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從事網絡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仍在對方安排下在深圳開辦了6套營業執照、對公賬戶、手機卡號的套卡并提供給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非法獲利65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主辦法官袁建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因此,廣大公民盡量不要把銀行卡或者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網絡賬戶出借給朋友,更要嚴令禁止出借給陌生人甚至犯罪分子。自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委聯合開展電信網絡詐騙專項清理行動以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關聯案件,也成為了守法公民的一道紅線。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儼然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高發關聯案件,希望廣大公民特別是年輕人,請勿貪圖小利將銀行卡、對公賬戶、手機卡、支付寶、微信等物品或即時通訊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給他人!如果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轉移違法所得,您將有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得不償失、害人害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今年6月在某網絡平臺上結識了一名網友,對方承諾只需要借用銀行卡就可以日賺千元,抵不住利益誘惑的粟某,多次按照對方的要求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其轉賬,共計非法獲利36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粟某已被遷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把自己的銀行卡 出借給別人使用,幫助對方完成轉賬操作就可以拿到一筆提成,這樣看似簡單的“賺錢”方式,殊不知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注 意!賺幾個“小錢”,又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咋就構成犯罪了呢?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犯罪,大都借助銀行卡實現轉賬套現。為了蠅頭小利
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被不法分子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幫助實施信息網絡詐騙,也是犯罪!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持續高發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手機卡被騙子購買后實施詐騙。
據了解,顏某今年22歲,無業,長期游手好閑,在一次偶然的機會遇見久未謀面的朋友小劉(化名),小劉邀請顏某一同前往電競酒店玩幾天。
就在這幾天里,顏某將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借與小劉使用。后經公安機關調查,顏某的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轉移網絡詐騙所得金額,短短數天內,顏某銀行賬戶的錢款流水金額就有22 萬余元。
為蠅頭小利,出租、買賣電話卡、銀行卡、微信號、支付寶賬戶、QQ號等,
實際上就是把自己的“身份”賣給他人,如果被犯罪分子用來干違法犯罪的勾當,那你就是幫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類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會觸犯法律。然而,這種狡辯無法為其“ 助紂為虐” 的行為脫罪。
即使一些單位和人員開辦販賣“ 兩卡” 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仍逃不過法律懲處。
銀行卡方面的懲戒措施主要包括:
? 信用懲戒,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記入個人征信,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 限制業務,5 年內暫停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即在5 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 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 嚴管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 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人員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還會加大審核力度。
在電話卡方面: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且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損失的失信用戶,三大通信運營商實施只保留1 張電話卡、5 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的懲戒措施。
嚴厲打擊整治涉“兩卡”違法犯罪活動,永新公安將始終保持對非法收購、出售、出借銀行卡、手機卡等違法行為的嚴打高壓態勢,全力鏟除違法犯罪滋生土壤。
提醒大家
請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千萬不要貪圖蠅頭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還要記得關注永新公安反詐預警提示消息,安裝“國家反詐中心”APP哦!??!
▍信息來源:永新縣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