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息國歷史考述 黃巧萍 陜西省社會科學院 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 要:西周早期的青銅器中有“有息”“息伯”等詞,說明姬姓息國在西周早期已經存在。目前有關“息媯過蔡”的記載有三種不同的文本,其中爭議較大的是蔡哀侯對息媯的所作所為。清華簡《系年》的“妻之”中的“妻”應通作“微”,壓抑,減少的意思。“妻(微)之”和《史記》的“不敬”,都表達出蔡侯對息媯過蔡時不夠重視的態度,而《左傳》的“弗賓”則是具體的表現,即蔡侯沒有按照應有的禮儀對息媯及其隨從回贈禮物。息國于春秋早期被楚國所滅,被滅后的息國應該成為楚王管轄的息縣,并沒有降為楚國的附庸。 關鍵詞:周代,息國,息媯過蔡,息縣 一、從西周金文中看息國的建立 周代的息國位于淮河北岸,是周王朝對南土國族所構建的漢淮防線中重要的一環,其立國在傳世典籍中無明確記載,但通過對青銅器銘文中“有息”“息伯”等詞的分析,可獲得一些有價值的線索。 西周早期的徵作父乙簋中有“有息”一詞,[1]銘文曰:“公使徵事有息,用作父乙寶尊彝。”【1】其中“徵”是人名,大意是周王室的某公派遣徵去有息處理事情,徵完成任務后可能受到公的賞賜,于是做了這件父乙簋,以示紀念。 銘文中的“有息”指的是息國,如文獻中的“夏”又稱為“有夏”,《尚書·湯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湯既勝夏……。”[2]此外,在毛公鼎上有“保我有周”一詞,可見“周”亦可稱為“有周”。綜合而言,“有息”指息國應該是沒問題的,息國在西周早期就已經存在了。周代的息國是姬姓諸侯國,這在傳世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如《世本·氏姓篇》:“息國,姬姓。”[3]【2】此外《左傳》記載了君子批評息國討伐鄭國是“不親親”的行為,杜預注:“鄭、息同姓之國”。[4]鄭國的建立者鄭桓公是周宣王之弟友,《史記·鄭世家》:“鄭桓公友者,周厲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5]2121 “息伯”見于息伯卣(缺蓋)和息伯卣蓋,兩器并不相配,但銘文相同,應是同一套禮器的不同器物。其銘文曰:“唯王八月,息伯賜貝于姜,用作父乙寶尊彝。”這是西周早期時器。[6]大意是息伯受到了姜的賞賜,被賜予了貝,于是做了這套青銅器禮器,以示紀念。 關于“伯”字的解釋,有學者認為是爵稱,指息國最早被封為伯爵,后來隨著地位的提高而升為“侯爵”,【3】但在《左傳》及新出的清華簡《系年》中不見“息伯”的稱呼,只見“息侯”。因而也有研究者比較謹慎,認為是“疑似爵稱”。[7]雖暫時無法確定“伯”是爵稱還是行輩,但帶有“息伯”青銅器的出現,也說明了至少在西周早期,姬姓息國已經存在。 綜合而言,周代姬姓息國在西周早期就已經建立。除了上述的三件息國青銅器外,還有鄎子鼎,其銘文:“鄎子蒷夷為其行器,其永壽用之。”[8]“鄎”字從息從邑,與《說文》記載相同:“鄎,姬姓之國,在淮北。”[9]“鄎”即“息”,多“邑”旁,只是為了強調其為地名的緣故。其器形制未見,徐少華認為“從銘文風格看,約為兩周之際或春秋初期所作。”[10]據臺灣學者林圣杰的研究,“西周晚期至春秋'某子某’之'子’應釋為美稱。”[11]林先生梳理了大量的殷周金文中的“某子某”詞例,有理有據,其論可從。“鄎子蒷夷”中的“子”不是爵稱,而是美稱,“蒷夷”是其名。 另據考古發掘可知,商代時也存在著一個息方國。在河南省羅山縣天湖村、后李村等地曾發現一批晚商時期的墓葬,出土了數量眾多的青銅器,其中不少帶有“息”字,【4】結合甲骨文中“息婦”、“息伯”等記載,可知此地應是商代息族的氏族墓地,族姓尚不明確。有學者研究認為,周王朝消滅了商代的息方國,在原地附近建立了姬姓諸侯國,同時沿襲了“息”的國名,是為姬姓息國。