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國家煤監局的通知 ![]() 02 — 修改內容 修訂后的《防突細則》基本框架與原《防突規定》基本一致,章節結構由七章調整為六章,刪除了原《防突規定》第六章“罰則”內容,在第二章新增了第四節“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管理與突出預兆管控”內容,條文數量由124條調整為127條,其中新增20條、調整3條、刪除15條、新增附錄1項。修訂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理順了與《規程》的層級關系。將《防突規定》修訂為《防突細則》,由部門規章調整為規范性文件,并與《規程》防突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和統一。如,“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的,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必須采取或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等等。 二是強化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首先強化了區域防突措施,如,“區域預測范圍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其次強化了突出嚴重區域的防突措施,如,對于煤層瓦斯壓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區域,不得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第三提高了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可靠性,在原《防突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在區段或回采工作面增加了1個測試點,煤巷條帶檢驗范圍增加了2個測試點,預抽區段和穿層預抽煤巷條帶最小檢驗范圍不得小于200m,等等。 三是對綜合防突措施實施嚴格質量管控。第二章的第四節“綜合防突措施過程管理和突出預兆管控”為新增條款,共7條,主要是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保證防突措施實施質量可靠、過程可溯,便于查找整個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如,建立完善綜合防突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等管理制度,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檢查確認鉆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等等。 四是汲取近年來煤礦重特大突出事故教訓。如,“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礦井應當開展突出事故的監測報警工作,實時監測、分析井下各相關地點瓦斯濃度、風量、風向等的突變情況,及時判斷突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等。 五是吸納突出防治新理念、新技術和新裝備。如,增加樹立“煤與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等防突理念,對遠程操控鉆機、鉆孔軌跡測量、視頻監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術和新裝備作出相關要求。 03 — 全 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治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 第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 第五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防突措施; (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四)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 第六條 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 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第七條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效果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八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 第九條 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試驗和推廣應用。 第十條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 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按突出煤層管理的,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煤層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者認定結果、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及時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應當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為突出煤層。 當根據瓦斯動力現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突出,或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煤的堅固性系數f、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 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或者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鑒定為突出煤層。 表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定范圍。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圍的,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變化情況。但若是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的突出煤層鑒定確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者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 第十二條 突出煤層的認定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經事故調查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層,或者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按突出煤層管理超期未完成鑒定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二)煤礦企業自行認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或者直接認定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第十四條 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鑒定,結果為非突出煤層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采掘作業時考察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包括觀察突出預兆、分析瓦斯涌出變化情況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進及采煤工作面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方法測定突出危險性指標,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進100m(地質構造帶50m)應當進行不少于2次的測定: (一)P≥0.74MPa的; (二)當P≥0.50MPa時,f≤0.5或者煤層埋深大于500m的。 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面位置半徑100m范圍內的煤層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后續的采掘作業或者鉆孔施工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應當再次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第十五條 地質勘查階段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地質勘查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巖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礦井的瓦斯情況。 第十六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層,根據地質勘查資料和鄰近生產礦井資料等進行建井前突出危險性評估,并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若地質勘查時期測定的煤層瓦斯含量等參數與鄰近生產礦井的參數存在較大差異時,應當對礦井首采區進行專項瓦斯補充勘查,查明首采區瓦斯地質情況。建井前評估結論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應當按突出礦井設計。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層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煤礦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見附錄A。 第十七條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突出煤層鑒定完成前必須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層在首次揭煤時,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 第十八條 根據建井前評估結果進行的突出礦井設計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突出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十九條 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認定。鑒定工作應當在巷道揭穿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告;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建井期間應當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鑒定工作。 第二十條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新建突出礦井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的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第二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開拓設計前,應當根據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八條方法,對新水平或者新采區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水平和新采區設計以及揭煤作業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礦井的設計應當根據對各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區域評估結果等,確定煤層開采順序、巷道布置、區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參數等。非突出煤層區域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開拓期間的所有揭煤作業前應當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巷道布置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必須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 (二)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 (三)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其他有效卸壓區域或者無突出危險區域。