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考慮到家中有多輛小車,就在小區內購三個車位,用來停放家里的車輛,在父母離開上海后,有兩個車位就空置下來,她意外發現其中一個車位被業主長期占用,聯系到業主后,男子反而對其進行責怪! 陳女士是一名收入不低的白領,她特意在小區內購買三個車位,方便家人停車,父母都有車,有了車位節省了不少時間。 可是,父母不經常過來看望陳女士,導致兩個車位沒停車,陳女士出入停車場時,發現一輛轎車長期停在上面,為此感到疑惑。 原來陳女士為了防止有人停車,在車位上安裝了防護欄,但是已經被人破壞,最大的嫌疑人就是轎車的車主。 由于,車位是她購買的,其他車主未經允許是不可以使用的,陳女士一氣之下找到物業,確認了轎車的車主是鄰居朱先生。 有了朱先生的住址,陳女士上門要說法,朱先生面對陳女士的指責,反而是無所謂,認為女方只是小題大做,借用一下沒什么問題, 朱先生的態度讓陳女士無法接受,明明是自己買的車位,朱先生就占用起來,還破壞了她的裝置,一氣之下找來媒體曝光。 緊接著,記者陪同陳女士和朱先生進行協商,朱先生講出了他的看法,反正陳女士用不上,他下班回家太晚,停靠在這里方便一點。 朱先生的話語刺激了陳女士,朱先生繼續勸說,都是鄰居,方便一下別人才是,還有拿高鐵上的座位隨便坐來舉例,指責陳女士有錯。 陳女士很少碰到無賴,被朱先生氣到無言以對,接著朱先生表示,只要陳女士需要車位,他就會過來移開車,不用那么擔心。 這個時候,朱先生已經將自己包裝成為他人著想的好形象,陳女士直接讓他移走,怒斥道,你和我有什么關系? 隨后,朱先生無法繼續下去,雙方發生激烈的爭吵,期間朱先生還威脅拍攝人員,不足繼續拍攝畫面,態度十分囂張。 陳女士看到朱先生不可理喻,只能選擇報警處理,讓他為此付出代價。 1.陳女士購買的三個車位,朱先生未經允許私自占用,已經侵犯了陳女士的物權。 《民法典》第114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結合本案之中,陳女士購買三個車位是有合法手續的,屬于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而朱先生沒有經過允許是屬于侵權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否則陳女士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2.朱先生占用車位時間長達一個月,陳女士是可以追討停車費用,朱先生應該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238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在本案之中,陳女士多次上門與朱先生協商溝通,可是朱先生仍然拒絕配合,在知情的情況下,適用法律不承認的說法要求陳女士讓步,陳女士作為車位的擁有者,可以要求朱先生支付一個月的停車費用,提供停車場的監控做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朱先生在協商后還是拒不配合,陳女士只能選擇報警處理,可以考慮下將朱先生的車拖走。 《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車位是陳女士購買,陳女士有權決定讓誰使用,在溝通的過程中,朱先生的態度囂張,對侵權行為不了解,拒絕讓出車位,陳女士是可以叫來拖車,將朱先生的車輛拖走,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朱先生負責。 最后,車位的糾紛并不少見,朱先生的行為反映了某些群體的做事方式,只要有利于自己的,都可以無視對他人的影響,雖然朱先生強調,可以在陳女士要使用時移開小車,但是陳女士是拒絕的,提醒大家在使用他人車位時,一定要尋求他人的同意,否則是很有可能面臨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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