【5】 二、三種文本的“息媯過蔡”事件分析 西周時期的息國因資料的缺乏,其歷史不甚明了。現有文獻記載的均是春秋時期的息國歷史:公元前714年的息侯伐鄭、公元前684年的息媯過蔡以及公元前683年的楚文王滅息。其中“息媯過蔡”事件影響深遠,牽涉其中的息國、蔡國先后被楚國所滅,周王朝在漢淮地區構建的防線逐步被瓦解。 鑒于“息媯過蔡”事件的深遠影響,不少傳世典籍及清華簡《系年》均有記載,現將有關記載記錄如下: 《左傳·莊公十年》:蔡哀侯娶于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見之,弗賓。息侯聞之,怒,使謂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楚子從之。秋,九月,楚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12]184 《史記·管蔡世家》: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陳,息侯亦娶陳。息夫人將歸,過蔡,蔡侯不敬。息侯怒,請楚文王:“來伐我,我求救于蔡,蔡必來,楚因擊之,可以有功。”楚文王從之,虜蔡哀侯以歸。[5]1895 清華簡《系年》第五章:蔡哀侯娶妻于陳,息侯亦娶妻于陳,是息媯。息媯將歸于息,過蔡,蔡哀侯止之,曰:“以同生之故,必入。”息媯乃入于蔡,蔡哀侯妻之。息侯弗順,乃使人于楚文王曰:“君來伐我,我將求救于蔡,君焉敗之。”王起師伐息,息侯求救于蔡,蔡哀侯帥師以救息,文王敗之于莘,獲哀侯以歸。[13]147 對比可知,這三個文本的記載不同之處有兩點:第一,蔡哀侯止息媯的理由;第二,蔡哀侯對息媯的行為。 蔡哀侯止息媯的理由,《左傳》記載是“吾姨也”;清華簡《系年》記載是“以同生之故”。 先秦時期的“姨”指的是妻子的姐妹,《爾雅·釋親》:“妻之姐妹同出為姨。”[14]2593關于“同出”的解釋,郭璞在《爾雅·釋親》“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后生為娣”的注釋中認為是“俱嫁事一夫”。[14]2593而孔穎達為《詩經》作疏時引孫炎的解釋為:“同出,俱已嫁也。”[15]322相比之下,孫炎的解釋更合理。《詩·衛風·碩人》在描述莊姜身份時是這樣寫的:“齊侯之子,衛侯之妻,東宮之妹,邢侯之姨,譚公維私。” [15]322衛侯之妻是邢侯之姨,說明衛侯和邢侯均娶了齊國之女,兩人是姐妹,但所嫁的人不同。 《系年》整理者把“生”通作“姓”,認為息和蔡都是姬姓國,故蔡哀侯曰“以同姓之故。”[13]148也有研究者認為“同姓”指的是息媯與蔡侯之妻同姓。[16]《左傳·莊公十年》:“蔡哀侯娶于陳,息侯亦娶焉”,[12]184據此可知后一種觀點比較合理。但“生”不一定通作“姓”,也可作“出”。《管子·輕重戊》:“鉆鐩生火”,戴望校正:“預覽火部二引作'出’”,[17]說明“生”也可作“出”,“同生”即“同出”。如《國語·晉語四》:“同出九人,唯重耳在”,韋昭注“同出”為“同父”。[18]“以同生(出)之故”,即息媯與蔡哀侯之妻是同出一父的姐妹。 蔡哀侯之妻和息媯均來自陳國,正因為是“同生(出)之故”,加之“俱已嫁”,所以蔡哀侯稱息媯為“吾姨”。【6】另外,羅云環指出:“'以同姓之故必入’句中存在'之故’二字,這是原作者的敘述語氣;'吾姨也’是蔡哀侯的語氣,具有紀實性,二者不可混為一談。”[19]276羅先生的看法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左傳》和清華簡《系年》所記載蔡哀侯止息媯的理由是一致的,只是由于作者不同,文字表述有所不同。 “息媯過蔡”事件中爭議最大的在于蔡哀侯對息媯的所作所為,《左傳》記載是“止而見之,弗賓”,《史記》記載是“不敬”,《系年》記載是“妻之”。 關于《系年》中“妻之”的解釋,詳可參李松儒《清華簡<系年>集釋》。[20]其中有學者認為“'妻’有污辱義,……'妻之’是極端的'弗賓’、'不敬’。”