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域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至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計和分析。 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 (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 (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 (三)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其他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 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 第二十五條 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提前進行地質預測,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二十六條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者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在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并在開拓工程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十七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的,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度大于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 (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 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5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保持正常通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人;在貫通相距5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八)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第二十八條 突出煤層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九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 第三十條 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時進行回采或者掘進。應力集中范圍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但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80m;2個同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2個相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6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與可能造成應力集中的鄰近煤層相向掘進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100m。 第三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當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并實行分區通風,采區回風巷和區段回風石門是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采區回風巷; (三)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五)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內的位置; (六)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七)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八)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三十二條 施工防突措施鉆孔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鉆機回風側10m范圍內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超限報警斷電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藝施工時,還應當懸掛一氧化碳報警儀或者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2MPa的區域,以及施工鉆孔時出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應當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措施或者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施工與受威脅的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 (三)順層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止鉆孔施工期間發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長批準,且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火源、煤層自燃,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突出礦井礦長應當每月至少進行1次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實。 有突出礦井(煤層)的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建立防突技術管理制度,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煤礦總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煤礦企業、煤礦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范圍內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煤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長、班組長對管轄范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瓦斯防突工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煤礦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必須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突出煤層每個采掘工作面開始作業后10天內應當進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習,以后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逃生演習,但當安全設施或者作業人員發生較大變化時必須進行1次逃生演習。 第三十七條 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煤礦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負責向本區(隊)從業人員講解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煤礦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 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熟悉突出預兆,發現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 第四十條 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后,煤礦企業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B)、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C)、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D)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掌握突出規律,完善防突措施。 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以及與本崗位相關的防突規章制度;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熟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具備突出礦井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條 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防突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礦長、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防突工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 第四十三條 突出礦井應當開展突出事故的監測報警工作,實時監測、分析井下各相關地點瓦斯濃度、風量、風向等的突變情況,及時判斷突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可能的波及范圍等。一旦判斷發生突出事故,及時采取斷電、撤人、救援等措施。 第四節 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管理與突出預兆管控 第四十四條 突出礦井應當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完善綜合防突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等管理制度。 突出礦井應當詳細記錄突出預測、防突措施實施、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等關鍵環節的主要信息,并與視頻監控、儀器測量、抽采計量等數據統一歸檔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關區域采掘作業結束。 鼓勵突出礦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區域預測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時,應當記錄測試時間、測試點位置、鉆孔竣工軌跡及參數、鉆進異常現象、取樣及測試情況、測定結果和人員等信息。測試點及測定鉆孔軌跡應當在瓦斯地質圖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圖上標注。 區域預測報告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應當附包含測定鉆孔記錄和測定結果等數據資料的表單,記錄和表單由測定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四十六條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應當記錄鉆孔位置、實際參數、見煤見巖情況、鉆進異常現象、鉆孔施工時間和人員等信息,并繪制防突措施竣工圖等。有關信息資料應當經施工人員、驗收人員和負責人審核簽字。 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見(止)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時,應當及時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時補孔,出現噴孔、頂鉆或者瓦斯異常現象的,應當在防突措施竣工圖中標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圖應當有平面圖和剖面圖。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及時核查分析,繪制平面圖,對鉆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須對有煤區域提前補孔,消除煤孔空白帶。 