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研究院 01 案件分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20〕346號),繼承糾紛可分為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遺產管理糾紛六大類。其中法定繼承糾紛還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一)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先后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法定繼承制度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的倫理親緣觀念,主要包括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兩大方面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以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基本因素,同時參考我國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我國現階段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僅限于法定的近親屬,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姻親關系的親疏及生活關系的依賴程度,《民法典》繼承編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劃分為: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制度還包括轉繼承和代位繼承。 1.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該規定,不僅厘清了轉繼承的標的是“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還增加了但書條款,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 2.代位繼承是相對于本位繼承而言的,也稱“間接繼承”,是指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按照該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代位繼承對于保障遺產在家族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實現財產的傳承、發揮遺產育幼功能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代位繼承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增加了第二款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據此,代位繼承人包括兩類:一類是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一類是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值得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能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有資格繼承,其子女也才可能發生代位繼承。 (二)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方式,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該條確認了遺囑自由,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與法定繼承相比,遺囑繼承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典》繼承編的體現。但要使遺囑有效須符合一定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除此之外,立遺囑還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形式。各種形式的遺囑均需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規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原則,即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反映了限定繼承規則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 當然,若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屬于繼承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法律對此并不進行干預。 (四) 遺贈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遺囑繼承和遺贈雖然都是通過遺囑來處分財產,但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中的受益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贈中的受益人,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組織。 遺贈也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遺贈人須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三是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四是受遺贈人須為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五)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等義務、扶養人在遺贈人死亡后根據約定取得其遺產權利為內容的協議。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中,相較于其他遺產繼承方式,如遺贈扶養協議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同時存在且內容沖突的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 遺贈扶養協議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有償的雙務合同,扶養人承擔約定的義務并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人享有被扶養權利的同時負有將遺產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是無償的,所以在遺產分配上,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效力。 (六) 遺產管理 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置完成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遺產管理人是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管理、分配的人。遺產管理制度是為了保障遺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遺產,使遺產上各項權利得以實現的一項綜合性制度。遺產管理制度不僅有利于管理和保全遺產,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實現遺產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作為《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制度之一,該制度的具體運行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 02 管轄的審查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審查 【審查要點】 認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應以其戶口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上記錄的地址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視為住所地;當事人以被繼承人的經常居所地作為住所地提起繼承訴訟的,應當審查被繼承人的實際居住狀況,以確定案件的管轄。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事項】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就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而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 對此,本指南傾向認為,由于《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自然人的住所地有明確規定,因此在確定管轄時,不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限定為戶籍地。 (二) 被繼承人死亡時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審查 【審查要點】 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在起訴時一般難以客觀確定,如果當事人有初步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有遺產在受訴法院轄區,受訴法院即可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發現被繼承人主要遺產在他地,且當事人所主張的遺產主要系他地遺產,受訴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或者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管轄沖突的處理 【審查要點】 同一當事人或不同當事人分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后立案的法院發現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7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審理。 當事人在繼承案件審結后,就其他遺產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屬于管轄沖突,新立案法院應當審理,不得以前案由其他法院審理為由裁定移送。 【注意事項】 繼承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如不動產系被繼承人主要遺產,可以該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03 遺產范圍的認定 【審查要點】 遺產包括被繼承人名下獨有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第三人代被繼承人持有的財產。遺產不僅包括實體財產,還包括財產性權利。 1.遺產包括自然人的工資、投資所得等收入、房屋等不動產、存款、基金、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2.遺產應具有合法性,被繼承人通過犯罪等不法手段獲取的財產,不得作為遺產。 3.遺產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自然資源利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公房承租權不屬于自然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基于利用自然資源產生的收益、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可以作為遺產。 4.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系家庭承包,不是被繼承人個人承包,故一般不作為遺產,對于承包的權利和承包合同可依據相關法律及集體組織的相關規定進行流轉和承繼,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人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自然人的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人生前取得的扶養費、贍養費、撫養費、傷殘賠償金、殘疾人生活費等可以作為遺產。 6.虛擬財產是否可以作為遺產,需要根據虛擬財產的性質、價值、來源、是否可以流轉等綜合予以認定,法律不予禁止的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一般認為,虛擬財產需要具備財產的三大屬性,即可支配性、價值和使用價值,虛擬財產只要具備上述屬性,即可視為財產。 當然,由于虛擬財產的種類越來越多,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在具體案件中將其作為遺產認定時應當慎重。 7.被繼承人合法擁有的債權,可以繼承。 8.被繼承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應當首先進行析產,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然后才能繼承。 9.被繼承人與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如果其他家庭成員亦是繼承人,且當事人對財產權屬無異議的,可以在繼承糾紛中一并析產并繼承。 10.被繼承人與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產,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對財產權屬存有異議,則應當另案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或者所有權確認之訴,待權屬明確后方得繼承。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注意事項】 1.在上海、北京等城市,目前還保有一定數量的公有住房,其產權歸屬于國家或者國有企業所有,但承租人享有承租權,由于公有住房承租權不是產權,公有住房不得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承租權的承繼、轉移和消滅,由當事人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及相關地方的公有住房管理規定,通過公有住房管理部門辦理。 2.已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如果商品房辦理了預售登記,買受人死亡的,預售登記項下的權利可以繼承。 3.雖然被繼承人合法擁有的債權可以繼承,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債權均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只有當債權已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才能在繼承案件中分割,如果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應當待債權確定以后才可以繼承,相關繼承人可另案基于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提起訴訟。 04 遺產價值的認定 【審查要點】 1.對于適宜直接分割的遺產,優先采用直接分割方式處理。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用折價、共有等方式處理。 2.確定遺產的價值是遺產分割和折價的前提,遺產的價值可以采用當事人協商一致、評估、審計、詢價、按照市場價等方式確定。 3.當事人對遺產價值達成一致的,應審查是否符合自愿原則,是否與通常的價值出現明顯背離。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遺產價值的,如發現非出于當事人自愿,應當釋明,并由當事人重新協商確認或者委托評估、審計。 4.對于股票、基金價值的認定,可以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確定分割時點及其價值,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共有方式處理。當事人不愿意共有的,可以參照一段時間的平均成交價酌情確定其價值。 5.被繼承人作為被保險人的,如其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有下列情況的,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導致受益人無法確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也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事項】 1.對于被繼承人配偶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保險的現金價值可以分割,現金價值應以保險公司確認的現金價值為準。 2.分割遺產時,尤其是折價分割時,一般應當以分割時遺產的價值作為分割依據;特定情形下,如遺產被掌控遺產的繼承人侵吞、竊取或者損毀造成價值貶損時,也可以被貶損之前的遺產價值作為分割依據。 本文摘錄自《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六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2月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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