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寫在前面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重點,可以實現的擔保物權才具有存在的價值。擔保物權實現的方式一直以來都是借助于公權力實現,這里的公權力包括兩種實現方式,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實現;另外一種是通過法院的非訴程序即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實現,但是這兩種方式不論哪種,都需要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樣的處置方式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都比較高,那么當事人是否可以自行拍賣或者變賣的處置方式處置擔保物呢,這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內容。 一 《民法典》第410條及其解讀 《民法典》第41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讀:雖然該條款是規定在第17章抵押權下面,但是按照規定質押、留置也適用該規定。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已經發生了債務逾期或者其他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簡單講就是債務人違約了,擔保權人具備了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此時擔保權人與擔保人有三種處置方式,第一種與擔保人達成協議折價以物抵債,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折價以物抵債只能是適用于事后達成,而不能事先達成,事先達成以物抵債就構成流質契約是無效的;第二種是擔保權人申請拍賣抵押物;第三種是擔保權人申請變賣抵押物。這三種方式除了第一種協議抵債之外,其他兩種方式均未規定擔保權人可以自行拍賣或者自行變賣,因此此種情況下擔保權人只能申請法院拍賣和變賣擔保物實現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民法典》第410條并未授予擔保物權人自行處置擔保物權的權利。 二 《擔保制度解釋》第45條第1款及其解讀 《擔保制度解釋》第4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因擔保人的原因導致擔保物權人無法自行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擔保物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該規定明確尚不具備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時擔保權人和擔保人就自行實現擔保物權進行約定是有效的,但是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如果發生了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后,擔保權人與擔保人達成自行處置擔保物權的約定應該也是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該條的本質是明確了自行處置擔保物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有明確的約定,不論這個約定是事先的還是事后的,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擔保權人沒有自行處置權。 結論 結合上述條款的解讀,我們認為在擔保權人和擔保人有約定的情況,不論事先還是事后,擔保權人均可以不借助于法院而自行實現對擔保物的處置。 三 如何自行實現對擔保物的處置 擔保人不配合情況下,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處置一般是發生在質押或者留置中,當然也可能發生在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中,發生在抵押權中的概率較低,因為抵押權設定過程中抵押物不發生占有轉移,抵押權人比較難以控制抵押物也就難以自行處置,而質物則不同,質權人占有質物,隨時可以處置質物,自行實現質權具有較大的便利性。 擔保物權的自行處置包括自行拍賣和自行變賣。 自行拍賣是指擔保權人自行將擔保物委托拍賣公司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將擔保財產賣給出價最高的應買者。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標的物,其成交價格能夠體現擔保物的市場價值,不會損害擔保人的利益,也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發揮擔保物對債權的擔保效能,此種情況下發生糾紛的概率較低。 自行變賣是指擔保權人自行尋找購買人,自行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與購買人協商價格并簽署買賣協議,并將擔保物權出售給購買人。因為該種方式并不具有公開透明性,容易發生擔保人與購買人惡意串通以背離市場價值的價格進行交易的情況,所以非常容易發生法律糾紛。 四 不當自行處置行為的救濟 雖然《擔保制度解釋》第45條第1款規定了,擔保權人自行處置擔保物的約定有效,但是并不代表擔保權人處置擔保物權具有隨意性,擔保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如果認為擔保權人自行處置擔保物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法維護其權利。 《民法典》第410條規定“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但是該條款針對的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協議處置擔保物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嚴格來講并不適用擔保權人自行處置擔保物權損害擔保人利益后,擔保人維權的情況。但不論《民法典》還是《擔保制度解釋》并沒有針對這一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直接規定,我們認為擔保權人自行處置行為損害擔保人利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擔保權人單方低價出售擔保物,另外一種是擔保權人與購買人惡意串通低價轉讓擔保物,對于后者我們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對于前者既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購買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而要求撤銷。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主張處置行為無效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如果主張撤銷需要特別注意撤銷期間,不論是《民法典》152條還是541條均規定,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之日起1年內行使,且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不能超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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