第四十七條 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檢查確認鉆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深度超過120m的預抽瓦斯鉆孔應當每10個鉆孔至少測定2個鉆孔的軌跡,深度60~120m的應當每10個鉆孔至少測定1個鉆孔的軌跡。對穿層預抽瓦斯鉆孔實際見(止)煤與設計見(止)煤長度誤差超過三分之一的鉆孔應當測定該鉆孔軌跡。當鉆孔控制范圍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必須補充區域防突措施。 預抽煤層瓦斯時應當記錄每個鉆孔的接抽時間,定期測定鉆孔的濃度、負壓;分單元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按措施效果檢驗單元分別監測或者檢測管道瓦斯的濃度、負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自動計量或者統計計算單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動計量數據或者統計計算數據作為預抽效果檢驗的基礎數據。 第四十八條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并落實。鉆孔施工、核查、預測和效果檢驗管理比照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執行,但可以不進行鉆孔軌跡測定,采煤工作面區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可以不用視頻監控。 工作面預測和措施效果檢驗報告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突出礦井應當建立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預警分析與處置制度和突出預兆的報告制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或者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每天組織防突、通風、地質和監測監控等人員對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異常等現象,以及鉆孔施工中出現的頂鉆、噴孔等明顯的突出預兆進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臺賬。 突出礦井應當利用人工觀測、物探和鉆探、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等手段綜合分析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變化、采掘應力集中、瓦斯涌出異常變化、頂鉆、卡鉆、噴孔等現象。 采用人工觀測、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發現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應當按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通過監測和綜合分析辨識發現有明顯突出預兆時,應當及時發出煤層突出危險性動態預警,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當編制防突預測圖。防突預測圖以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將采掘工程范圍內的煤層賦存、瓦斯地質、巷道布置、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標注在圖紙上,分別掛設在地面調度室和井下現場,用于指導工作面防突工作。 第五十條 在采掘過程中應當隨時觀測突出預兆。典型的突出預兆主要包括:響煤炮聲(機槍聲、悶雷聲、劈裂聲),噴孔、頂鉆,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續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煤壁溫度降低、掛汗等。 第五十一條 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用于指導采煤工作面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第五十二條 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測范圍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若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可根據區段內測定的煤層瓦斯參數、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等逐塊段進行區域預測。 第五十三條 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區域預測。 區域預測結果為無突出危險區的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四條 經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經區域預測或者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所有區域防突措施的設計均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當區域預測或者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認定為無突出危險區時,如果采掘過程中發現所依據的條件發生明顯變化的,煤礦總工程師應當及時組織分析其對區域煤層突出危險性可能產生的影響,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以下區域在實施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業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一)在原有區域預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圍; (二)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100m范圍內。 第五十五條 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或者保護層與被保護層的層間距、巖性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生了較大變化時,應當對被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及其有效保護范圍進行實際考察。經保護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圍為無突出危險區。若經實際考察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于3‰,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具有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關系的其他區域。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一)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的; (二)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3‰的; (三)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于等于0.5m的; (四)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者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的。 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考察結果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六條 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應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七條 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試驗考察。試驗方案和考察結果應用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并在試驗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八條 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 (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當突出點或者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該構造的延伸位置及其兩側一定范圍的煤層為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和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垂深)及以下的范圍為突出危險區(圖1);
1—斷層;2—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位置;3—根據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點推測的斷層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界線;4—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線;5—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 圖1根據瓦斯地質分析劃分突出危險區示意圖 (三)在第一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第二項劃分的突出危險區以外的范圍,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和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依據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2預測。 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 第五十九條 區域預測所依據的主要瓦斯參數測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當為井下實測數據,用直接法測定瓦斯含量時應當定點取樣; (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圍、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確保在預測范圍內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部位有測試點。 第六十條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危險區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2類。 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2種方式。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井下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立、斜井,石門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 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和地質條件合理選取區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第六十一條 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采保護層。選擇保護層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當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優先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四)開采煤層群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的,除因與突出煤層距離太近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者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應當作為保護層首先開采。 第六十二條 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做到連續和規模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應當將保護層工作面推進情況在瓦斯地質圖上標注,并及時更新;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設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煤(巖)柱及其影響范圍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廓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還應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及時修改煤柱影響范圍。 