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詐騙、賭博案件頻發,大量的詐騙、賭博錢款通過層層銀行轉賬轉移至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以為自己只是提供個銀行卡幫著收款,并沒有參與詐騙或賭博,不構成犯罪,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 小明、小春和小鋒是00后,初中畢業后就一直在社會游蕩,沒有正當工作。2021年8月,小超找到小明,提出借用他們的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賬戶用于轉賬。小明知道小超在從事電信網絡賭博和詐騙,但經不住誘惑,便邀請小春一起提供銀行卡、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等幫助接受、轉移錢款。后來二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小明又邀請小鋒及陳某、張某等人參與,小鋒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供使用,并從中獲利。 后經公安機關統計,小明使用本人名下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為電信網絡詐騙團隊接收或轉移贓款92.23萬元,非法獲利7000余元;小春使用本人名下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為電信網絡詐騙團隊接收或轉移贓款76.87萬元,非法獲利6000余元;小鋒提供銀行卡共計接收轉移32.42萬元,獲利1700余元。 2021年9月,小明、小春被公安機關逮捕。2021年10月,小鋒也被公安機關逮捕。2022年1月,XX縣人民檢察院以小明、小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小鋒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出示了三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件材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明、小春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接受贓款、轉移贓款,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小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責令三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小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被告人小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被告人小鋒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四、責令被告人小明、小春、小鋒分別向被害人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元、五千元、一千七百元。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詐騙、賭博案件頻發,大量的詐騙、賭博錢款通過層層銀行轉賬轉移至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以為自己只是提供個銀行卡幫著收款,并沒有參與詐騙或賭博,不構成犯罪,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表示,公民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戶等信息,切勿提供給他人使用,不然容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案:曹 凱 編輯:周志堅 審核:丁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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