[21]也有學者認為“'妻之’只是'妻’名詞作動詞而已,本身無褒貶意義,所謂'侮辱’是隨文釋義,無有其他。”[22] 其實“妻”在這里可通作“微”。妻,是清母脂部字;微,是明母微部字,二字的韻部相近,且在郭店楚墓竹簡《老子》(甲本)中就有把“微”寫作“妻”的現象:“道亙(恒)無名,樸唯(雖)妻(微),天地弗敢臣。”[23]說明“妻”與“微”可通假互用。“微”,在這里是壓抑,減少的意思。《禮記·檀弓下》:“禮有微情者”。孔穎達疏:“微,殺也,言賢者喪親,必致滅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踴有數,以殺其內情。”[24] “蔡哀侯妻(微)之”,是指蔡侯沒有按照應有的禮儀來接待息媯及其隨從。息媯過蔡,屬于聘禮中的“過邦”,在《儀禮·聘禮》卷十九中有“過邦”禮儀的詳細記載,對雙方的各種行為都有很具體的規定。[25]1048 《系年》的“妻(微)之”,可以與《左傳》的“弗賓”相對應起來。《左傳》里除了記載蔡侯對息媯“弗賓”外,還記載了“凡伯弗賓”,《左傳·隱公七年》:“初,戎朝于周,發幣于公卿,凡伯弗賓。”楊伯峻注:“公卿受幣后,……應設宴招待,并回致財幣。凡伯為周室世卿,戎致送禮物,而竟不回報,是不以貴賓之禮待戎,故曰'弗賓’。弗賓者,不以貴賓待之也。”[12]54-55趙生群《<左傳>志疑》訓“賓”為“敬”,“弗賓”即不敬。[26]陳英杰《再說<左傳>之“弗賓”》通過對西周金文中“賓”用例分析,認為“'賓’是一種禮儀,即'賓’禮,金文中的'賓’用于東道主一方……'賓’字的意思,動詞用法相當于'回贈’,名詞用法相當于'回贈的物品’,'回贈’只是賓禮的儀式之一。”“回過頭來看'弗賓’一句,它(指代'賓’字,引者注)的意思無疑應該是'回贈’。”[27] 按,陳先生的意見可從。《儀禮·聘禮》中明確規定所過之國同意“過邦”的請求并接受禮物后,對過邦的使者及隨從均要有所回贈:“餼之以其禮,上賓大牢,積唯芻禾,介皆有餼。”[25]1048 《系年》的“妻(微)之”和《史記》的“不敬”,都是表達出蔡哀侯對息媯過蔡時不夠重視的態度,而《左傳》的“弗賓”則是具體的表現,即蔡哀侯沒有按照應有的禮儀對息媯及其隨從回贈禮物。 有些學者從息侯得知事件后的激烈報復行為推測,認為息侯不可能僅僅因為蔡哀侯“弗賓”或“不敬”就以國相斗,贊同“妻之”是一種據實而書,即蔡哀侯污辱了息媯。[19]276-278 其實,早在公元前716年,凡伯就因為對戎族有“弗賓”的行為,出使魯國后,在返回周室的路上被戎族人所討伐,并被俘虜了。《左傳·隱公七年》:“初,戎朝于周,發幣于公卿,凡伯弗賓。冬,王使凡伯來聘,還,戎伐之于楚丘以歸。”[12]54-55可見,“弗賓”在當時是很嚴重的失禮行為,甚至連戎族都會因此討伐弗賓之人。 傳世文獻中對息國的記載不多,僅保存的幾條,其中就有息國行事沖動的事例,如在公元前712年,息國僅僅因為跟鄭國有言語上的不合,居然發兵討伐鄭國。《左傳·隱公十一年》:“鄭、息有違言,息侯伐鄭,鄭伯與戰于竟,息師大敗而還。”[12]78所以才有“君子”對息國作出嚴厲的批評:“君子是以知息之不將亡也:不度德,不量力,不親親,不徵詞,不察有罪。犯五不韙,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12]78 因此,息侯完全有可能因為蔡哀侯對息媯“弗賓”的行為進行激烈的報復。之所以沒有直接出兵討伐,原因可能有兩個:第一,在伐鄭之戰時,息國被鄭國打得大敗,國力可能還沒有恢復。第二,可能受到輿論的壓力,如上文提及的君子批評。息國與蔡國都是姬姓諸侯國,之前討伐同姓的鄭國,被批評是“犯五不韙”的嚴重失德行為。 此外,息媯被俘至楚國后,從她的話語中也可以推測出“妻之”并不是一種據實所書。楚文王滅息后,俘虜了息媯,息媯為其生下了兩個兒子,其中一子日后更成為楚國國君。但她以“未言”來表達自己的不滿,“楚子問之,對曰:'吾一婦人,而事二夫,縱弗能死,其又奚言?’”。[12]198-199在《左傳》中,息媯也被稱為“文夫人”,[12]241“事二夫”顯然指的是息侯和楚文王。 