第六十三條 開采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及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可參照附錄E確定沿傾斜的保護范圍、沿走向(始采線、終采線)的保護范圍、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最大保護垂距、開采下保護層時不破壞上部被保護層的最小層間距等參數。 保護層開采后,在有效保護范圍內的被保護層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超出有效保護范圍的區域仍然為突出危險區。 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者相鄰區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相鄰區段煤層時,應當依據實際考察結果確定其有效保護范圍。 第六十四條 采取井下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的距離,下同),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具備條件的,井下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優先采用定向鉆機施工; (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并用穿層鉆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圍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 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四)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 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本條 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與本條 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預抽鉆孔,且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與本條 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七)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 (八)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一次性穿透全煤層,不能穿透的,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當遇有局部煤層增厚時,應當對鉆孔布置做相應的調整或者增加鉆孔; (九)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鉆孔控制范圍與本煤層相同。 (十)煤層瓦斯壓力達到3MPa的區域應當采用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或者采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十一)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或者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開采活動,并劃定禁采區和限采區。 第六十五條 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時,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經建井前評估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首采區未按要求測定瓦斯參數并掌握瓦斯賦存規律的; (二)歷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于500t/次的; (三)開采范圍內f<0.3的;f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f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煤層埋深大于700m的;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區域。 第六十六條 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井的井型和位置應當根據開拓部署及井下采掘布置進行選擇和設計,不應影響后期井下采掘作業; (二)鉆井時應當對預抽煤層瓦斯含量進行測定; (三)每口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量應當準確計量; (四)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開拓準備工程施工前應當測定預抽區域煤層殘余瓦斯含量。 第六十七條 預抽煤層瓦斯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采半徑確定。 穿層鉆孔應當鉆進到煤層頂(底)板巖層,順層鉆孔應當有效控制煤層全厚,否則按照本細則第六十四條執行。 厚煤層或者煤層明顯變厚時,采取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增加鉆孔數量,或者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采用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采取有效防范鉆孔積水、確保抽采效果的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采用。 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 第六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 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檢驗的,應當根據實測的最大殘余瓦斯壓力或者最大殘余瓦斯含量按本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要求對被保護區域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若檢驗結果仍為突出危險區,保護效果為無效。 第六十九條 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檢驗指標優先采用殘余瓦斯含量指標,根據現場條件也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或者其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檢驗。 采用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檢驗指標時,應當首先根據檢驗單元內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計算煤層的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達到了要求指標后再現場直接測定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指標,并根據直接測定指標判斷防突效果。殘余瓦斯含量和殘余瓦斯壓力的測定方法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九條的要求。 采用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也可以參照本細則第八十八條的方法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要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一并檢驗。 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鉆孔施工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鉆、卡鉆及其他突出預兆。 第七十條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標進行評判,當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壓力大于等于表2的臨界值,或者在檢驗過程中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域防突措施無效,該預抽區域為突出危險區;否則預抽措施有效,該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 若檢驗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或者出現噴孔、頂鉆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則以此檢驗測試點或者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為中心,半徑100m范圍內的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仍為突出危險區。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檢驗的,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臨界值且沒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則措施無效。 第七十一條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均應當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 第七十二條 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預抽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或者回采區域寬度未超過120m,則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否則,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3個檢驗測試點,且檢驗測試點距離回采巷道兩幫大于20m; (二)對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輪廓線外的上部和兩側。 當分段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揭煤工作面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須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且每一段布置的檢驗測試點不得少于4個。 自煤層頂板揭煤對實施的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應當至少增加1個位于巷道輪廓線下部的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 (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域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點; (五)對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也可以分段檢驗,但每段檢驗的煤巷條帶長度不得小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點; (六)對預抽區段和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時,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或者巷道掘進方向分段進行檢驗,但每段的長度不得小于200m; (七)各檢驗測試點應當布置于所在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各預抽瓦斯鉆孔或者盡可能與周圍預抽瓦斯鉆孔保持等距離,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第七十三條 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采掘過程中還應當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證的原始資料。 