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日報》2023年07月15日 B03版
薛金坤 一出昆劇《十五貫》樹立了明代蘇州知府況鐘為官清正明察秋毫的形象,據說還振興了本已式微的地方劇種。千百年來,在蘇州為官者不知幾何,但像況鐘那樣深得民心的好官不多。光緒年間的李超瓊,也算得上是一個值得蘇州人懷念的好官。當然,李超瓊沒有況鐘的官大,不過是小小元和縣的一把手。人們常調侃知縣為“芝麻綠豆官”,殊不知封建社會,一個芝麻綠豆官,既是一縣之最高行政長官,又是最高司法長官,是集一切事務于一身的“父母官”。讀《李超瓊日記》可知,在元和的7年中,他共訊案800余次,現場勘驗命案20件、盜案23件。有些案件系官、紳勾連從中作祟。辦案是對李超瓊辦案能力與人品的考驗。 光緒十八年(1892)九月二十六日,李超瓊審理了一件所謂劉妻虐妾案。案情有點復雜,大致是金陵老鴇王周氏,有女“秀英乃一雛妓”,與時為江寧布政使幕友的潘鏡富相好(“本有嚙臂盟”)。后來,鳳穎六泗鎮劉傳楨也看上了秀英,經前壽春鎮總兵郭寶昌說合,以八百番銀買其為妾。劉某奪人之愛,潘某懷恨在心。不想,三年后劉病死,其子攜母到蘇。潘某便唆使王周氏,以劉妻虐妾為由告到元和縣衙,訴求李超瓊讓她領回秀英。王周氏人脈甚廣,又是托“蘇省海防先用知縣費鴻年”找李超瓊說情,又運作“各憲幕友”致函李超瓊多加關照,一些“淫朋狎友”干脆上縣衙找李超瓊當面請托。對此,李超瓊哪容得老鴇如此張狂,“一再峻拒之”。最終判決:“娼妓從良為妾,其家長既死,斷無給鴇領回之理。愿守則守,不愿守則由官擇配。”既然“秀英自愿入安節局棲止”,那就不容“王周氏領歸重賣”。所謂“安節局”大概就是專門供養寡婦青燈黃卷終其一生之所。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李超瓊審理的一件田產買賣案也讓他十分氣憤。翁張氏夫死守寡,族人翁春華圖謀奪其家產,謊稱為翁張氏還債(“代償舊欠”),遂“擅賣翁張氏之田二十余畝,入洋三百有奇”。但經查實,“所謂代償舊欠者,皆無實據,顯屬欺侵”,于是對翁春華“嚴懲押追”。不識相的紳士胡秉璠偏袒翁某,居然在外散布流言蜚語。對此,李超瓊態度堅決:“是非曲直豈能任人顛倒,余亦行吾心所安而已,毀譽何恤哉!” 姚木匠賣絲被誣案。蘇州城內有個叫姚榮廷的木匠,自己外出攬活,老婆則在家繅絲。光緒二十三年(1897)五月二十四日那天,姚身帶“繅絲不及百兩攜出以售”。剛出門即為管理市場的朱龍光查獲。姚木匠堅稱以城中之絲售于城內,捐由絲行代扣實無不合。朱不予理睬,命巡丁將姚抓了起來。姚大聲呼救,姚母和鄰居聞聲出來,路人也駐足圍觀。朱龍光當時“無衣冠、巡丁無號衣”,路人懷疑他們系假冒公務人員,“遂群毆之”。不知什么原因,守門的和巡鹽的士兵居然也參與群毆。幸好“門官譚少坤出為排解,朱始得脫身”。朱脫身時將姚榮廷和絲交與譚,隨后向牙厘局誣報“勇丁護私抗查”,牙厘局立即上報巡撫。巡撫偏聽偏信,結果譚被撤職,兵勇戴玉成等五人也受處罰。姚廷榮則交元和縣衙處理。李超瓊弄清來龍去脈后,便于二十八日一早,先后參見巡撫、布政使、按察使說明情況,然而他們“皆推之牙厘局”。不得已,李再拜見牙厘局朱之榛觀察。但朱仍以朱龍光所說之言為依據,命譚少坤繳出三四十斤蠶絲,否則必定加重處理。面對油鹽不進的朱大人,李不禁長嘆:“自顧為民父母,乃至是,懦不能任拯救耶?愧憤無已”。二十九日,姚榮廷之父及鄰居都來證明,絲為自產僅四絞重二十八兩,色也較黯。這與朱龍光所說絲有三四十斤、色又純白的說法“迥不相同”。李超瓊最終決定:“榮廷交保,絲亦給之領回。”三十日,長洲知縣王蕓莊過來告訴他:這件事“甚觸朱觀察之榛之怒”。李聽罷不禁感慨:“窮民無辜受累,忍聽之乎?雖參劾不敢辭,遑論一時喜怒哉!” 陰陽兩契案。光緒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審理的一案是:生員張壽培買下費靜齋的住宅,議定房價六百千錢,但“于書契外另繕一契,價系一百八十金”。就是說,這樁買賣立了陰陽兩契,以逃避稅收。費某因只拿到一百八十兩銀子,而張某又拒不按六百千錢付與,就將張告到元和縣衙。經審訊,中介人唐某證明費言屬實。于是李超瓊責令張某按原契給足買價。想不到張竟自以為有“護身符”而拒不執行。所謂“護身符”就是蘇省主管教育的提學龍某,曾發文規定對違法的生員“不準擅押”,即便責罰也必須有教官在場。李超瓊認為,正是這張“護身符”縱容某些書生“罔知忌憚,嗷然自鳴”。對于這種敗類,李超瓊的態度是,“吾輩亦斷不能芟夷及之”,怎能“聽其魚肉良民”。 逼租誣告案。光緒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業戶陶治元稟控佃戶徐友泉抗欠租米。經審理,事實是,陶某之田因“召種不力,致田荒租懸”。陶某的催甲翁仲甫見該田“三面皆為徐友泉所種”,便將催租通知單(租由)派給徐某,勒令其還租。徐未曾租種此田,當然不肯交租。翁某居然將徐告到縣衙。據此,李超瓊一面釋放“無辜被累之徐友泉”,一面“將翁仲甫質押”,并“勒令將此項租米賠出給陶業”。沒想到的是,陶某居然前來為翁說情要求放人。李超瓊不禁大為惱火,當場“呵斥其去”。事后李不禁長嘆:“農之困似此者頗多,無從控訴,以致傾家蕩產,不能保其性命比比皆是。” 借尸訛詐案。清政府在撲滅太平天國運動后精簡軍隊,奉命解散的蘇省清軍中,一些不愿回家的游兵散勇常常打著清軍的旗號,打家劫舍為非作歹。光緒二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地保李玉森稟報,“任姓理發店有何姓伙計,因病自刎”,有“湘人借尸訛詐”。李超瓊到現場勘驗,何某確系自殺而亡。至于“湘人”,乃是湖南人李永勝,假冒五品翎頂,威嚇店主任某,“詐洋三百元,且毀擾鄰右,捆辱無辜”。李超瓊問明案情后立即抓捕李等八人。 李超瓊辦案,靠的是做官的良心,做到不枉不縱不徇私情,即便“得罪紳戶,余所不辭,況此為富不仁者耶!”也靠辦案的能力,他手頭有幾件秘密武器,即《洗冤錄》《洗冤錄義證》等幾本有關勘案的專業寶笈,他熟讀此類書籍,所以能明辨是非。可贊可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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