三、息國被滅后成了楚國的息縣 “息媯過蔡”事件引發的后果是息國和蔡國先后被楚國所滅。而息國滅亡的時間在傳世文獻中沒有明確的記載,前賢徐旭生曾作過推論:“考楚的滅息是因為蔡哀侯敗于莘懷恨,那么,應在莊公十年九月以后。到莊公十四年秋天息媯已經生了兩個孩子,那么,滅息當在莊公十年冬至十二年間。”[28]徐先生的推論是可信的。莊公十年冬至十二年間,即公元前684年至前682年。結合清華簡《系年》的記載,“文王敗之于莘,獲哀侯以歸……明歲,起師伐息,克之,殺息侯,取息媯以歸,是生堵敖及成王。”[13]147楚文王敗蔡哀侯于莘是莊公十年(公元前684年)的事,因此“息國的滅亡是在蔡哀侯被俘后的第二年亦即公元前683年。”[29] 而據《左傳》和清華簡《系年》記載,息國被滅是因為蔡哀侯在楚文王面前進行了挑撥。蔡哀侯因“息媯過蔡”事件激怒息侯,息侯用計引楚國打敗蔡哀侯,哀侯本人也成了俘虜。為報仇蔡哀侯故意在楚文王面前極力贊譽息媯的美貌,引楚文王滅息。 《左傳·莊公十四年》:蔡哀侯為莘故,繩息媯以語楚子。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滅息,以息媯歸,生堵敖及成王焉。[12]198-199 清華簡《系年》第五章:文王為客于息,蔡侯與從,息侯以文王飲酒,蔡侯知息侯之誘己也,亦告文王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見之。”文王命見之,息侯辭,王固命見之。既見之,還,明歲,起師伐息,克之,殺息侯,取息媯以歸,是生堵敖及成王。[13]147 蔡哀侯的挑撥是息國滅亡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是楚國的向北擴張,北進中原的戰略部署。早在楚文王之父楚武王在世時,楚國便有了這樣的決心,《史記·楚世家》記載楚武王曾向周天子挑釁:“我有敝甲,欲以觀中國之政,請王室尊吾號。” [5]2046“欲以觀中國之政”表明了楚國有北進中原的野心,在“請尊號”的要求遭到拒絕后,楚武王更是擅自尊號為“王”。面對楚國的向北擴張,中原大國也開始感受到危險了,《左傳·桓公二年》:“蔡侯、鄭伯會于鄧,始懼楚也。” [12]90楚文王即位后繼續執行既定的戰略方針,于是在《呂氏春秋·長攻》中關于楚國滅息的記載就變成了以楚文王為主導:“楚王欲取息與蔡,乃先佯善蔡侯,而與之謀曰:'吾欲得息,奈何?’蔡侯曰:'息夫人,吾妻之姨也。吾請為饗息侯與其妻者,而與王俱,因而襲之。’楚王曰:'諾。’于是與蔡侯以饗禮入于息,因與俱,遂取息。”[30]在《呂氏春秋》的表述中,除了主導方不同外,其余的信息均一致,如“楚文王和蔡哀侯以饗禮入息”,“文王見息媯”,“饗禮之后滅息”,因此其記載應該是可信的,只是在表述的角度是楚國而已。 于是,在楚國執行北進中原的戰略方針的情勢下,蔡哀侯的推波助瀾中,息國被楚國所滅。被滅后的息國成為了楚的息縣,《左傳·哀公十七年》:“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12]1708楚文王以彭仲爽為令尹,在征服的申、息兩地實行縣制。 但也有學者認為楚國在息地設縣的同時,并沒有亡其國,絕其宗祀,而是降為楚國的附庸。【7】最主要的依據是鄎子行盆的出土,1975年在湖北隨州涢陽發現了青銅器約九件,鄎子行盆是其中一件。[31]如上文所說,“鄎子”即“息子”,“行”是息子的名,此盆屬于息器是毫無疑問的。 其年代,有學者定為春秋中期偏晚,[32]72有的認為是春秋晚期。[33]而息國在春秋早期就已經被楚國所滅,鄎子行盆的年代雖有爭議,但確是在楚國滅息之戰以后才鑄造的。故此,有學者認為息國并沒有亡國,而是降為楚國的附庸。此說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鄎子行盆能否成為息國沒有被滅國的證據,關鍵在于對“子”的理解。閆孟蓮認為“鄎子”的“子”為爵稱,但也清楚“春秋文獻中息君皆為'息侯’,不見稱為'息子’者”,于是提出一個解釋:“楚滅息后,息國故土為楚所有,但楚人并沒有滅絕其族人,而是將其遷入楚境安置。