對井巷揭煤區域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 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應當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三條 所列的工作面預測方法結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動態變化等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進入該區域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2次區域驗證; (二)工作面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鉆機施工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每推進3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三)在構造破壞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第七十四條 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七十五條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七十六條 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只有經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方可進行采掘作業;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 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應當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工作面應當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并標注每次工作面預測、效果檢驗的數據。 第七十七條 井巷揭開突出煤層前,必須掌握煤層層位、賦存參數、地質構造等情況。 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施工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等。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壓鉆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必須在最小法向距離7m前施工2個瓦斯壓力測定鉆孔,且應當布置在與該區域其他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第七十八條 揭煤作業包括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直至揭穿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全過程,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至2m范圍,掘進工作面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煤作業前應當編制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揭煤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井巷揭煤作業基本程序參考示意圖參見附錄F):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者區域驗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者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揭煤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者穿過煤層。 第七十九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前進行,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當適當加大法向距離。 經工作面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當采用物探或者鉆探手段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2m處,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揭煤驗證。若經揭煤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揭開突出煤層。 當工作面預測、措施效果檢驗或者揭煤前驗證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者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八十條 井巷揭煤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加強煤層段及煤巖交接處的巷道支護。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范圍,均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 禁止使用震動爆破揭開突出煤層。 第八十一條 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層中掘進期間,還應當按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要求連續進行工作面預測,并且根據煤層賦存狀況分別在位于巷道輪廓線上方和下方的煤層中至少增加1個預測鉆孔,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應當按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的要求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八十二條 根據超前探測結果,當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時,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須編制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者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者修改設計。 第八十四條 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且上一循環的預測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第二節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八十五條 對于各類工作面,除本細則規定應當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預測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在試驗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突出礦井應當針對各煤層的特點和條件試驗確定工作面預測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并作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主要依據。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在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八十六條 為使工作面預測更可靠,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增加一些輔助預測指標(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動態變化、聲發射、電磁輻射、鉆屑溫度、煤體溫度等),并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構造,觀察分析煤體結構和采掘作業、鉆孔施工中的各種現象,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綜合預測。 工作面地質構造、采掘作業及鉆孔等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巖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采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鉆等; (五)工作面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 在突出煤層,當出現上述第四、第五項情況時,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當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情況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實施相關措施。 第八十七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第八十八條 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施工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測定時,應當考慮不同鉆進工藝條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層井巷揭煤工作面鉆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3中所列的指標臨界值預測突出危險性。 表3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八十九條 可采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一)鉆屑指標法; (二)復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當采用第一至第三項預測方法時,預測鉆孔的布置方式為: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預測鉆孔,在傾斜或者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預測鉆孔。鉆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其中1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當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對于厚度超過5m的煤層應當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體適當增加預測鉆孔。 第九十條 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1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 各煤層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4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表4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如果實測得到的S、K1或者△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一條 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各煤層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5的臨界值進行預測。 表5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如果實測得到的指標q、S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二條 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鉆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鉆進1m收集并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按下式計算各孔的R值: R=(Smax-1.8)(qmax-4) 式中Smax——每個鉆孔沿孔長的最大鉆屑量,L/m; qmax——每個鉆孔的最大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 判定各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以下指標進行預測:當所有鉆孔的R值小于6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時,該工作面可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三條 對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可參照本細則第八十九條 所列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個預測鉆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各項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參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臨界值。 