人或購買人為扣繳義務人,缺乏對境內增值稅代扣代繳義務的規定。針對提供勞務的主播存在未主動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的問題,可以適當考慮完善我國的增值稅稅制,賦予直播平臺或中介公司代扣代繳的法律責任。借助平臺或公司難以比及的數據統計和信息匯總的優勢,減少部分主播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的問題,從而避免大量的稅款流失隱患。

      (二)明確打賞收入性質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不同性質的所得,其計稅依據、適用稅率及享受的稅收優惠也相差甚遠。針對打賞收入定性存在的諸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綜合考慮贈予、偶然所得和勞務報酬的定義。首先,贈予是指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雖然打賞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和贈予大同小異,但它多是出于漲粉、博關注、希望獲得更好的觀看感受等目的(龍秋羽,2018),因此并不能簡單地將其視作無償行為。其次,偶然所得是指在偶然情況下獲得的收入,產生的可能性較小。顯然打賞收入發生次數較多、金額巨大且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播的直播內容,不具有絕對的偶然性和隨機性,因此不應當視作偶然所得。最后,打賞收入是否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還應當結合直播帶貨的經營模式。如果主播與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為勞動關系,則該筆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是勞務關系,無論是否直接進入主播個人賬戶或通過企業結算給主播,都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如果主播成立個人工作室,則屬于經營所得。

      不過考慮到網絡直播是一種長期發展的行業,我國稅收法律應當及時對打賞收入的性質做出明確規定,以規范直播行業的納稅行為,減少因性質模糊造成的稅款流失問題。對此,值得一提的是有學者提出,可以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新增一個獨立的“打賞所得”(曹慶賀 2021)。該提議在目前來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法律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之前,筆者認為打賞所得還是應當結合經營模式,判斷屬于勞務報酬或工資薪金所得或經營所得。

      (三)規范管理完善個稅稅制

      為了減少納稅人不當避稅、違法逃稅的行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議。

      第一,加強對稅收洼地的管理,及時清理不正當的個人獨資企業。事實上,稅收洼地的相關政策可以簡化納稅手續、降低納稅成本,從而鼓勵企業創新、培育新業態的發展。但如果地方政府不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直接“一刀切”對其實行稅收優惠或核定征收,不利于國家稅款的征收,甚至還會引起各地方政府的不當稅收競爭,影響市場經濟環境的公平。因此,國家在政策設計上應當考慮該因素的不利影響,健全制度規定、強化征管,打擊沒有實質性經營的空殼企業。例如海南自貿港,在其建設總體方案中就有作出明確規定,稅務機關需要按照實質經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實施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制定實質經營地、所在地居住判斷標準,進而強化風險識別、風險管理,減少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從根本上遏制稅收洼地淪為“避稅天堂”。

      第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一方面直播電商涉稅人員要定期開展財稅教育活動,普及直播電商相關知識;另一方面稅務人員要加強對以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稅收風險管理,及時對有稅收不遵從行為的納稅人處以罰款,增加其納稅成本。并對合法經營、誠信納稅的納稅人予以鼓勵和方便,例如簡化申報程序,減少其稅收成本。

      第三,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薇婭、雪梨和林珊珊等主播選擇在稅收洼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很大原因是因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稅率過高,其中綜合所得的最高稅率為45%,而通過籌劃可以改變所得性質,適用較低的經營所得稅率、采用核定征收10%的應稅所得率。因此,我國應當考慮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稅率,這樣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減少稅收成本。除此之外,平衡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稅負在當前直播行業迅猛發展背景下也顯得十分必要。在實務中,綜合所得中的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在很多方面有非常相似的地方,例如前者可以通過經營活動取得,后者也可以在通過提供勞務取得。因此,從促進稅負公平,減少不恰當的個人獨資企業角度出發,可以考慮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范圍。

      (四)強化新業態稅收監管

      在新經濟新業態下,直播帶貨作為一股新興的經濟力量,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給我國的稅收監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無論是在法律法規、數據獲取,還是信息共享上,都迫使稅務機關及時轉變傳統的監管執法觀念,主動適用新業態和新要求。

      首先,必須完善我國法律法規,對直播帶貨涉稅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實現稅收法定原則。事實上,直播帶貨同傳統的實體經濟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只是將線下買賣轉變為線上買賣,因此我國可以在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將直播帶貨涉稅內容列入稅收監管范疇中,例如明確各主體法律責任,規范直播平臺、主播、中介公司間合同內容。這樣一來,可以便于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主體,劃分所得性質。與此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繼續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手段,定期對網紅明星等收益較高的人群和單位進行稅收抽查,引起社會對電商直播納稅問題的關注。國家也應當從法律層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聯合相關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一系列惡意偷逃稅行為,增大平臺、主播等偷逃稅成本,從而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營造一個公平有序、主動納稅的營商環境。

      其次,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信息共享機制。蔡昌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在稅收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對于新興業態稅收征管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通過數據采集、數據挖掘、數據核驗等手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新證據,形成新的征管手段,強化征管。因此,為了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獲取更加準確、真實的數據,我國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逐步建立跨部門、多領域的稅收監管機制,實現稅務機關與直播平臺、MCN機構、經紀公司、品牌方等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其內容不僅包括納稅人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還應當包括主播與機構、平臺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交易方式、結算比例、收入構成等。并充分利用大數據追蹤分析的功能,實現確定互聯網交易雙方點位(程欣怡,2021)?;趨^塊鏈公開透明、不可纂改等優勢,可以將其引入稅收監管體系中,搭建稅收信息平臺,防止虛開發票、“刷單”“買粉”等行為的出現,為我國直播領域的數據獲取和信息分析提供保障,也為“以票控稅”向“以數控稅”的轉化奠定技術基礎,從根本上減少稅款流失的問題,提高我國稅收監管效率。

      五、結論

      近些年來,隨著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直播帶貨作為其重要的衍生產物,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及時地彌補了傳統線下銷售的不足,發揮著擴內需、促銷費的關鍵作用。然而,電商直播的進一步發展使得直播帶貨涉及到的經濟利益也越來越龐大,網紅主播的稅款征收問題也必須引起我國稅務機關的重點關注。因此,為了減少涉稅風險,避免大量的稅款流失,促進電商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強化該領域的稅收治理,必須多管齊下。首先,可以通過建立直播平臺準入制度、完善增值稅稅制等方式明確直播帶貨行業的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其次,在一般情況下,將頗有爭議的打賞收入定義為勞務報酬所得。再次,規范我國的稅收洼地,及時清理不必要的優惠政策,其提高電商直播從業者的納稅意識。同時,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少主播偷逃稅行為。最后,完善我國法律法規,強化懲戒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同時,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區塊鏈技術加強對新業態稅收的監管,實現多領域、全方位的信息共享機制。

      當然直播帶貨中存在的稅制問題遠不如上述所提及,面對復雜的直播帶貨稅款征收,不僅需要稅務機關提高其效率,同樣也需要帶貨主播提升自身的納稅意識,只有多方都積極主動配合,才能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稅收營商環境,才能使直播帶貨行業更加健康更加積極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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