當時楚人被周王室封為子爵,所以作為楚附庸之國的息君不敢沿用故有的侯爵,而自稱為'子’……”[34]“鄎子行”與上文提及的“鄎子蒷夷”詞例一樣,其中的“子”字當為美稱,而不是爵稱。 田成方結合傳世文獻和出土青銅器銘文的記載,認為“楚系附庸國貴族稱'某子’或'某子某’常見。”“或可能存在兩個原因:一是這些國家仆從楚人、'失位降爵’(《左傳》文公十年杜注);二是類似周人爵制,楚系附庸內部有自身的等級劃分。”[35]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應生搬硬套,否則就會陷入“默證”的錯誤邏輯中。【8】上文已經說明,“鄎子行”中的“子”不是爵稱,而是美稱,不能作為“失位降爵”或“楚系附庸有自身內部的等級劃分”的證據。 此外,學界也注意到,楚國息縣中的“息”通常寫作“塞”或“賽”,金文中有人名“塞公”,于豪亮最早讀作“息公”,[36]檢之后出的楚簡帛上博簡九和清華簡,當中的“息”均寫作“賽”,如《靈王逐申》中“靈王既立,申息不憖”中的“息”寫作“賽”,[37]《系年》中“息侯”亦寫作“賽侯”,[12]147可知于先生的釋讀實為卓見,“塞公”即“息公”。 除了塞公器外,還有帶地名“塞”字的青銅器,【9】年代均是春秋中、晚期,這些青銅器應該與楚國的息公或息縣有關。對比可知,楚國息縣中的“息”字與息國金文有明顯的區別,而春秋中晚期的鄎子行盆中的“鄎”字沿用了“息”字,表明器主是姬姓息國的遺民。而楚“塞(息)公”不一定是原息國的貴族,如《左傳》記載的“息公子邊”是出自楚國貴族屈氏。 [12]434 息國遺民在鄎子行盆把故國名稱標注在青銅器上,只是表達一種對故國的追念之情。類似情況還見于黃國,黃國于春秋中期的公元前648年被楚國所滅,而近年來陸續出現了一些春秋晚期的“黃子某”青銅器,如“黃子婁”諸器、“黃子戌”諸器等,【10】其制作者也應該是黃國遺民。[38]據《左傳》記載,黃國被滅的理由是“不歸楚貢”、“不共楚職”,【11】這恰恰說明黃國雖然受到楚國擴張的威脅,【12】但并沒有淪為楚國的附庸。黃國還積極尋求東方大國的庇護,《春秋經·僖公二年》:“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于貫。” [12]280既然黃國能與其他諸侯國會盟,說明其不是附庸,而是獨立的諸侯國。【13】 綜上所述,息國被楚國所滅后,并沒有降為楚國的附庸,而是成為楚國的一個縣,歸楚王管轄,楚王在原有的基礎上結合申縣的軍事力量,組建了著名的“申息之師”。 楚息縣的縣公稱為“息公”,有學者根據傳世文獻和青銅器銘文的記載,論述了息公的人選及序列。[32]82-85但其中個別人選仍存在著爭議,如楚屈子赤目簠中記載的“屈子赤目”,趙逵夫認為即《左傳》中的“息公子朱”,[39]而徐少華重新分析了該器的年代,提出器主“更可能是息公子朱之次子、申公屈巫臣之弟、屈蕩之兄。”[40]可見,有關楚息縣的研究還有進一步深化的空間。 注釋 【1】本文引用的銘文或簡牘釋文均采用寬式。 【2】又見于【漢】許慎:《說文解字》卷六下,“鄎”字條:“鄎,姬姓之國,在淮北。”,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134頁。 【3】詳可參徐少華:《息國銅器及其歷史地理分析》,《江漢考古》1992年第2期;閆孟蓮:《息國歷史與地理論考》,《信陽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4】詳可參信陽地區文管會、羅山縣文化館:《河南羅山縣蟒張商代墓地第一次發掘簡報》,《考古》1981年第2期;信陽地區文管會、羅山縣文化館:《羅山縣蟒張后李商周墓地第二次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河南省信陽地區文管會、河南省羅山縣文化館:《羅山天湖商周墓地》,《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信陽地區文管會、羅山縣文化館:《羅山蟒張后李商周墓地第三次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8年第1期;李伯謙、鄭杰祥:《后李商代墓葬族屬試析》,《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 