第三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九十四條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工作面預測有突出危險的煤層實施的局部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圍一般僅限于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范圍。 第九十五條 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參數的鉆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鉆孔布置等; (五)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七)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應當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還要包括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九十六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沖孔或者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選用前款規定中除水力沖孔以外的各項措施。 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應當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檢驗有效后方可在揭開煤層前實施。 對所實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須進行實際考察,得出符合本礦井實際條件的有關參數。 根據工作面巖層情況,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揭煤工作面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采取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以及水力沖孔措施均為5m;采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均為2m。當井巷斷面較大、巖石破碎程度較高時,還應當適當加大距離。 第九十七條 在井巷揭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揭煤工作面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鉆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確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鉆孔應當盡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揭穿(透)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鉆孔穿煤長度不得小于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掘進到煤層頂或者底板時不在此限)。 超前預抽鉆孔和超前排放鉆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抽采或者自然排放狀態。 采取排放鉆孔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第九十八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沖孔防突措施時,鉆孔應當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輪廓線外3~5m的煤層,沖孔順序為先沖對角孔后沖邊上孔,最后沖中間孔。水壓視煤層的軟硬程度而定。石門全斷面沖出的總煤量(t)數值不得小于煤層厚度(m)的20倍。若有鉆孔沖出的煤量較少時,應當在該孔周圍補孔。 第九十九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和斜井上部和兩側或者立井周邊外0.5~1.0m范圍內布置骨架孔。骨架鉆孔應當穿過煤層并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底)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5m。 鉆孔間距一般不大于0.3m,對于松軟煤層應當安設兩排金屬骨架,鉆孔間距應當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選用8kg/m及以上的鋼軌、型鋼或者直徑不小于50mm的鋼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屬框架支撐或者砌入碹內等方法加固。插入骨架材料后,應當向孔內灌注水泥砂漿等不延燃性固化材料。 揭開煤層后,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第一百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煤體固化措施適用于松軟煤層,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圍煤體的強度。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鉆孔應當進入煤層頂(底)板0.5m及以上,一般鉆孔間距不大于0.5m,鉆孔位于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范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狀鉆孔。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0m。 各鉆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內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據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者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 在巷道四周環狀固化鉆孔外側的煤體中,預抽或者排放瓦斯鉆孔自固化作業到完成揭煤前應當保持抽采或者自然排放狀態,否則,應當施工一定數量的排放瓦斯鉆孔。從固化作業完成到揭煤結束的時間超過5天時,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零一條 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鉆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 礦井各煤層采用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種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參數等都要經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防突措施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優先選用超前鉆孔(包括超前鉆孔預抽瓦斯、超前鉆孔排放瓦斯),采取超前鉆孔排放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二)不得選用水力擠出(擠壓)、水力沖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三)采用松動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時,必須經試驗考察確認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 (四)前探支架措施應當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者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施工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后采用直徑為42~75mm的鉆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當參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時,必須采取小直徑超前排放鉆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第一百零四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兩側各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較大時,鉆孔應當控制煤層全厚或者在巷道頂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底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二)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鉆孔數量、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放或者排放半徑確定; (三)鉆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應當采用直徑42~75mm的鉆孔;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 (五)鉆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一百零五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松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動爆破鉆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動爆破應當至少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范圍。孔數根據松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確定。松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通過實測確定; (二)松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三)松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四)松動爆破應當配合瓦斯抽放鉆孔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工作面前方按一定間距布置注水鉆孔,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鉆孔內注入高壓水。注水參數應當根據煤層性質合理選擇,如未實測確定,可參考如下參數:鉆孔間距4.0m、孔徑42~50mm、孔長6.0~10m、封孔2~4m,注水壓力不超過10MPa,注水時以煤壁出水或者注水壓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許推進度,一般不宜超過封孔深度,其孔間距不超過注水有效半徑的2倍; (三)單孔注水時間不低于9min。若提前漏水,則在鄰近鉆孔2.0m左右處補充施工注水鉆孔。 第一百零七條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軟煤層的平巷掘進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施工鉆孔,孔內插入鋼管或者鋼軌,其長度可按兩次掘進循環的長度再加0.5m,每掘進一次施工一排鉆孔,形成兩排鉆孔交替前進,鉆孔間距為0.2~0.3m。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面可以選用超前鉆孔(包括超前鉆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鉆孔排放瓦斯)、注水濕潤煤體、松動爆破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排放鉆孔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第一百零九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超前鉆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排放或者抽放半徑確定。 第一百一十條 采煤工作面的松動爆破防突措施適用于煤質較硬、圍巖穩定性較好的煤層。松動爆破孔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m。應當適當控制裝藥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可用于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間距和注水壓力等根據實際情況考察確定,但孔深不小于4m,注水壓力不得高于10MPa。當發現水由煤壁或者相鄰注水鉆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 第四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在實施鉆孔檢驗防突措施效果時,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鉆孔應當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并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鉆孔或者盡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鉆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構造復雜地帶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鉆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 (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滿足有關規章 、標準等規定,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實施措施的相關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頂鉆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之一,用于綜合分析、判斷; (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井巷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七條 所列的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鉆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 如果工作面措施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后,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九條 所列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檢驗孔應當不少于3個,深度應當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如果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以下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掘進作業。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個檢驗鉆孔,深度應當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檢驗結果為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采。當檢驗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回采作業。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設采區避難硐室,采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滿足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或者隔離門(隔離門按反向風門設置標準安設),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并安設壓風自救裝置,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業或者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3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者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 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降低因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面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者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后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面。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面的距離。 第一百二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包括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范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于反向風門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 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井巷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井巷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或者斜井井口前方50m、兩側20m范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難硐室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在措施中明確,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起爆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100m,且位于工作面外的進風側。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當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起爆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每隔200m至少安設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并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礦井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巖層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巖層,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巖層(以下簡稱突出巖層)。 在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巖層的礦井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巖石突出礦井)。 煤礦企業應當對巖石突出礦井、突出巖層分別參照本細則對于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管理的各項要求,專門制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突出巖層內掘進巷道或者揭穿該巖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 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可以采用巖芯法或者突出預兆法。措施效果檢驗應當采用巖芯法。 安全防護措施應當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防護措施實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采用巖芯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在工作面前方巖體內施工直徑50~70mm、長度不小于10m的鉆孔,取出全部巖芯,并從孔深2m處起記錄巖芯中的圓片數。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判定方法為: (一)巖芯中沒有圓片和巖芯表面上沒有環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二)當取出的巖芯大部分長度在150mm及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者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三)取出1m長的巖芯內,部分巖芯出現20~30個圓片,其余巖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并有環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四)當1m長的巖芯內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第一百二十五條 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面: (一)巖石呈薄片狀或者松軟碎屑狀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顯的火成巖侵入或者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大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 巷道應當盡可能避免布置在突出巖層中。 在突出巖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采取鉆眼爆破工程參數優化、超前鉆孔、松動爆破、開卸壓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設置擋欄等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般或者中等程度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淺孔爆破措施或者遠距離多段爆破法,以減少對巖體的震動強度、降低突出頻率和強度。遠距離多段爆破法的做法是,先在工作面施工6個掏槽眼、6個輔助眼,呈橢圓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橢圓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邊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邊應當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二)在嚴重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超前鉆孔和松動爆破措施。超前鉆孔直徑不小于75mm,孔數根據巷道斷面大小、突出危險巖層賦存及單個排放鉆孔有效作用半徑考察確定,但不得少于3個,孔深應當大于40m,鉆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m。 深孔松動爆破孔徑一般60~75mm,孔長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數4~5個,其中爆破孔1~2個,其他孔不裝藥,以提高松動效果。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重新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2.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附錄B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 附錄C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 附錄D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 附錄E保護層保護范圍的確定 E.1 沿傾斜方向的保護范圍 保護層工作面沿傾斜方向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卸壓角δ劃定,如圖E.1所示。在沒有本礦井實測的卸壓角時,可參考表E.1的數據。 A—保護層;B—被保護層;C—保護范圍邊界線 圖E.1 保護層工作面沿傾斜方向的保護范圍 圖E.1 保護層沿傾斜方向的卸壓角 E.2 沿走向方向的保護范圍 若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停采時間超過3個月且卸壓比較充分,則該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對被保護層沿走向的保護范圍對應于始采線、采止線以及所留煤柱邊緣位置的邊界線可按卸壓角δ5=56°~60°劃定,如圖E.2所示。 A—保護層;B—被保護層;C—煤柱;D—采空區; E—保護范圍;F—始采線、采止線 圖E.2 保護層工作面始采線、采止線和煤柱的影響范圍 E.3 最大保護垂距 表E.2 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最大保護垂距 β2——層間硬巖(砂巖、石灰巖)含量系數,以η表示在層間巖石中所占的百分比,當η≥50%時,β2=1-0.4η/100,當η<50%時,β2=1。 表E.3 S'上和S'下與開采深度H和工作面長度L之間的關系 圖E.3 保護層的最小有效厚度M0與開采深度H的關系曲線圖 E.4 開采下保護層的最小層間距 附錄F井巷揭煤作業基本程序參考示意圖 |
|