【5】詳可參李伯謙、鄭杰祥:《后李商代墓葬族屬試析》,《中原文物》1981年第4期;范毓周:《息器、婦息與息國》,《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徐少華:《息國銅器及其歷史地理分析》,《江漢考古》1992年第2期;田成方、陳鑫遠:《息器與周代息國、楚息縣》,《出土文獻》(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9年,第71頁。 【6】把“生”通作“出”的觀點也見于成富磊、李若暉《失德而后禮——清華簡<系年>“蔡哀侯娶妻于陳”章考論》(《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第46頁的注釋⑦,但與本人的論述有所不同。 【7】詳可參閆孟蓮:《息國歷史與地理論考》,《信陽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第95頁;田成方、陳鑫遠:《息器與周代息國、楚息縣》,《出土文獻(第十五輯)》,2019年,第69-85頁。 【8】詳可參張淑一:《出土文獻研究中的“默證”問題》,《人文雜志》,2022年第4期,第15-22頁。 【9】詳可參湖北省博物館:《湖北枝江百里洲發現春秋銅器》,《文物》1972年第3期,第65-68頁;劉彬徽:《楚系青銅器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293頁;吳鎮烽編著的《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145頁。 【10】詳可參吳鎮烽編著的《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235,237,240,248,251,266,292,337,341頁;吳鎮烽編的《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三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版,第355頁;曹錦炎:《黃子鼎與鄝子鼎——兼談黃國與鄝國的地望問題》,《披沙揀金:新出青銅器銘文論集》,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152頁。 【11】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版)》,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39,340頁。 【12】《左傳·莊公十九年》:“(十八年冬,巴人伐楚)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敗于津,還,鬻拳弗納,敗黃師于踖陵。”《左傳》:“黃人不歸楚貢。冬,楚人伐黃。” 【13】據陳偉對春秋時期附庸研究后,歸納其特點,其中一條是“無獨立出席諸侯間盟會的資格”,見于《春秋時期的附庸》,《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2期。 參考文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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